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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與深圳政協傾深化合作 河套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發展刻不容緩

博客文章

立法會議員與深圳政協傾深化合作 河套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發展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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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與深圳政協傾深化合作 河套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發展刻不容緩

2022年08月19日 12:08 最後更新:12:19

日前,香港立法會全票通過《積極配合〈前海方案〉,加快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及《對接深圳,共建深港口岸經濟帶》兩份議案,反映了香港社會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加強深港合作、推動兩地共同發展的意願。為進一步推動深港合作不斷邁上新台階,深圳市政協17日在前海組織開展「深化深港合作」專題「深聊會」,「深聊會」邀請香港立法會議員,全國、省、市、區四級政協委員積極建言獻策,提出深化深港合作的意見建議。與會人士圍繞「以前海和港澳軟硬聯通為抓手,促進市場要素高效便利流動」進行了深度交流討論。

簡慧敏線上參加會議並做專題發言。

簡慧敏線上參加會議並做專題發言。

深圳市政協主席林潔,市政協副主席吳以環、王大平,市政協秘書長梁增昌,深圳市委大灣區辦,深圳前海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出席了座談會。「深聊會」上,兩份議案發起人、香港立法會議員盧偉國、嚴剛,香港立法會議員簡慧敏,線上參加了會議並做了專題發言。

簡慧敏會後表示立法會的兩個有關前海和深港口岸經濟帶的議員議案受到深圳市的高度重視。本次「深聊會」共同探討「硬聯通」、「軟聯通」和「心聯通」的雙城發展,深化合作等議題。與會者就深化深港合作分享意見建議,暢所欲言,供深圳市委市政府參考。

簡慧敏指出習近平主席「七一講話」中「第二點希望」就是「不斷增強發展動能」,中央全力支持香港主動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戰略。身爲立法會議員和深圳市政協,她萬分期待李家超特首帶領的新班子馬上行動起來,主動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香港帶來不斷發展的動能。

簡慧敏線上參加會議並做專題發言。

簡慧敏線上參加會議並做專題發言。

簡慧敏18日還抽時間去落馬洲瞭望台遠眺一下河套區的情況。她指出除了河套方艙醫院之外,沒有什麼港深創新及科技園,與毗鄰的深圳土地利用情況相比,可謂天淵之別! 查看一下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的網站,發現有關「里程碑」的欄目只更新至2021年3月。

https://www.hsitp.org/tc/about-us/milestones.html

簡慧敏表示河套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發展聯合專責小組自2021年4月開了第八次會議之後,至今超過16個月,只見方艙醫院,未見有其他方面的進度報告。

簡慧敏在落馬洲瞭望台遠眺河套區,白色建築物為河套方艙醫院。

簡慧敏在落馬洲瞭望台遠眺河套區,白色建築物為河套方艙醫院。

她認為,河套方艙醫院的興建援引了香港《緊急法》,同時體現了「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血濃於水、同心抗疫精神,有意見認爲從來不用就把全部河套方艙醫院拆掉,既浪費又影響兩地感情。香港目前對通內地關的需求遠超過現有的2000個深圳配額和人文關懷通道的配額,去內地其他城市面對的困難也非常大(成本高以外,機票和酒店都訂不到近期的)。暑假馬上結束,最近就有需要赴內地就學的香港學生爲此奔波焦慮。

簡慧敏提出建議是否可研究在符合內地檢疫標準和其他要求下(比如閉環管理),利用部分河套方艙醫院(當時連接內地的臨時橋已建好)、洪水橋方艙醫院(超過530間)、港珠澳方艙醫院(超過380間)等作爲「在港健康驛站」。這樣可以緩釋深圳和內地其他城市檢疫酒店的壓力,檢疫期間萬一發現陽性可以在港就醫。盼政府體察兩地民情民意,做好科學循證的調研,提出兩地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至於河套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的發展,她就認為刻不容緩。她期待本屆政府會突破傳統思維,加速河套地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的建設,推動「一區兩園」建設,盡早讓港深創新及科技園投入服務。另一方面,希望政府積極推動位於北部都會區的新田科技城的發展,為推動香港科技產業發展提供重要的支撐,同時要擴大支持港深口岸經濟帶的建設。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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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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