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接任全國政協主席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王滬寧,早上參加港澳政協委員聯組會議,綜合多名政協委員向記者表示,王滬寧講到香港進入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維護國家安全,確保愛國者治港,是關乎國家重大利益和香港長期穩定,必須態度堅定,不能有絲毫反覆,委員們團結一致捍衛國家安全,在關鍵時刻挺身而出展示擔當。
王滬寧。資料圖片
另外,王滬寧又提到政協委員的作用,提出四點希望,包括要求政協委員發揮雙重作用,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雙重作用即是在國家層面,助力經濟建設發揮更大作用;在港澳特區層面,助力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政策。
王滬寧向港區政協提出四點希望:
要堅定維護國家安全,令香港和澳門自治更穩固。
第二,齊心合力謀發展,令香港由治及興更強勁。要把握中央對國家戰略發展的總體部署,在融合發展中發展香港新的動力,委員們可以提出一些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建議。
第三個希望是解決民生憂患,支持特區政府用更大的力度、更多的資源,破解五大問題,包括就業、住房、養老、醫療、貧困問題,亦都要為廣大的青年提供更好、更多、更實際的幫助。
第四點是多做思想引領工作。首先是增強港澳同胞的愛國精神,讓青年人對中國、對中國共產黨、對中國文化、對中國式現代化更多的認同。另外亦要讓全世界看到「一國兩制」是一個好制度,不要被西方污名化,講好中國故事、講好香港故事、講好澳門故事,用港澳接受的方式,說好這些故事。
政壇高人話,王滬寧講話中,最為突出的是希望香港要堅持愛國者治港,堅定維護國家安全,不能絲毫反覆。
而關於說好「一國兩制」故事,之前都係比較少提出,亦可以見到中央都寄望於香港多些運用同外界的聯繫,講好「一國兩制」故事。從中央層面來看,還要講好中國故事,大力講好國家的大政方針,以拆解西方政客對中國甚至「一國兩制」的妖魔化。
高人話,王滬寧對港澳委員的四點希望,也是體現了中央領導層對香港各界人士的要求,即是要大家多做實事。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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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