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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2019年屯門暴動3人裁定罪成 官:蓄意留守明顯有備而來

參與2019年屯門暴動3人裁定罪成 官:蓄意留守明顯有備而來

參與2019年屯門暴動3人裁定罪成 官:蓄意留守明顯有備而來

2022年12月07日 11:51 最後更新:11:53

5男女於2019年10月初晚上響應網上號召,於屯門破壞兆康西鐵及輕鐵站被捕。其中23歲男地產經紀及17歲女學生早前承認暴動罪,法官李慶年7日早在區域法院指餘下3人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佩戴和管有的裝備均證明被告知情,蓄意留守,預計及知悉有人到場破壞,明顯有備而來參與暴動,故裁定暴動罪成。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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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引述案情指於2019年10月7日晚上近9時半開始有10多名黑衣人在屯門兆康西鐵站1樓平台聚集,部分人手持長條形硬物,在不同位置破壞站內設施,包括擊打閉路電視鏡頭、指示牌、出入閘機、玻璃門、玻璃幕牆及噴油漆,最高峰約有280人,發生歷時至少約13分鐘的暴動。18歲男學生雷呈昊、33歲男電訊銷售員黃健進及22歲女學生陳朗婷當時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不可能是路經此地,若是無辜路人怎會佩戴及管有示威裝備,戴口罩面巾繼續跟隨黑衣人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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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兩名被告陳朗婷(左)及黃健進(右)。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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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續指雷呈昊被截停時身穿黑衣,面戴藍色面巾,手持雨傘,背囊內被搜出一個頭盔、粉紅色過濾器、透明眼罩、防毒面罩、手套及57條膠索帶等;黃健進則身穿全黑衣著,戴黑色手袖手套頭套和護目鏡,背囊內有單車頭盔及粉紅色過濾器;陳朗婷身穿黑衣褲手持長雨傘,背囊內有防毒面罩護目鏡。李官認為現場無辜途人的衣著裝束、行徑舉止、步速步姿等與被告截然不同,西鐵站和輕鐵站被大肆破壞,警方進而追截圍捕,示威者四散逃走,加上眾被告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佩戴和管有的裝備,均證明被告知情,蓄意留守,預計及知悉有人到場破壞,明顯有備而來參與暴動,而佩戴口罩明顯是逃避偵查。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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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次為23歲男地產經紀何嘉俊、18歲男學生雷呈昊、33歲男電訊銷售員黃健進、17歲女學生梁綺菁及22歲女學生陳朗婷,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港鐵及輕鐵兆康站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另外何及梁分別被控同日於輕鐵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1支74厘米長的鐵枝、1把鉗和1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或允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破壞或損害任何他人財產。

其中兩名被告陳朗婷(左)及黃健進(右)。資料圖片

其中兩名被告陳朗婷(左)及黃健進(右)。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11人暴動罪成,他們提出刑期及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11月5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本案被告比上訴方提出的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件對警方作出的攻擊更主動、激進及對峙時間更長,但認同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不應與主要控罪採同樣6年量刑起點,加上年齡和品格等考慮因素,故判10人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先監禁46至72個月,改判囚42至70個月,餘下1人則維持原判72個月刑期。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11名上訴人依次為明子軒(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

首9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許可,二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6年。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定罪上訴方面,朱健君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朱的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上訴庭認為,朱健君的上訴定罪理由及其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也可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可依賴所有針對朱健君的環境證供,去推論朱曾否參與暴動。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對朱作出他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故上訴庭認為朱的上訴定罪理由並沒可爭拗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而馬健朗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干預聆訊,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詢問申請人過百條問題,但原審法官在雙方律師沒問及相關事項的情況下,法官主動向申請人作詢問是無可厚非的。上訴庭亦考慮相關問題的性質,發問方法及態度等,認為原審法官絕無對任何不當的敵意或偏見,且雙方律師亦可向申請人再盤問或覆問。上訴庭認為,若作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申請人沒獲得公平審訊」的結論,故上訴庭亦拒絕馬健朗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刑期上訴方面,各上訴方均指,原審法官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過高的量刑起點,指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跟「梁子揚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存極大差異。

上訴庭指,不同意申請人陳詞指原審法官應以「梁子揚案」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曾觀看暴動錄影片段,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

上訴庭續指,本案申請人參與示威,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基於上述情況,本案的暴動情節確實比「梁子揚案」更嚴重。

惟上訴庭認為,控罪5(即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的另一項暴動罪,控罪1的交替控罪)和控罪1,雖然均以自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案為案發背景,但控罪5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有分別。控罪1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控罪5的量刑起點應下調至5年半監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同,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年齡、參與義務工作或貢獻等因素給予酌情扣減2個月。因此,除馬健朗外,其餘10人提出的刑期上訴得直,另再扣減2至6個月刑期,分別判囚42個月至70個月;而馬健朗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即監禁6年。

至於莫紫微的保釋申請是以「等候上訴的裁定」作申請。現因上訴得直,刑期得以扣減,上訴庭認為莫沒基礎再作保釋。而莫今亦主動撤回保釋申請,並獲上訴庭批准。法官譚耀豪指,雖然刑期上訴得直,但部分被告會否即時獲䆁仍需交由懲教署考慮。

10名被告就暴動罪改判刑期如下:
梁恭豪:42個月
明子軒:43.5個月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47.5個月
謝源紹:50.5個月
張展銘:56.5個月
朱健君: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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