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初選案,交予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訊,當中包括戴耀廷、黃之鋒、胡志偉等29名被告認罪,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有西方輿論指,香港正面臨「去普通法化」,無法伸張司法正義和公正,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批評,這類說法是無中生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
田飛龍表示,自《港區國安法》制定以來,一直有各種各樣的反對聲音對《國安法》橫加指責。實際上,他們是不能夠接受《國安法》所象徵和代表的「一國兩制」裡面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他們不願意正面承認香港法律體系中國家安全的至上性。
田飛龍引用《國安法》第46條規定,在影響較為重大的國安案件當中,基於3種情形,可以由律政司司長向法庭發出一個證明證書,要求法庭在訴訟程序當中不得使用陪審團,包括:
一、保守國家秘密。在案件審判過程當中會涉及到國家秘密的披露甚至泄露,這個時候不能保證陪審團的陪審員會嚴格地保守有關的國家秘密,所以不用陪審團程序;
二、案情有重大的涉外、複雜因素,以至於使用陪審團也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正,引來過多的外部干預,使得香港的司法獨立、司法公正的程序難以順利進展下去。
三、保護陪審團及其家人的安全。《國安法》的立法背景是一次香港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勢力長期謀劃和勾結所帶來的顏色革命,因此,在立法精神中充分意識到實踐過程中,必定遇到來自內外的各種各樣挑戰和壓力,如果沿用普通陪審團程序,有可能給陪審團成員及家屬帶來一系列的風險和危險。
47人初選案。
田飛龍強調,本案非常敏感,對國家安全影響重大,47人初選案發生在2020年7月,實際上是頂風作案,完全無視《國安法》條款,是在挑戰「一國兩制」的制度權威,是《國安法》實施以來的一件重大案件。包括戴耀廷在內的主事者明確提出,要去煽動、推動奪取立法會控制權,目的是為了癱瘓政府,製造憲制危機,逼迫中央接受他們的政改方案,這些行為等同直接撞在《國安法》槍口上。
47人既是本土極端勢力的主要政治代表,同時也長期受西方的資助、煽動,與西方勾結,很多勢力會用影響力干預司法過程。為了案件順利審判,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律政司司長基於《國安法》的明確授權,向法庭發出了有關不適用陪審團程序的證書,並且由3名法官組成了一個合議庭。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七一」發表重要講話,明確表示一國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最高原則。
田飛龍認為,以這種司法組織形式、程序形式來審理47人案,實際上是兼顧嫌疑人在刑事訴訟當中的正當程序權利,以及國安案件的特殊性、國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順利推進的司法利益,所以是一個結合多種考量因素的結果。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七一」重要講話明確指出,在「一國兩制」的方針當中,一國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最高原則,高度自治、繁榮穩定是在最高原則之下展開及獲得具體保護的。田飛龍相信,《國安法》是能夠代表和貫徹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典型例子。香港雖然延續了普通法傳統,但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普通法只是香港法律淵源之一種,當普通法與成文法發生衝突的時候,按照通行的普通法的法理學,是以成文法為主。
田飛龍表示,香港的普通法跟《國安法》的成文法條款之間的交鋒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之前有過一次典型的交鋒。他舉例指,在黎智英案中涉及到《國安法》的保釋條款如何適用的時候,香港的法官犯了錯誤,偏離了立法的原意,最終在各界的批評下,通過香港終審法院內部的司法糾錯機制得以糾正。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國安法》確立了以不保釋為原則、保釋為例外的做法,這個就施加給法官一個較普通刑事案件更強的證明負擔,或者說一個審慎的判斷義務,就是判斷有關保釋決定是不是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繼續發生。它跟普通案件當中判斷是否保釋所遵循的司法公式是不一樣的。
保釋條款上的拉鋸正顯示,《國安法》不用時時事事去順應香港的普通法,恰恰是香港的普通法要根據《國安法》的明確規定跟法律原則來調適自己。這樣才能夠體現《國安法》所要追求的正當法律目的,有關的法律功能才能得到規範有序的釋放和實現。
田飛龍強調,現在陪審團規則上也是,在國安案件當中,有些案件適用陪審團規則,有些案件不適用陪審團規則,這個是要根據《國安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作出的相應判斷,不能夠概括性地、一味地去否定《國安法》與普通法陪審團規則的不同,這樣才能夠建立起對《國安法》、對香港新法治的全面準確的認識,也更好地理解「一國兩制」的完整的法理體系和實踐規律。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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