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陳凱文指 終院判決或影響黎智英能否留港受審

博客文章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陳凱文指 終院判決或影響黎智英能否留港受審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陳凱文指 終院判決或影響黎智英能否留港受審

2022年11月25日 23:07 最後更新:23:16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早前獲高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向終院提上訴許可,案件今早開庭審理。三名法官聽完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作考慮,將會在下周一頒布書面判詞,又提到,一旦上訴許可被拒,判詞主要為學術討論。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表示,《國安法》對偵查、起訴和審理國安案件有特別規定,因此,就是否允許外國律師處理,應有類似準則。他續稱,如果未有特別規定,會擔心有外洩國家機密等風險,在沒有適當準則前,都不宜准許外國律師處理國安案件。

更多相片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網上圖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網上圖片。

駐港國安公署。

駐港國安公署。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陳凱文則認為,《國安法》第5條提及「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從字面來看,未有明述被告人聘請的辯護律師必須是中國籍或在港執業,但「辯護權」在內地不包括被告可以聘請非本地執業的外籍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陳凱文強調,《國安法》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第65條已述明該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以,香港法院只有國安法案件的審判權,對《國安法》的擅自解釋,在憲制上是沒有法律約束力。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

陳凱文分析指,黎智英聘外國律師案會出現幾個結果:第一個情況是,終院批出上訴許可,並推翻原訟庭批准黎智英聘請外國大狀的裁決,雖然判決可能涉及香港法院擅自釋法,但在沒有違背《國安法》第5條立法原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便可能考慮各項因素後,決定不啟動釋法程序,自然亦未必會追究香港法院擅自釋法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網上圖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網上圖片。

第二和第三個情況,分別是批出上訴許可但是維持原判,或者是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兩個情況都意味著,香港法院擅自解釋《國安法》第5條後,將「辯護權」理解為被告人有權聘請外國執業的非中國籍律師,有違內地對「辯護權」的一貫解釋。在此情況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可能主動釋法,同時撥亂反正,述明《國安法》第65條未有賦予香港法院釋法權。

第四個情況,是中央政府批准駐港國安公署對黎智英案行使管轄權。根據《國安法》第55條,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情況就能經香港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駐港國安公署。

駐港國安公署。

陳凱文表示,無論是香港法院擅自釋法,容許一名外國執業的非中國籍律師參與審訊,折或是上訴庭在判詞中將香港「國際聲譽」納入考慮因素,都似乎有機會觸發上述的情況。他認為,如果終院在黎智英聘洋大狀案,違背《國安法》有關「辯護權」的立法原意,最終結果很可能逼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釋法程序,中央甚至有可能為了阻止境外大狀介入案件,批准駐港國安公署對黎智英案行使管轄權。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高院早前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黎智英抗辯。律政司日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明日(11月24日)上午10時開庭審理。《大公報》今日刊文,提醒各方要認清利害。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大公報》井水集專欄作者龍眠山指,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是否可聘用英國「御用大狀」,終審法院排期明日審理。最終結果不外乎兩個:一是律政司得直,黎智英「專案認許」被否決;二是律政司敗訴,黎智英可聘洋大狀。如果出現第二種情況,不僅有違立法原意,也會增加國安風險。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相信中央也不會袖手旁觀。

《大公報》井水集文章。

《大公報》井水集文章。

文章指黎智英涉及的不是一般案件,而是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不是普通法是否適用的問題,而是事關國家安全的原則性問題,任由黎智英聘請洋大狀,顯然不符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在歐美等西方國家,不可能允許外國大狀介入涉及本國國安的重大案件,但一些西方政客和輿論卻鼓噪請洋大狀有利「香港本地法律發展」,這根本是雙重標準,也是別有用心。

文章指出,這些年來,黎智英以壹傳媒為平台嚴重破壞國家安全,香港國安法落實後仍不收手,就是自恃有外部勢力撐腰。與他同案的其他被告,不少是他的親信,目前均已認罪,唯獨黎智英不認罪,也是寄望於外部勢力「打救」。允許洋大狀為其辯護,予人允許外部勢力介入香港的國家安全的印象,帶來洩密等風險。此等重大問題,不可不察。當初黎智英涉案被捕時,曾就能否保釋打官司,一路打到終審法院。當時終審法院一錘定音,拒絕其保釋申請。各界期待法律界認清利害,作出符合維護國安要求的正確決定。

文章最後指出,一旦出現大家不願見到的結果,黎智英及外國勢力也不必高興得太早。香港國安法已考慮到各種風險,其中第55條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由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總之,重大原則面前,中央不會坐視不理。

《大公報》無具體說明「由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的具體處理方法。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指出,如果終審法院維持高院裁定,案件很可能根據《國安法》55條,「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將案件交由內地審理。

《大公報》直指此案是大是大非問題,看來中央對此高度重視,緊盯不放。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