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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主持傑斯認煽動及洗黑錢罪 判囚32個月及充公資產

網台主持傑斯認煽動及洗黑錢罪 判囚32個月及充公資產

網台主持傑斯認煽動及洗黑錢罪 判囚32個月及充公資產

2022年10月07日 12:15 最後更新:14:34

網台主持「傑斯」尹耀昇前年在節目《不上頻道》發布煽動言論,及使用銀行帳戶清洗逾1000萬元犯罪得益,原被控煽動、洗黑錢等10罪。他上月承認其中1項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及3項洗黑錢罪,7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32個月。法官謝沈智慧正式下達充公令,下令尹在6個月內交出可變現的487萬元資產,尹被控的其他6罪及其助手利寶麗面對的2罪,均可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若尹無法於限期內交出資產,則需加監5年。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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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時指,傳媒對普通市民具影響力,被告作為網媒主持,利用其網上平台作出煽動行為。涉案節目流傳甚廣,當時本港正經歷連串、持續且嚴重的暴力、衝突和違法行為,當中更有不少是大規模、長時間和影響廣泛地區或多個地點的暴動或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在這般社會氛圍和環境下,依然作出煽動行為,明顯是「火上加油」,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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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主持「傑斯」尹耀昇。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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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辯方稱被告應獲進一步扣減,因他並非政治人物,犯案不是為了一己私利,法官反駁指他承認的案情顯示其言論具意圖推動民主派35+初選,代表部分節目內容也是為了選票,加上節目是被告的收入來源,眾所周知收入多寡主要取決於收視率,因此不接納辯方說法。縱使辯方力陳當時被告只是按僱主要求談論政見,並真誠地相信其言論不會違法,或因不善言辭、一時憤怒及魯莽犯案,不過法官直言被告並非談論政見,而是充滿粗言穢語和謾罵,被告作為網媒主持以口才見稱,辯方所言「匪夷所思」。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拒絕再就煽動罪再進一步減刑。

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的5個月內仍然持續其非法行為,直至被捕為止,明顯是挑戰法律。綜觀而言,本案案情極之嚴重,故就煽動罪以21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至14個月。

至於3項洗黑錢罪,法官則指控罪涉及超過1000萬元,9個月內共有413次提存或轉帳交易,被告指示女助手協助處理財產,反映他是主腦。事件牽涉使用共8個戶口,部分戶口由不同公司持有,戶口之間亦有轉賬,「雖然並非最複雜的架構,但絕非最簡單」。而因控方修改案情撮要,洗黑錢罪行現已沒有國際因素,法官最終就3罪分別判囚12個月、20個月及12個月。

法官續指,煽動罪與洗黑錢罪能否同期執行的議題上,法庭需要考慮後者有否加劇事件嚴重性。即使4項控罪同一時段發生,但性質不同。況且,被告在短短9個月內,夥同他人連環犯案,煽動罪理應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惟考慮到整體案情,法官認為適當的總刑期為4年監禁,認罪扣減至32個月監禁。尹自去年2月初起還押,預計服刑多約兩個月可最早獲釋。

54歲的尹耀昇原被控5項煽動罪及5項洗黑錢罪,當中2項洗黑錢罪亦涉其女助手利寶麗(53歲)。尹承認其中4罪,2人亦接受法庭下達的充公令,其餘控罪及控方對利的起訴,可留在法庭存檔。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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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主持「傑斯」尹耀昇。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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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2歲內地女子,因使用兩個由她持有的銀行戶口,清洗合共約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控洗黑錢罪成,在警方申請加刑後被判入獄40個月。

警方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高級督察葉穎豪。

警方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高級督察葉穎豪。

警務處新界北科技及財富罪案組1D隊高級督察葉穎豪表示,案發於2024年6月至7月期間,警方接獲3宗報案。其中一名受害人墮入假冒客服騙案,騙徒冒充客戶服務員致電受害人,訛稱受害人的社交媒體帳戶出現額外收費,即將被扣款,其後以各種藉口指示受害人將款項轉帳至指定銀行戶口,從而騙取金錢。

葉續說,其餘兩名受害人則墮入網上投資騙案,騙徒自稱為投資專家,誘使受害人於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開設帳戶,並指示受害人將款項轉帳至多個本地銀行戶口作投資用途。其後,受害人未能提取虛假投資戶口所顯示的收益,方知受騙。

葉指出,案中三名受害人合共損失約330萬港元,其中約110萬港元被存入兩個本地銀行傀儡戶口。警方隨即展開調查,並於2024年10月拘捕一名52歲內地女子,該名女子為涉案兩個傀儡戶口的持有人。警方其後以「洗黑錢」罪名起訴該名女子,她涉嫌使用兩個銀行戶口清洗合共約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葉說,案件於2025年11月26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被告人承認兩項「洗黑錢」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為加強以傀儡戶口作洗黑錢用途的阻嚇性,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百分之20的刑期,被告人於12月24日,就「洗黑錢」罪被判處監禁40個月。

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指出,市民如租借或出售銀行戶口予他人使用,而該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便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行。申說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情況嚴重,因此警方在涉及傀儡戶口的合適案件中,會與律政司商討並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

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

申以是案為例,被告將銀行戶口供他人用作清洗黑錢,在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5個月。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259名人士因租借或出售戶口,在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遭法庭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八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即2至18個月)。

警方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高級督察葉穎豪(左)及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右)會見傳媒。

警方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高級督察葉穎豪(左)及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右)會見傳媒。

申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屬違法行為,但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屬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是借出或賣出戶口,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犯罪集團所提供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

申稱除大型執法行動外,財富情報及調查科亦持續在預防洗黑錢方面進行教育及宣傳工作,向市民大眾推廣反洗黑錢訊息。申提醒市民,緊記銀行戶口要不租、不借、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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