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香港民研低調公佈台獨藏獨民調 當事人怕踩《國安法》界 金牙大狀:確有可能踩界

博客文章

香港民研低調公佈台獨藏獨民調 當事人怕踩《國安法》界 金牙大狀:確有可能踩界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香港民研低調公佈台獨藏獨民調 當事人怕踩《國安法》界 金牙大狀:確有可能踩界

2023年05月16日 19:58 最後更新:20:10

香港民意研究所低調公佈台獨藏獨民調,沒有舉辦記者會,只在網上公布。而新聞公布標題也只是「香港民研發放台灣及西藏問題調查結果」。

據悉,當事人自知這樣做民調十分敏感,怕踩《國安法》界,所以想低調處理。

香港民意研究所在網上公佈台獨藏獨民調。

香港民意研究所在網上公佈台獨藏獨民調。

先看看香港民硏的民調內容。

香港民研指他們4月由真實訪問員以隨機抽樣電話訪問方式成功訪問了 1,005 名香港居民。調查顯示,香港市民對兩岸統一有信心的淨值為負 11 個百分點,較半年前明顯下跌。國際空間方面,贊成台灣重新加入聯合國的淨值為正 5 個百分點,較半年前明顯上升。另外,認為「一 國兩制」適用於台灣的淨值為負 4 個百分點。台灣獨立方面,贊成淨值為負 37 個百分點,與半年前分別不大。至於西藏問題方面,贊成西藏獨立的淨值為負 36 個百分點,較半年前顯著上升。

香港民意研究所的民調結果。

香港民意研究所的民調結果。

香港民硏又指,最新調查顯示,40%被訪的香港市民表示對兩岸統一有信心,50%表示沒有信心,信心淨值為負 11 個百分點,較半年前明顯下跌。國際空間方面,贊成和反對台灣重新加入聯合國的分別佔 45%及 40%,贊成淨值為正 5 個百分點,較半年前明顯上升。另外,40%認為「一國兩制」 適用於台灣,認為不適用的佔 44%,適用淨值為負 4 個百分點。台灣獨立方面,62%表示反對, 贊成的佔 25%,贊成淨值為負 37 個百分點,與半年前分別不大。至於西藏問題方面,58%被 訪的香港市民反對西藏獨立,贊成者佔 22%,贊成淨值為負 36 個百分點,較半年前顯著上升。

就當事人自知這樣做民調可能踩了《港區國安法》界,金牙大狀認為,的確有踩界問題。

金牙大狀話, 《港區國安法》中分裂国家罪比較直接,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他分析,如有人經常進行相關民調,突出/誇大台獨、藏獨民意,提問時故意把台灣和中國並列,就有組織分裂國家之嫌。

金牙大狀又指出,當然控方也要證明涉嫌者的犯罪意圖,會把他過去的行為一併考慮,例如是一個客觀地進行研究的學術機構,抑或是一個受資助進行民調的組織?誰是他的資助者?他的資助者有何政治動機等等。若發現是一個政治性的操作,調查者就有鼓吹分裂之嫌,不只民意調查咁簡單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