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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的一碗湯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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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的一碗湯

2016年05月06日 19:23 最後更新:19:43

母親節又到了,我的媽媽已經過世。每逢到了這個節日,我想起了她,更想起一個喝湯的故事。

幾年前,女兒在作文,我見到作文題目是「最感動的故事」。我對她講起年青時候一個喝湯的故事。那時我大學剛畢業,剛出來做事,與爸媽分開居住。每逢週六,都會與他們見面吃飯。我媽媽很喜歡煲蘋果湯,不知從何時開始,她給我的湯愈來愈大碗。

有一天吃飯前,媽媽用一只大湯碗,盛了滿滿的一大碗湯給我,我好不容易才把整碗湯喝完,就去看電視了。怎料轉個頭來,媽媽又再倒一湯碗滿滿的蘋果湯給我。我當時第一個反應是「有無搞錯」,覺得有點反胃,剛喝的湯還頂在喉頭,怎能再喝?

媽媽見我沒有動作,便不斷催我喝湯,說蘋果湯有益,可以降火,又說我做記者工作辛苦,要多喝一點。我一邊看著電視新聞,一邊聽著媽媽說過沒完,愈聽愈覺得厭煩,最後霍然站起身來,默不作聲,拂袖而去,開門離開爸媽的家。記憶中當晚沒有再回去吃飯,做了甚麼也忘記了。可能是那天工作很忙,心情煩躁,還被媽媽不斷勸飲蘋果湯,就出現這個一怒離場的反應。

後來這件事好像沒有發生過一樣,我與媽媽的關係如常,每週回家吃飯,她還是盛一大碗蘋果湯給我喝,我心情好的時候,喝多一點,心情不好,便不肯多喝了。後來爸爸過身,媽媽患上抑鬱病,經常吵嚷著不見了東西,懷疑菲傭偷她的錢,總是疑神疑鬼,她後來確診同時患上了腦退化症。

我還是每星期回去與她吃飯喝湯,她的情況卻急速變壞。有一天姐姐告訴我,不知怎地,媽媽煲湯時,把一袋硬幣放進湯裡去煲。自此以後,媽媽連煲湯的能力也沒有了。

媽媽情況快速惡化,最後過身了,我已經永遠不能再喝到她煲的蘋果湯了。我愈來愈懷念蘋果湯的味道,也愈來愈覺得那次不願喝湯而拂袖而去的行為,十分不該,相當討厭。

我嘗試為自己這種差勁行為尋找原因,後來看了一些研究才知道,處於青春期的孩子通常不會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影響他人,常常表現得悶悶不樂、自私和難以設身處地地為他人著想。這些行為有生物上的原因。紐約州立大學醫療中心藥理學教授綺麗兒·史密斯話,人腦內海馬狀凸起處控制人的記憶和學習能力,青春期時此處有一器官凸起,分泌大量蛋白質,降低大腦興奮度,損害空間認知能力,同時使人記憶能力下降,要青春期過後才慢慢恢復。

紐約州立大學研究人員以老鼠為實驗對象,訓練它們坐在轉盤上識別房間內的路標。未進入青春期的老鼠學得很快,不到兩節課就能識別路標。相比之下,進入青春期的老鼠三節課過後仍然不能識別路標。用一般人的語言去講,年青人的大腦出現問題,有時令他們理解不到其他人講話的意思,就會覺得厭煩。在我的例子,媽媽叫我喝湯的同時表達了情感,但我完全接收不到。

我雖然為自己這樣差勁的行為,找到了科學的解釋,但依然未能釋懷。我將這個故事說給女兒聽,她卻毫不感冒,不知道我為何會覺得這個故事感人。或許要到她長大了,成為一位母親,不望回報地對孩子付出無盡的愛的時候,才會明白媽媽的感受。

中國有句老話:養子方知父母恩。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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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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