2019年9月底金鐘一帶舉行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發生激烈衝突,36歲音樂製作人於夏愨道擲磚被捕,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陳廣池今早在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是積極參與者,罪責明顯較重,在暴動策劃者眼中,到底是「棋子」還是「棄子」則不得而知,而被告沒有實質求情說話,求情信欠奉,顯示其毫無悔意,終判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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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發生激烈衝突,近百人被捕。資料圖片
陳官指政總外是本港最繁盛的政商地段,本案發生暴動範圍之廣、暴徒之多、組織性之強,均令市民咋舌,猶如戰場攻防戰,令「外國政客眼中最美麗的風景線成為守法港人的悲痛史」。陳官續指當日暴徒用投射器投擲磚頭、汽油彈攻擊警員,擲到政總一樓玻璃,水炮車甚至變得無用武之地,暴動又衝著政總和立法會而來,直接挑戰中港管治權力核心,為加刑因素,而兩日後便是10月1日,9月29日有政治敏感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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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發生激烈衝突,近百人被捕。資料圖片
報告指被告當日沒有計劃犯法參與示威,到灣仔準備音樂表演,事後乘船回南丫島,途中突然被人群擋住,被警員拘捕,陳官拒納其途經旁觀說法,批評其自欺欺人掩耳盜鈴,因當時硬物橫飛、交通停頓,任何人見到都會覺得觸目驚心。陳官認為被告帶備頭盔、護臂、防毒面具等重裝備,卻沒有樂器樂譜,引述警員指被告戀戰,拘捕前曾執拾並投擲磚頭,被捕時有反抗,罪責明顯比同案被告更重,毫無疑問是積極參與者,然而在暴動策劃者眼中,到底是「棋子」還是「棄子」就不得而知,令被告成為戰場上的炮灰。陳官最後指被告沒有實質求情說話,求情信欠奉,顯示其毫無悔意,案中沒有重大傷亡不可思議,須判刑阻嚇,以警惕網上宣揚暴力人士,知悉代價沉重,遂判處被告監禁5年。
3名被告依次為36歲音樂製作人莫震宇、21歲學生楊樂謙及24歲資訊科技工作者李其浚,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楊李2人早前均判囚4年半。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11人暴動罪成,他們提出刑期及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11月5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本案被告比上訴方提出的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件對警方作出的攻擊更主動、激進及對峙時間更長,但認同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不應與主要控罪採同樣6年量刑起點,加上年齡和品格等考慮因素,故判10人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先監禁46至72個月,改判囚42至70個月,餘下1人則維持原判72個月刑期。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11名上訴人依次為明子軒(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
首9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許可,二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6年。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定罪上訴方面,朱健君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朱的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上訴庭認為,朱健君的上訴定罪理由及其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也可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可依賴所有針對朱健君的環境證供,去推論朱曾否參與暴動。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對朱作出他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故上訴庭認為朱的上訴定罪理由並沒可爭拗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而馬健朗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干預聆訊,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詢問申請人過百條問題,但原審法官在雙方律師沒問及相關事項的情況下,法官主動向申請人作詢問是無可厚非的。上訴庭亦考慮相關問題的性質,發問方法及態度等,認為原審法官絕無對任何不當的敵意或偏見,且雙方律師亦可向申請人再盤問或覆問。上訴庭認為,若作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申請人沒獲得公平審訊」的結論,故上訴庭亦拒絕馬健朗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刑期上訴方面,各上訴方均指,原審法官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過高的量刑起點,指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跟「梁子揚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存極大差異。
上訴庭指,不同意申請人陳詞指原審法官應以「梁子揚案」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曾觀看暴動錄影片段,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
上訴庭續指,本案申請人參與示威,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基於上述情況,本案的暴動情節確實比「梁子揚案」更嚴重。
惟上訴庭認為,控罪5(即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的另一項暴動罪,控罪1的交替控罪)和控罪1,雖然均以自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案為案發背景,但控罪5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有分別。控罪1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控罪5的量刑起點應下調至5年半監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同,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年齡、參與義務工作或貢獻等因素給予酌情扣減2個月。因此,除馬健朗外,其餘10人提出的刑期上訴得直,另再扣減2至6個月刑期,分別判囚42個月至70個月;而馬健朗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即監禁6年。
至於莫紫微的保釋申請是以「等候上訴的裁定」作申請。現因上訴得直,刑期得以扣減,上訴庭認為莫沒基礎再作保釋。而莫今亦主動撤回保釋申請,並獲上訴庭批准。法官譚耀豪指,雖然刑期上訴得直,但部分被告會否即時獲䆁仍需交由懲教署考慮。
10名被告就暴動罪改判刑期如下:
梁恭豪:42個月
明子軒:43.5個月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47.5個月
謝源紹:50.5個月
張展銘:56.5個月
朱健君: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