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9.29衝突9人暴動罪成 各被判入獄28至50個月

9.29衝突9人暴動罪成 各被判入獄28至50個月

9.29衝突9人暴動罪成 各被判入獄28至50個月

2023年01月13日 16:29 最後更新:17:29

2019年9月底「全球反極權大遊行」,96人分別被控於金鐘政總外及金鐘道暴動,其中4人被控在金鐘道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另5名被告則早前承認暴動案,法官練錦鴻13日下午於區域法院判處各被告入獄28至50個月。

防暴警到場驅趕示威者。資料圖片

防暴警到場驅趕示威者。資料圖片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案發時有人在現場派發價值不菲的示威裝備,有人控制人流,有人合力操作巨型橡筋,示威者互相合作、與警方對抗,因此練官認為案中暴動並非即興及完全無計劃。而示威者用雷射光束射向警方,亦投擲硬物和汽油彈,雖然原始但亦有殺傷力,警方只是因有訓練和裝備才沒有嚴重受傷,而非示威者有所保留。

更多相片
防暴警到場驅趕示威者。資料圖片

防暴警到場驅趕示威者。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防暴警發射催淚彈驅趕示威者。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防暴警發射催淚彈驅趕示威者。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演變成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演變成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演變成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演變成衝突。資料圖片

練官續指,案發在金鐘這個重要商業區,而暴動持續約兩個小時,警方更曾在6分鐘內發射64枚催淚彈。練官認為當時情況極為嚴重,令居民遊客的正常活動無法進行,為附近市民大眾帶來種種不便不快,更破壞香港長久以來、引以為傲的聲譽,商店損失難以計算,政府亦須花費公帑去修復和清楚,社會亦進一步分化,抹殺了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示威者眼中的高尚理念已淪為專制,而最大損失是香港的和諧、互信和國際形象,在短時間內無法修復。

練官最終就本案各被告刑期,以4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4名不認罪被告當中,練官考慮到劉彥昭身上的裝備,及他曾持長竹站在路口,認為他有積極參與暴動的意圖,其刑責較重,故判囚50個月;林翠雯及其弟林志豪均被判囚48個月,練官又批評林翠雯參與暴動的決定是粗疏及思慮不周,對她作為導師的能力有所保留;鄧頌城則被判囚46個月。

其餘5名認罪被告中,練官接納梁德煌有正面品格及判囚30個月;而劉永健案發時較年輕及身上沒有特別裝備,故判囚28個月;劉永健及朱喬雋均被判32個月;而朱廣華過去曾有毒品相關案底,他亦沒有儘早認罪,故判囚38個月。

本案共9名被告,均被控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21歲大學生鄧頌城、36歲音樂人劉彥昭、32歲女教師林翠雯及其弟、30歲工程師林志豪,早前否認暴動罪;22歲技術員梁德煌、31歲廚師朱廣華、21歲學生劉永健、18歲無業楊志豪及23歲程式工程師朱喬雋,則認罪。

當日大批防暴警發射催淚彈驅趕示威者。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防暴警發射催淚彈驅趕示威者。資料圖片

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有示威者從銅鑼灣崇光百貨外,遊行至政府總部。其後有示威者在樂禮街集結,拆去並焚燒慶祝國慶的展示牌。有人於政總外的夏慤道堵路,人數持續增長,及後有人投擲汽油彈及磚頭等硬物,亦有人以巨型橡筋投射物品。警方施放催淚彈及調派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其後從多個方位衝出及驅散示威者。有示威者一度在紅棉路與警對峙,及後向灣仔方向逃跑。直到同日約5時許,仍有500名示威者在金鐘道堵路及縱火,警方約5時半朝統一中心推進,另有警員在樂禮街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各被告當場被制服,他們均穿黑衣和蒙面。

當日示威演變成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演變成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演變成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演變成衝突。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11人暴動罪成,他們提出刑期及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11月5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本案被告比上訴方提出的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件對警方作出的攻擊更主動、激進及對峙時間更長,但認同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不應與主要控罪採同樣6年量刑起點,加上年齡和品格等考慮因素,故判10人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先監禁46至72個月,改判囚42至70個月,餘下1人則維持原判72個月刑期。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11名上訴人依次為明子軒(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

首9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許可,二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6年。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定罪上訴方面,朱健君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朱的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上訴庭認為,朱健君的上訴定罪理由及其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也可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可依賴所有針對朱健君的環境證供,去推論朱曾否參與暴動。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對朱作出他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故上訴庭認為朱的上訴定罪理由並沒可爭拗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而馬健朗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干預聆訊,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詢問申請人過百條問題,但原審法官在雙方律師沒問及相關事項的情況下,法官主動向申請人作詢問是無可厚非的。上訴庭亦考慮相關問題的性質,發問方法及態度等,認為原審法官絕無對任何不當的敵意或偏見,且雙方律師亦可向申請人再盤問或覆問。上訴庭認為,若作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申請人沒獲得公平審訊」的結論,故上訴庭亦拒絕馬健朗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刑期上訴方面,各上訴方均指,原審法官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過高的量刑起點,指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跟「梁子揚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存極大差異。

上訴庭指,不同意申請人陳詞指原審法官應以「梁子揚案」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曾觀看暴動錄影片段,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

上訴庭續指,本案申請人參與示威,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基於上述情況,本案的暴動情節確實比「梁子揚案」更嚴重。

惟上訴庭認為,控罪5(即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的另一項暴動罪,控罪1的交替控罪)和控罪1,雖然均以自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案為案發背景,但控罪5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有分別。控罪1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控罪5的量刑起點應下調至5年半監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同,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年齡、參與義務工作或貢獻等因素給予酌情扣減2個月。因此,除馬健朗外,其餘10人提出的刑期上訴得直,另再扣減2至6個月刑期,分別判囚42個月至70個月;而馬健朗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即監禁6年。

至於莫紫微的保釋申請是以「等候上訴的裁定」作申請。現因上訴得直,刑期得以扣減,上訴庭認為莫沒基礎再作保釋。而莫今亦主動撤回保釋申請,並獲上訴庭批准。法官譚耀豪指,雖然刑期上訴得直,但部分被告會否即時獲䆁仍需交由懲教署考慮。

10名被告就暴動罪改判刑期如下:
梁恭豪:42個月
明子軒:43.5個月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47.5個月
謝源紹:50.5個月
張展銘:56.5個月
朱健君: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