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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洩西灣河開槍警資料 黃之鋒認反法庭禁制令等判囚3個月

政事

網洩西灣河開槍警資料 黃之鋒認反法庭禁制令等判囚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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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洩西灣河開槍警資料 黃之鋒認反法庭禁制令等判囚3個月

2023年04月17日 10:52 最後更新:14:24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人涉在網上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被控藐視法庭。黃之鋒早前認罪並願意接受懲罰,律政司建議法庭判以月計的監禁,法官高浩文經考慮後決定判處黃之鋒入獄3個月,書面理由將於未來數天頒布。同案另一男被告曾子成在明知有禁制令及匿名令的情況下發帖,他17日於庭上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處他監禁21日,緩刑一年,另需向律政司支付8000元訟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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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政司的何卓衡大律師指,法庭在2019年10月起頒發禁制令,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起底」警務人員,另亦為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批出匿名令。黃之鋒於2020年8月在Facebook發帖披露涉案警員的中文全名,同時附載「連登」及「香港編年史」網頁連結,內文有涉案警員、其妻子及兩名女兒的四張相片,其中一張經編輯的相片顯示兩名女兒均持刀,文字標題為:「我哋老豆係殺人犯」,寫有各人的個人資料。涉案帖文在兩日內被刪除,但在短時間內已有4900人作出回應,近200人留言和近400人分享,附載的連登帖文亦有逾2000人留言,更有留言是煽動他人對涉案警員兩名女兒作出性騷擾。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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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卓衡指黃之鋒身為公眾人物,Facebook粉絲多達50萬人,包含大量有關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的涉案帖文連同轉載連結,可廣泛及迅速傳播,而且有關留言內容令人反感,法庭有責任告知公眾違反法庭命令及藐視法庭屬嚴重事件,須判處阻嚇性處罰。律政司接受黃之鋒早已刪去涉案帖文並及早認罪,力陳律政司雖在2022年11月才向法庭申請許可提告黃之鋒,但並沒有侵害其公平審訊,認為法庭不應因律政司事隔兩年才啟動訴訟程序而輕判,建議判處以月計的即時監禁。

西灣河開槍案。 資料圖片

西灣河開槍案。 資料圖片

代表黃之鋒的黃雅斌大律師表明黃之鋒在最早的時間認罪,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他在發帖後兩日內已刪除帖文,亦譴責涉案涉及暴力、性騷擾、種族主義的「連登」帖文留言,希望向開槍警及其家人致歉。黃之鋒作為具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帖文一經發布後便覆水難收,如果一開始遵守法庭命令便不會有是次事件發生,其求情信亦顯示黃之鋒一向關心弱勢社群,是次傷害到開槍警兩名女兒的事件也不符合其一貫性格。對於律政司拖延申請本案一事,黃雅斌表示涉案連登帖文早於2019年11月發布,只是在黃之鋒轉發後重新引起討論,但認為一般來說申請控告藐視法庭罪僅需5個工作天。

黃之鋒。資料圖片

黃之鋒。資料圖片

同案男被告認藐視法庭 判監21日緩刑1年
另外,同案男被告曾子成在2020年6月先後在Facebook發佈三個帖文,他以標題為「X街X家剷死全家」,轉發開槍警及兩名女兒的學校相片,又指「唔比開名?」,再轉發開槍警的相片、中文全名、個人資料、兩名女兒持刀並說「我哋老豆係殺人犯」的相片等。他亦發帖指:「條X街X家剷啲電話電郵地址會唔會已經改X哂呢……橫掂佢人都可以唔做而改做禽獸,真係改乜都得啦!」

曾子成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發帖,他知道起底禁制令及匿名令的存在,並認為有關匿名令並不合理,其自撰求情信中提及他在事件發生後已刪去涉案帖文,沒有再使用任何社交媒體平台。他因事件感到沮喪,對其愚蠢行為後悔莫及,他交代自己早年任職漫畫繪製員,但由於漫畫界日漸式微,現已轉職為外賣員,收入不穩定,月入近1萬6千元,冀法庭輕判。

除了黃之鋒及曾子成,同案兩名男被告李柏納及王國樑早前已表明承認藐視法庭及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透過律師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將另作排期處理判刑。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王國樑的案件已排期在7月18日早上10時處理其求情及判刑,需時近兩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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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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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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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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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