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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網店賣「港獨」書 收益捐「保護傘」 政界提疑點 籲警方執法制止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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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網店賣「港獨」書 收益捐「保護傘」 政界提疑點 籲警方執法制止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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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網店賣「港獨」書 收益捐「保護傘」 政界提疑點 籲警方執法制止歪風

2022年09月02日 18:35 最後更新:09月03日 13:05

《港區國安法》立法逾兩年,香港市面或網絡仍不時有人公然售賣「港獨」書籍。

新民黨社區主任陳志豪近日接到聽眾爆料,稱有人在網上販賣違法書籍。

新民黨社區主任陳志豪近日接到聽眾爆料,稱有人在網上販賣違法書籍。

新民黨社區主任陳志豪近日接到聽眾爆料,稱IG賬號「台灣生果關注組」(TaiwanFruit886)販賣《香港秘密行動「勇武派」10人的證言》。陳志豪批評,該書公然煽動「港獨」,美化暴力,明顯觸犯《港區國安法》,呼籲公眾不要販賣、轉發、傳閱違法刊物,否則有機會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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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黨社區主任陳志豪近日接到聽眾爆料,稱有人在網上販賣違法書籍。

新民黨社區主任陳志豪近日接到聽眾爆料,稱有人在網上販賣違法書籍。

「台灣生果關注組」7月的相關帖文。

「台灣生果關注組」7月的相關帖文。

據網上介紹,資深傳媒人練乙錚有份大讚《香港秘密行動》的故事內容。

據網上介紹,資深傳媒人練乙錚有份大讚《香港秘密行動》的故事內容。

台灣「保護傘」也在FB宣傳該書。

台灣「保護傘」也在FB宣傳該書。

「台灣生果關注組」1月的相關帖文。

「台灣生果關注組」1月的相關帖文。

青年民建聯副主席、執業律師劉毅。

青年民建聯副主席、執業律師劉毅。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翻查資料,「台灣生果關注組」7月發文,稱已取得《香港秘密行動》的香港獨家代理權,每本價格為198港元,購書方式會透過IG與買家私聊。

「台灣生果關注組」7月的相關帖文。

「台灣生果關注組」7月的相關帖文。

據介紹,《香港秘密行動》原定2022年2月在台灣出版,但計劃於印刷期間遭到不明滋擾而擱置暫停。同年6月,日本出版商草思社率先推出日文翻譯版,華文原版則改由台灣獨眼科技傳媒接手,於7月1日發行。

《香港秘密行動》是作者楊威利修自2020年起,與台灣島內抗爭組織合作,花費一年多時間,深度訪問十位流亡者,聲稱透過過百小時訪談和故事性報導,勾勒出一代「香港民族」的青春謳歌,以及他們以死相搏的氣宇與血汗。

據網上介紹,資深傳媒人練乙錚有份大讚《香港秘密行動》的故事內容。

據網上介紹,資深傳媒人練乙錚有份大讚《香港秘密行動》的故事內容。

已離開香港的資深傳媒人練乙錚形容該書的成書和成版有非常意義,因為2019年修例風波完成從反抗到革命的過渡,輿論界未曾突出對「勇武者」的「勇武」作集中描述和記錄。

台灣「保護傘」也在FB宣傳該書。

台灣「保護傘」也在FB宣傳該書。

楊威利修表示,會致力保留「民族列傳溫存記憶」,相關版稅收益會全數捐給「保護傘」。負責照顧在台香港示威人士的「保護傘」也在其FB專頁分享該書,鼓勵支持者踴躍訂購,支持「保護傘」繼續營運。

「台灣生果關注組」1月的相關帖文。

「台灣生果關注組」1月的相關帖文。

至於負責在港售賣該書的「台灣生果關注組」,IG帖文顯示,該組織在香港設有實體店。根據其2022年1月的帖文,該店的實體門市名叫「臺灣食品專賣店」,位於西九龍中心蘋果商場。

身兼執業律師的青年民建聯副主席劉毅指出,出版「播獨」書籍,並利用IG帳戶私聊方式,取得買家的郵寄地址,是企圖逃避相關法律責任的行為。

劉毅表示,相關書籍及文章已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第23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伇或者管制,同時,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的煽動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

青年民建聯副主席、執業律師劉毅。

青年民建聯副主席、執業律師劉毅。

大律師龔靜儀則提醒,購入該書籍的買家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0(1)(d)條的「輸入煽動刊物罪」,除非事主沒有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

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0(1)條的罰則,第一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港幣五千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及歸於官方。

對於轉贈或出售予第三者,龔靜儀表示,同樣有法律風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2)條,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即港幣二千元)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於官方。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有政界中人話,該書作者楊威利修故意隱去真名,突顯作者擔心觸犯《國安法》等法例,公眾難以知曉作者是一個人或一個團隊、以及引述故事的真實性。

政界中人認為,《國安法》已經生效,不應存在這類「港獨」書籍在香港市場販售。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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