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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提前上樓」到「簡約公屋」 特首樓市政策重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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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提前上樓」到「簡約公屋」 特首樓市政策重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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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提前上樓」到「簡約公屋」 特首樓市政策重實效

2022年10月20日 12:36 最後更新:10月21日 14:43

施政報告提出未來5年興建約3萬個新推出的「簡約公屋」,成為未來5年新增5.3萬個公屋單位的主要部份,亦成為施政報告房屋政策的一個焦點。

李家超重視市民對住屋的需求,他在競選時到訪劏房戶,瞭解他們面對的困難。

李家超重視市民對住屋的需求,他在競選時到訪劏房戶,瞭解他們面對的困難。

回想李家超在競選政綱時提出「公屋提前上樓計劃」,想把建成但配套未齊的公屋提前入伙,現在看來會和「簡約公屋」並行。

「簡約公屋」的好處是真正有額外的單位供應。政府消息人士指,當局已物色6幅政府及私人土地,預計明年動工興建,首批1千個單位,預計在2024至25年度入伙。「簡約公屋」主要在新界區。

簡約公屋將會由建築署負責設計和興建,形式會以組裝合成建築法為主,部分會以貨櫃屋形式建造,提供的單位會以傳統公屋大細作為參考,並以家庭單位為主,不同的簡約公屋項目,會因應地盤大細而設計,高度亦會不同,部份可能會裝設升降機。

每個簡約公屋單位會提供獨立洗手間,浴室和煮食空間,亦會有冷氣,熱水爐等基本設備,租金初步考慮會是傳統公屋的約9折,以元朗區新建的傳統公屋租金為例,一個300呎單位月租1760元,將來同區的簡約公屋,面積相若的單位,租金為大約1580元。

「簡約公屋」的壽命是5年,按道理,如果政府不斷搵到新的臨時土地,可以接續興建簡約公屋,這3萬個單位便一直存在下去,是額外增加的供應。

而且簡約公屋不似公屋只是清水房,有基本的使用設計,方便市民直接搬入去住。也不像該有些建議將方艙改成臨時房屋,這些簡約公屋的設備好得多,比較宜居。

高人話,由「提前上樓」到「簡約公屋」,估計兩個政策會並行,特首的樓市政策重實效,一直尋找政府可以主動控制的方法,快速增加供應,真正縮短公屋輪候的時間。

輪候公屋的居民很多住在劏房之內,要交7000、8000元的租金,如有「簡約公屋」只交1580元租金,對他們來說,這真是一個實惠。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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