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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K金大王」胡楚南涉非禮女助理 官裁定表證成立 11.19裁決

法庭事

八旬「K金大王」胡楚南涉非禮女助理 官裁定表證成立 11.19裁決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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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K金大王」胡楚南涉非禮女助理 官裁定表證成立 11.19裁決

2025年10月22日 17:33 最後更新:17:33

人稱「K金大王」的珠寶商人胡楚南涉嫌非禮女下屬,他否認一項非禮罪,案件星期三(10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事主稱,沒有必要因不願意出差而誣告被告,被告的確非禮自己,否則無需「搞到咁大龍鳳」。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押後案件至11月19日裁決。

81歲被告胡楚南,他今身穿深藍色西裝,由他人攙扶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81歲被告胡楚南,他今身穿深藍色西裝,由他人攙扶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胡楚南(81歲,報稱公司董事)被控於2024年9月2日,在香港上環永樂街永德商業中心某單位內猥褻侵犯X。承認事實提及,被告2001年獲委任為非官守太平紳士。

事主X早前供稱,她2021年大學畢業,2024年6月入職被告公司,任職品牌主任,負責推廣公司的珠寶首飾,數星期後,獲被告提拔為私人助理,人工增加1000元。助理工作需要「傍住」被告,包括攙扶行動不便的被告,及陪伴被告出席商會晚宴等。

事發當日,二人在被告辦公室傾談公事,被告突然問她「你條腰幾寸啊」,又捉住事主的腰及拍打她臀部。事主感到「好核突、自己好污糟」,同日遞交辭職信,並向人事部同事籠統指因被告對她「郁手郁腳」,同事回覆她「唉,又係咁」,並嘗試挽留X,辭職一事遂暫擱置。X在事發三個星期後報警。

事主X今繼續在屏風後作供。辯方質疑,X因不願意去北京出差而誣告胡非禮,並質疑X在後來沒有出差的情況下,為何沒有交回2000元人民幣車馬費。

X稱,她和被告關係良好時,認爲被告「闊綽」,經常打賞自己,還曾經送市價幾千元的頸鏈給自己。關於2000元,她視爲打賞,沒有想到要還回,公司也沒有要求還。而自己如果不想出差,可以直接拒絕。她稱,被告的確非禮自己,並情緒激動地反問辯方律師,「有咩需要搞到咁大龍鳳」?

人事部職員Rebecca供稱,自己在公司工作十幾年,第一次碰到類似事件。她確認,沒有説過「唉,又係咁」。巴士的報記者攝

人事部職員Rebecca供稱,自己在公司工作十幾年,第一次碰到類似事件。她確認,沒有説過「唉,又係咁」。巴士的報記者攝

人事部職員Rebecca供稱,事發當日臨下班前,X遞交辭職信,她遂問X,「點解做得好地地要辭職?」X說是因爲「俾老闆掂到條腰」。Rebecca問「有咩可以幫到你?」X回答,「我要冷靜下」。Rebecca隨即匯報給總經理王小姐,然後和王小姐一起匯報給老闆。老闆得悉這個指控之後非常驚訝。Rebecca稱,自己在公司工作十幾年,第一次碰到類似事件。她確認,沒有説過「唉,又係咁」。

控辯雙方結束案情後,裁判官鄭潤聰裁定表證成立。

案件星期三(10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押後案件至11月19日裁決。

案件星期三(10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押後案件至11月19日裁決。

辯方結案陳詞指,X沒有在第一次、第二次口供提及被觸碰到胸部,到第三次口供才提及,前後不吻合。而她說,報案動機是因爲聽到Rebecca說,不是單一事件,她不想其他女同事受到同樣對待。而Rebecca作供,說從來沒發生過類似事件。X自圓其説,不是事實。辯方認爲,不應該只是依賴X的證言和作供態度,判斷所述是否真實,而是根據控方所呈遞的証供一起平衡。不難察覺,X所述很多地方不合情理。

鄭官押後案件至11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案件編號:ESCC 1738/2025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林俊一被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等共20項控罪,案件星期四(12月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押後2026年1月26日判刑。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面對11名事主分別的指控,法庭必須就每位事主的每項指控獨立考慮,不能以偏概全,因事主眾多而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庭必須小心獨立審視各證人的證供。

鍾官續指,每位證人的背景、性格、學習唱歌的目的及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有所不同,分析每位證人的證據時,須因證供及所有相關因素作出衡量,所以並非每一位證人都會有同一結果。

其中就案發時未滿16歲的證人X,辯方指被告真誠相信X當時已年滿16歲,可以給予合法同意相關身體接觸。辯方亦質疑,X虛構事件,證供前後矛盾及邏輯上不可能如他所描述地發生,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

惟鍾官表示,當時被告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X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即使X真是同意脫褲給被告接觸性器官,惟這非合法,配合與否根本不是主要議題,被告的行為必然構成猥褻。

鍾官續指,法庭有小心留意X的證供內容及觀察其神情舉止,認為他沒有迴避問題或誇大其詞,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的20項控罪中,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餘下控罪,因此裁定另9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鍾官命令索取其中6名事主的創傷報告,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官報告、心理報告等。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惟須與感化官合作,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作求情及判刑。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多次以按摩為藉口,聲稱可改善唱功和擴闊音域,趁機非禮為其學生的事主下體,亦曾要求部分事主替他手淫及口交,且曾以手指插事主肛門。

多名事主早前上庭作供。其中,案發時15歲的事主X作供講述自己其中2次被摸下體的經過,指當時感害怕,覺得自己被性侵,但被告曾向他指「你想做明星,俾人非禮你先會紅,咁做係好正常」。另控方證人A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A指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搓揉腹股溝,A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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