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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隔離」關鍵在加配額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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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隔離」關鍵在加配額

2022年09月01日 20:04 最後更新:20:51

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在粵港政府高層網上會議上,港方提出「逆向隔離」措施,即港人赴內地前先在香港完成隔離,以符合內地「7+3」的隔離規定,再以閉環形式進入深圳,廣東省及深圳市對此建議都表示支持,並同意雙方成立「專班」,商討「逆向隔離」細節。

有市民說,不明白這個新香港「7+3」逆向隔離計畫,和內地的「7+3」隔離計劃有何分別。他認為返大陸會揀內地「7+3」隔離計劃,因為住酒店舒服一點。

主要問題不在乎隔離酒店的選擇,而在於入境內地的配額。

過去香港人經深圳到內地,有人攞了隔離房間配額轉售,出現炒賣配額情況。後來特區政和深圳市政府磋商,自7月10日改變方式,為入境旅客提供隔離醫學觀察的健康釋站,改以抽籤方式分配房間,旅客可於每日朝9晚6申請預約,由系統抽籤,每晚8時公布結果,每日名額2000個,中籤者不可轉讓。由於想入內地人數太多,配額供不應求,想入內地的市民抱怨很難抽得中。

內地控制入境配額,除了因為隔離酒店要大量人手操作,數量有限之外,亦有以行政措施管控輸入疫情的考量。內地政府抗疫失誤要人頭落地,能控制入境人數就盡量控制,以減風險。從深圳抗疫的角度,絕對可以理解。

「逆向隔離」的做法,首先是減輕內地隔酒店的人手負擔,將「7+3」隔離工作放在香港,起碼可減少內地的隔離工作,也可以減少內地隔離人員染疫的風險。

更重要的是可爭取增加每日經深圳返回內地的配額。如果未來每日經深圳回內地的2000個配額不變,市民抽到簽後可以揀內地隔離酒店或香港逆向隔離,新計劃的作用就相當有限。唯一的好處是在港隔離可能收費很低甚至免費,而內地隔離酒店要付費。但現在市民最大意見不是內地酒店隔離成本重,而是抽不到配額回內地。

關鍵是有了「逆向隔離」後可額外增加入境深圳配額。即深圳健康驛站每日抽籤的2000個名額不變,額外增加「逆向隔離」的配額,若每日加到1000、2000個配額,都是德政。

可以這樣理解「逆向隔離」計劃:

1. 香港短期內看不到有疫情清零的可能,內地短期內仍然要求清零,兩者並不對接,所以要求和內地免隔離通關,並不現實,強人之所難。我們唯有寄望內地明年會進一步放寛對外的通關限制,香港只能跟大圍放寛。

2. 在香港和內地暫時不能通關的情況下,要便利想回內地的市民,「7+3」隔離要求避免不了,但在香港隔離可以省卻市民住隔離酒店的開支,若同時額外增加入境配額,就可增加回內地的機會,解決「配額難求」的問題。

3. 要游說深圳市和廣東省開方便之門。內地當官壓力極大,要增加港人入境內地的配額,要內地官員冒更大的風險,香港人要有感激之情,明白家家有本難唸的經。

4. 香港與廣東省及深圳市所會成立多個專班,加強香港和內地的聯繫合作,我們希望內地幫助香港,香港也要幫內地解決問題。以廣東省發展南沙為例,開始時較困難,現在已一步步搞起來,香港可以為推動南沙發展,出多點力,香港在當中也會找到發展機遇。只要大家都破除門戶之見,一加一會大於二。

特區政府新班子上場後,看到香港和內地加強合作的空間。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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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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