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涉理大衝突8人暴動等罪成判囚44至56個月 官斥暴動令兩極分化

涉理大衝突8人暴動等罪成判囚44至56個月 官斥暴動令兩極分化

涉理大衝突8人暴動等罪成判囚44至56個月 官斥暴動令兩極分化

2022年10月28日 12:28 最後更新:14:49

2019年理大圍城期間,大批示威者於油尖旺區與警方對峙,逾200人被捕。當中包括YouTuber 易卓邦(Auman Yick)在內的8男女,被控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1人早前認罪,餘下7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官練錦鴻28日在區域法院指,判各人監禁44至56個月不等,其中易卓邦入獄50個月。

反修例期間,油尖量區屢有衝突事件。資料圖片

反修例期間,油尖量區屢有衝突事件。資料圖片

8名被告依次為21歲學生張永尚、25歲學生林阡晴、22歲學生廖康良、63歲公司經理李屏樂、28歲商人易卓邦、26歲無業李家維、22歲潘永杰及23歲運輸工區海峰。區海峰在案件開審前已認罪。

更多相片
反修例期間,油尖量區屢有衝突事件。資料圖片

反修例期間,油尖量區屢有衝突事件。資料圖片

被告易卓邦(Auman Yick)。 資料圖片

被告易卓邦(Auman Yick)。 資料圖片

被告李屏樂。資料圖片

被告李屏樂。資料圖片

被告李家維。資料圖片

被告李家維。資料圖片

修例期間旺角晚上屢有示威者堵路,防暴警到場。 資料圖片

修例期間旺角晚上屢有示威者堵路,防暴警到場。 資料圖片

被告廖康良。資料圖片

被告廖康良。資料圖片

被告易卓邦(Auman Yick)。 資料圖片

被告易卓邦(Auman Yick)。 資料圖片

區海峰判囚44個月;潘永杰判囚48個月;廖康良、李屏樂、易卓邦、李家維判囚50個月;張永尚、林阡晴則判囚56個月。

被告李屏樂。資料圖片

被告李屏樂。資料圖片

同案被告18歲學生黃銘昊早前認罪,判入勞教中心;另一被告43歲清潔工朱偉雄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脫。

被告李家維。資料圖片

被告李家維。資料圖片

法官指,當日源源不斷的汽油彈落在路面後爆開,場面猶如「地獄圖」。暴動嚴重損害香港安全法治的國際形象,造成兩極分化,令大眾皆以立場先行,不按證據作出客觀分析,打擊社會凝聚力,對社會挖出一個極大傷口,但被告都非十惡不赦的人,明白他們是在一個受到壓抑的環境下作出違法行為。

修例期間旺角晚上屢有示威者堵路,防暴警到場。 資料圖片

修例期間旺角晚上屢有示威者堵路,防暴警到場。 資料圖片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源於2019年理大圍城事件,至少在案發前夕九龍半島心臟地區已遭癱瘓。而是次暴動並非即興發生,參與者都懷著「營救被警方圍困在校園的人,阻止反抗警方執法」的同一目標。雖然示威者未必有如軍隊的部署,但他們有著一定安排。暴動中估計有近千人參與,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多次投擲汽油彈,直言此乃整個社會事件中最大型、最激烈的高潮。

法官又指,縱使示威者聲稱「沒有大台」,但從他們陣勢等可肯定,當中有不同小組組織行事。示威者的策略沒有顧及會否傷人或損壞他人財產,是對整個法治系統的挑戰。當時街道店舖被關、交通停駛,可見事件讓整個社會都係負上沈重代價。法官斥,暴動造成兩極分化,令大眾皆以立場先行,不按證據作出客觀分析和理性討論,打擊社會凝聚力,對社會挖出一個極大傷口。 

被告廖康良。資料圖片

被告廖康良。資料圖片

辯方為其中兩名未滿25歲男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官認為勞教中心刑期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或會對社會大眾發出錯誤訊息,即使二人受熾熱氣氛影響,或在所謂學者大力鼓吹以為守法過時,違法可以達意,惟若接納這個觀念,那麼人人都可以違法達意為由為所欲為。法官強調,本案大部分被告均年輕及背景良好,形容當中有人更是社會棟樑及接班人,在判刑時感到困難及不忍,但年輕並非求情理由。

法官稱,示威者挾一己之意公然向執法者挑戰,令市區心臟地帶變成戰場,以監禁5年作為暴動罪作為量刑起點。開審前認罪的區海峰投擲汽油彈、毆打警員等,是案中唯一有顯見暴行的人,但認罪扣減至44個月。法官提到,潘永杰品格良好,若非因為本案或會是社會精英,判囚48個月。

至於易卓邦,法官引述他於中大法律系畢業,在製作公司項目擔任製作經理,並助養國際兒童、為內地山區拍片等,又獲社會賢達撰寫求情信,可見他勤奮工作且有抱負。他一方面易是社會接班人,另一方面卻作出可以破壞社會制度的行為,就算現時社會制度未必是最好,但若只破壞而不施建設,則會令現在的人生活更加困難。

此外,法官指廖康良面對專注力不足、精神狀態不穩等種種問題,惟明白當時社會氣氛或會令他感受到參與者之間的同志情誼,導致其不顧後果參與運動。另李屏樂參與程度不高,但使用雷射筆之舉可令示威者感到其道不孤,罪責相等。李家維雖非策劃者,惟他在場參與會令示威者以為自己人強馬壯,從而作出進一步破壞社會安寧之舉,體諒他或入世未深。法官最終判易卓邦、李家維、廖康良及李屏樂監禁50個月,其餘兩名被告張永尚及林阡晴則囚56個月。

控罪指,8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廖康良另同日在彌敦道及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即一把鎚;李屏樂則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11人暴動罪成,他們提出刑期及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11月5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本案被告比上訴方提出的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件對警方作出的攻擊更主動、激進及對峙時間更長,但認同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不應與主要控罪採同樣6年量刑起點,加上年齡和品格等考慮因素,故判10人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先監禁46至72個月,改判囚42至70個月,餘下1人則維持原判72個月刑期。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11名上訴人依次為明子軒(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

首9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許可,二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6年。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定罪上訴方面,朱健君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朱的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上訴庭認為,朱健君的上訴定罪理由及其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也可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可依賴所有針對朱健君的環境證供,去推論朱曾否參與暴動。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對朱作出他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故上訴庭認為朱的上訴定罪理由並沒可爭拗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而馬健朗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干預聆訊,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詢問申請人過百條問題,但原審法官在雙方律師沒問及相關事項的情況下,法官主動向申請人作詢問是無可厚非的。上訴庭亦考慮相關問題的性質,發問方法及態度等,認為原審法官絕無對任何不當的敵意或偏見,且雙方律師亦可向申請人再盤問或覆問。上訴庭認為,若作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申請人沒獲得公平審訊」的結論,故上訴庭亦拒絕馬健朗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刑期上訴方面,各上訴方均指,原審法官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過高的量刑起點,指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跟「梁子揚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存極大差異。

上訴庭指,不同意申請人陳詞指原審法官應以「梁子揚案」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曾觀看暴動錄影片段,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

上訴庭續指,本案申請人參與示威,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基於上述情況,本案的暴動情節確實比「梁子揚案」更嚴重。

惟上訴庭認為,控罪5(即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的另一項暴動罪,控罪1的交替控罪)和控罪1,雖然均以自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案為案發背景,但控罪5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有分別。控罪1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控罪5的量刑起點應下調至5年半監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同,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年齡、參與義務工作或貢獻等因素給予酌情扣減2個月。因此,除馬健朗外,其餘10人提出的刑期上訴得直,另再扣減2至6個月刑期,分別判囚42個月至70個月;而馬健朗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即監禁6年。

至於莫紫微的保釋申請是以「等候上訴的裁定」作申請。現因上訴得直,刑期得以扣減,上訴庭認為莫沒基礎再作保釋。而莫今亦主動撤回保釋申請,並獲上訴庭批准。法官譚耀豪指,雖然刑期上訴得直,但部分被告會否即時獲䆁仍需交由懲教署考慮。

10名被告就暴動罪改判刑期如下:
梁恭豪:42個月
明子軒:43.5個月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47.5個月
謝源紹:50.5個月
張展銘:56.5個月
朱健君: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