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撤銷限聚令之後首次遊行集會前天(3月26日)在將軍澳舉行,遊行的主題是反對填海。而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之後,也附加了一系列的條件,包括要求參加者掛上頸牌,同時限制參加人數,遊行發起團體也要自己找糾察拉起膠帶,維持秩序。
結果這個遊行有80人參加,過程中有一個參加者中途加入,主辦方也給了他掛上頸牌。
有份發起遊行的「將軍澳民生關注組」召集人陳展浚事後表示,對於警方的要求他自己無法接受,覺得極度侮辱,「學陶傑話齋好似畀人圈養的豬」,但他尊重居民意見所以繼續舉辦。
從自由的角度而言,警方附加多項條件的確增加了主辦方的不便,也限制了他們的自由,但說「極度侮辱」言過其實。更核心的問題是社會上不同人有不同的利益,如果遊行人士能夠完全無限制地行使他們的自由,同時就會干擾其他人的自由,當中最典型的問題就是遊行失控變成暴亂,影響社會穩定,損害到其他人的利益,那這又由誰來負責呢?
其實在2019年我們都見盡這些合法遊行最後演變成暴亂的例子,當中最典型的是2019年七一的遊行,主辦方沒有確保遊行按路線進行,大批遊行人士去到立法會附近的時候,就湧去包圍立法會,隨後變成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批遊行人士闖入立法會大肆破壞。
立法會其後斥鉅資復修,政府有向遊行主辦方索償嗎?社會穩定大受衝擊,其他人受到的影響,你可以去哪裡索償呢?
其實遠在疫情之前的2019年下半年,就因持續不斷的暴亂,令到社會經濟大受影響,以傳媒為例,當年下半年廣告量跌了三成,好多機構都要裁員減薪,那麼受暴亂影響的機構甚至個人,又是否可以向遊行主辦方索償呢?若有人因暴動受傷或死亡,又有誰來負責?哪些自稱不想做「被圈養的豬」的人,會出來承擔責任嗎?
在《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後,社會初步穩定下來,有人想再搞遊行,甚至還有人想暴動,但是相信有更加多的人希望社會穩定,所以,一個現實的問題就是,如何防止合法的遊行演變成為暴動呢?
經過今次作出嘗試,主要有兩個特點:
第一,要求主辦方負起責任,自行進行糾察的工作。
第二,基本上控制人數以及要帶識別的頸牌。這樣既防止遊行隊伍失控擴大,亦都令到參與者可資識別,有頸牌以及不可以蒙面,令參與者不敢隨意作出過激的行為。
或許有人覺得這樣是限制了自由,我認為確實如是,但不實施這些措施,如何可以確保合法遊行不會變成暴亂呢?有無其他比現在警方的附加條件更有效的方法,可以防止暴亂發生呢?
濫用自由者,就是扼殺自由之人。
盧永雄
行政長官李家超公布成立調查大埔大火的獨立委會詳情,表示會讓需要負責的人負上責任。
大埔宏福苑大火後,行政長官李家超短時間內表明成立獨立委員會,審視大火原因及相關問題。特首今日下午公布細節,委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陸啟康出任獨立委員會主席,成員包括陳健波和歐陽伯權,獨立委員會將於9個月內完成報告。特首為獨立委員會定下如此快速的工作目標,反映特區政府高度重視查找真相和檢討改革。
就獨立委員會的審視範圍,如今定出的審視範圍非常廣泛,涵蓋火災成因、消防裝置運作的監督、樓宇維修工程安全的監督、建材安全標準和驗證檢測制度等,也明確會跟進監管機構和人員的角色和責任問題。外界十分關注獨立委員會能否查找大火成因,徹底追責,特首公布的涵蓋範圍也觸及了坊間最關心的制度改革和問責問題,有效回應社會意見。
就獨立委員會的成立方式,如今是採用一種創新混合模式。基本上以獨立檢討委員會方式運作,如遇上個別證人或個別領域有人不合作提交資料或拒絕提供證詞,可向行政長官提出,讓獨立委員會就指定事宜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這個綜合制度解決幾方面的問題:
1. 委員會是「有牙老虎」
有意見質疑獨立委員會沒有法定傳召權,認為會淪為「無牙老虎」。觀乎政府的公布,一旦獨立委員會遇到任何一方拒絕配合,委員會主席就可向行政長官提出,讓獨立委員會就指定事宜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賦予充足的法定權力傳召證人和索取文件,所以它是「有牙老虎」,如被調查者配合調查,它就不需要亮出「虎牙」,可以加快推進。
如果只是以過往獨立檢討委員會的方式進行,也會有一些缺陷,例如2018年大埔公路巴士車禍後成立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就曾經遇上拒絕合作的情況。因此,特首今天的公布,實質是為獨立委員會提供制度保障,讓委員會有充足的權力,盡快查找真相。
2. 委員會可以高效運作
外界希望獨立委員會有權之餘,也希望它高效,能從速完成工作,但成立獨立法定調查委員會就難免要進行曠日持久的開庭式調查。正如曾經參與機場運作混亂獨立法定調查的湯家驊早前所說,機場大混亂調查有百多名律師代表各方人等出席,光是律師早上見面大家都說一聲早晨,加起來恐怕也要半小時。今次火災牽涉的持分者眾多,如果以獨立調查委員會處理,只要有部份被調查者玩弄法律程序,請資深大狀代表自己,每一件事都由頭拗到尾,足以拖慢整個委員會的進度,妨礙追查真相和改革制度。
如今的獨立委員會基本上不採取開庭式調查,參與者基本上不用宣誓作供,可以知無不言,也不會影響他們往後萬一涉及官司的作證。這樣獨立委員會可以避開打官司式的拖延,快速推進。也因為獨立委員會有權要求行政長官成立法定調查委員會,有尚方寶劍放在枱面,估計參與者會盡量合作,以避免成立法定調查委員會後要被傳召作供。
3. 政府部門全面配合
獨立調查涉及政府和私營部門人員,就政府這一部份,特首已指明公務員要合作。特首提到由政務司司長陳國基領導的調查及規管工作組,會統籌政府所有相關部門,除按獨立委員會要求外,會主動提供資料,並會充分運用各政府部門在不同條例下的調查權力,協助獨立委員會蒐集證據和資料,全力支持獨立委員會的工作。這種主動性是過去政府面對委員會工作時少見的,換句話說,就是委員會「未問到」,政府部門都有責任主動向委員會提供他們所得的資料。
今次的火災調查,涉及的調查部門眾多,警方、廉署、消防處、屋宇署、勞工處、房屋局的獨立審查組,涉案人如要接受不同部門的重覆調查,證人如要到不同部門提供協助,不斷作證或會影響證供的質素,而且如果要災民重複憶起火災細節,猶如反覆揭開災民的傷疤。今次各部門須主動向獨立委員會提交資料的安排,減少重覆和證人查問,不只提高效率,更是確保證供質素,照顧災民情緒的舉措。
特首提到獨立委員會在9個月內完成報告,時間可謂非常緊逼,可見特首對獨立委員會效率的要求甚高,想盡快回應市民的訴求。環顧其他案例,英國格倫費爾塔(Grenfell Tower)火災後,由退休大法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分階段發表調查報告,第一份報告也要災後兩年才能發表,第二份報告要7年後才發表。今次香港的獨立委員會目標是9個月能完成審視,主要因為採取混合模式,既取獨立檢討委員會的靈活高效,也有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法定權力兜底,是「權效合一」的開創性做法,希望盡快向市民作出交待。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