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明日舉行會議,討論簡約公屋項目。選委會界別議員江玉歡炮轟政府準備的資料不齊、細節不足,將會缺席會議以示不滿。有政界人士認為,江玉歡作為議員,應善用議事廳的發言時間;相反,採取消極方式抗議,會有負選民期望。
選委會界別議員江玉歡。
江玉歡昨晚在社交平台詳列11項疑問,批評港府提交的文件內容重覆,敍述多,解釋少,未有仔細交代許多問題,如輪候公屋人數、年期和比例;未來5年興建的公屋和居屋的比例、數量、造價;每一個簡約公屋單位的總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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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歡昨晚在社交平台詳列11項疑問。江玉歡FB圖片。
江玉歡昨晚在社交平台詳列11項疑問。江玉歡FB圖片。
江玉歡其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初步計劃不會參與討論及投票,形容「那些文件連基本可以說服人的資料都欠奉,只有三分鐘(慣常的會議每輪發言時間,連問連答)能問到什麼」,因此,她乾脆拒絕出席,並會以其他渠道繼續監察政府。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認為,「江玉歡提出的11項疑問中,有部分是值得探討的問題,議員在現場提問,當局有責任澄清,如果不問,就變相少了一次解釋的機會」。他又提到,江玉歡可在工務小組提問、投票、要求財委會再討論和要求局方書面回覆,但四件事同時不做,是否稱得上一名合格的議員,就交由公眾定論。
陸頌雄重申,「香港房屋短缺,要處理長期積累的頑疾,少不免『落重藥』,社會不應過分聚焦價錢等問題,而忽略現在是用錢換取解決問題空間的時候」。他認同,長遠而言,要節省香港公共工程成本,但不應在此時此刻,在這個問題上「留難」政府。
青年民建聯秘書長劉天正。
青年民建聯秘書長劉天正指出,議員有權贊成或反對簡約公屋項目,但以缺席的方式表達不滿,是不理想的做法。他續稱,11條疑問中,有許多屬於技術性問題,如輪候公屋人數、年期和比例等,相信議員在工務小組委員會提出,或個別約見政府部門,都能獲得清晰的答案。
劉天正認為,江玉歡抱怨工務小組只有三分鐘時間,問不到什麼,又沒有說明以何種渠道監察政府,「如果只停留在用社交平台發炮批評,沒有善用議會提問的時間或有其他更合適合理的做法,只會徒增公眾不滿,認為她浪費立法會議員這個寶貴平台」。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