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註冊護士4年前趁女病人昏睡時,出手抓胸及舌舔乳頭,他承認2項非禮罪,被判監禁8個月。香港護士管理局前年下令他從註冊護士名冊無限期除名,他認為此舉就如永久除名,懲罰明顯過重及不相稱,亦與以往類似案件的決定不一致,故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3月1日頒布書面判詞,同意無限期除名的懲罰過重,裁定男護士上訴得直,撤銷香港護士管理局原本的無限期除名命令,下令管理局重新考慮其除名適當期限,管理局亦需向男護士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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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家指其重犯機會低
男註冊護士尹柏光在2019年12月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被判監禁8個月,他已於2020年5月27日刑滿出獄。香港護士管理局(下稱:管理局)在2021年11月5日展開研訊,尹當時表示他已與妻子離婚,轉型為只為男病人服務的私家護士,而他已受到法律制裁,心理學家指他重犯機會低。他解釋自己非禮女病人並沒有得到歡愉,只是感到驚恐萬狀,認為事件對他及女事主均造成創傷。管理局在研訊完畢後,根據《護士註冊條例》第17條,命令他從註冊護士名冊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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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一方認為是次除名命令雖不設期限,但並非等於永久除名,而被除名的註冊護士可隨時根據《條例》第21(3a)條,向管理局申請將姓名重新列入註冊護士名冊,管理局可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批准或拒絕申請,而且除名命令指明期間屆滿後,如他獲批重新列入名冊時,無須繳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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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認為懲罰明顯過重
上訴庭認為無限期的除名命令比起設有指明期限的除名命令更為嚴酷,亦被視為最嚴厲的制裁,而且相信被無限期除名的護士會比完成除名令的護士更難申請重新列入名冊。而過往18年來只有一宗註冊護士被無限期除名的案件,該案是涉及護士偷藥予女友服用及誤殺女友。上訴庭認為尹的非禮行為雖然異乎尋常及令人震驚,但並非最嚴重類別的性罪行,亦非醫學界最嚴重的行爲不當類別,尹出獄後一直進行心理輔導,情緒管理情況持續改善。
上訴庭指本案的非禮情節比過往被下令除名兩個月及一年的其他護士非禮案嚴重,但可見過往管理局對於護士非禮案亦是下令有指明期限的除名,故認為本案下令無限期除名的懲罰明顯過重及不相稱,故裁定尹上訴得直,改判有指明期限的除名命令,下令管理局重新考慮適當的除名期限。
尹柏光。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林俊一被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等共20項控罪,案件星期四(12月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押後2026年1月26日判刑。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面對11名事主分別的指控,法庭必須就每位事主的每項指控獨立考慮,不能以偏概全,因事主眾多而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庭必須小心獨立審視各證人的證供。
鍾官續指,每位證人的背景、性格、學習唱歌的目的及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有所不同,分析每位證人的證據時,須因證供及所有相關因素作出衡量,所以並非每一位證人都會有同一結果。
其中就案發時未滿16歲的證人X,辯方指被告真誠相信X當時已年滿16歲,可以給予合法同意相關身體接觸。辯方亦質疑,X虛構事件,證供前後矛盾及邏輯上不可能如他所描述地發生,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
惟鍾官表示,當時被告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X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即使X真是同意脫褲給被告接觸性器官,惟這非合法,配合與否根本不是主要議題,被告的行為必然構成猥褻。
鍾官續指,法庭有小心留意X的證供內容及觀察其神情舉止,認為他沒有迴避問題或誇大其詞,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的20項控罪中,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餘下控罪,因此裁定另9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鍾官命令索取其中6名事主的創傷報告,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官報告、心理報告等。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惟須與感化官合作,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作求情及判刑。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多次以按摩為藉口,聲稱可改善唱功和擴闊音域,趁機非禮為其學生的事主下體,亦曾要求部分事主替他手淫及口交,且曾以手指插事主肛門。
多名事主早前上庭作供。其中,案發時15歲的事主X作供講述自己其中2次被摸下體的經過,指當時感害怕,覺得自己被性侵,但被告曾向他指「你想做明星,俾人非禮你先會紅,咁做係好正常」。另控方證人A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A指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搓揉腹股溝,A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區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