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前中資銀行經理涉嫌於2020年至翌年期間,多次在中環畢打街辦公室內非禮女下屬。他否認5項非禮及2項普通襲擊罪,案件5月1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下屬供稱,被告曾用手「捽」她肚子,將手放在她大腿上,拍打她的臀部和用手臂壓向她胸部;她不敢向部門主管投訴,因為被告是「大紅人」,擔心反過來遭主管解僱。案件下午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楊文鎧報稱銀行經理,被控於2020年12月7日至3月22日期間,5度於中環畢打街20號會德豐大廈辦公室內非禮女子X。他另被控於2020年9月某日及2021年2月8日,在同地點襲擊X。
女事主X供稱,她在2019年大學畢業後到案發中資銀行工作。2020年9月,當時被告是她直屬上司,被告在午飯後曾要求她外出散步,X稱她初時答應及曾散步數次,及至9月底,她拒絕被告提議,而被告則稱「唔出去行,會肥架喎」,並用手摸她肚及「捽」了幾下。X指感覺得被告手的温度,她感到不舒服,並心想「我肥左關你咩事」,但她最終仍與被告外出散步,因被告是上司,她不想得罪被告,又指「我個花紅靠佢」。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X續指,同年12月,當她坐在辦公室座位時,被告曾走過來,並用手「揼」她大腿約10次,及後將手放在她大腿近內側處。X感到「好核突」,並偷偷用手機拍下被告行為。至翌年1月底,當X和其他同事圍在一起交談,被告走她身後及拍了她臀部一下。X指被告力度不小「啪一聲」、相信「死左好多細胞」,被告則一副很開心的樣子,她感到憤怒「好想打佢(被告),但又驚被人告。」
X又指,同年2月,當她跪在椅子上用電腦時,被告再次打她臀部及著她「坐返好啲」;同年2月8日,被告坐到她座位旁聽及教導她時,曾經趁着拿滑鼠,用右臂壓向她胸部。惟控方問到3月發生的事情時,X表示忘記,但估計是遭被告摸肚或觸碰大腿。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另外,X指雖然有將事件向同事或組長反映,但她從未向部門主管投訴,稱被告是「大紅人」,她認為部門主管「會罰我,唔係罰佢(被告)」、「都係隊冧(解僱)我先啦」;又指公司政策是要先經主管,個案再被轉到人事部,她擔心事件會被主管掩蓋;被告另曾在辦公室稱表弟是「黑社會」,所以她亦不敢報警,直到翌年5月才報警。
辯方盤問X時,提到X在2019年曾調到其他部門,問X有否覺得被告偉大,因為被告在部門中教導她。X不同意,指被告在2019年無教過她。辯方續展示一張X在2019年送給被告的卡,指X稱被告教導和幫了她很多,又稱被告「好偉大」。X同意,但指被告教她的事物「少到我覺得無」,又指被告不是偉大,這是他的職責,稱「我個陣太天真,啱啱出黎做野。」
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學生,他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案件星期五(12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己在校要帶排球隊,作為教練,與隊員學生的身體接觸多為「提醒」,強調在本案發生後才意識到自己有這些「小動作」。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涉及的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 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被告今出庭作供。被告今年49歲,中五畢業,曾修讀化學工藝文憑,於1996年修畢。之後一直在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案中學校為其任職的第三間中學。直到案發時,他已在該校工作26年。
被告續指,自己喜歡攝影及排球。當時亦被校方邀請帶隊,學校的大型活動攝影亦由自己負責。其後校方成立攝影學會,由自己負責擔任導師。辯方問及教排球時何時會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教排球好難用口述,「比賽換人時會好急,要在球證吹雞前叫佢(隊員)快啲,拍下條腰拉下手臂」,目的是讓球證知道隊伍正換人,隊員正走入球場。
庭上播放排球比賽的片段,被告確認當中的教練是他。其中播到被告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話俾佢知點樣提踭、揮臂,打得好啲。佢都係唔明,咁我就抬一抬佢手,拍一拍佢條腰」。被告亦表示,其餘片段的身體接觸只是提醒隊員及球證。
辯方詢問為何會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而非用口述。被告解釋,在比賽期間要叫隊員的名字或許會影響她們的心理質素,以為在責罵她們,「拉一拉係支持佢哋」。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亦確認在攝影學會與學生有身體接觸,不論男女,如在他們不知道如何調較相機角度、鏡頭對焦等,「角度好難口述,我就會捉一捉佢隻手,托一托佢等佢擺啱位置」。
就W的指控,被告指自己有「拍一拍」背脊,有機會接近腰間,而非「掂」,但目的是提醒她做事。被告強調不止W,他對待其他人也如此,亦肯定自己沒有W所指的觸碰7次。被告續指,不知自己會有這些小動作,發生本案後再詢問朋友及球員,他們均表示「我心急時會有呢啲小動作」,在案發前自己並無為意。
關於X的指控,被告承認自己有接觸過X,但否認有在餐廳及科學館觸摸X。被告解釋:「想同佢講啲嘢,推一推佢條腰」,又稱想當時與X分享技巧,而在場有市民、學生,工作人員,怕在其他人面前會令她尷尬,「所以推佢埋一邊講,感受會好啲,離開人群,一路推一路行」。
被告亦承認,自己與學生之間會有身體接觸,但她們從來沒避開或投訴。被告指自己與4名受害人屬朋友關係,「會同佢哋有WhatsaApp對話,傾下閒偈」,更指「而家嘅教育唔同幾年前,師生要打成一片,打好關係」。
案件星期一(15日)續審。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