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肥龍的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昨日上訴, 只有新地郭炳江一個可以保釋外出,判刑最重的許仕仁判囚7年半, 仍要繼續服刑。
久未露面的許仕仁出現鏡頭前,身型暴瘦,步履有點不穩。 許仕仁大熱天時依舊穿着黑色棉襖,在庭上靜靜坐着, 過程中曾緊握綿襖領口,好似不夠暖那樣。 後來法庭判定他申請的大部份控罪不能上訴,只有一條涉及「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可以上訴。 記者隔着犯人欄大聲問他為何不申請保釋、健康如何等, 他都沒有回應。
由過去的「肥龍」變成昨天的暴瘦,很多他的好友和Ariel傾起 ,都很擔心他是不是有嚴重疾病。Ariel打聽一下, 發現許仕仁並無隱疾,沒有嚴重疾病,但在獄中生活不慣,心情不佳,所以才一天天消瘦。在上訴前這一個月瘦得更快,估計是擔心上訴結果,心情欠佳。
許仕仁過去身子一直差,大熱天時著棉衲本是他的特癥,不過他以前經常服中藥補養,入獄後不能服中藥,自然更易消瘦。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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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