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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件小事看到一個政黨的衰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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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件小事看到一個政黨的衰敗

2023年05月29日 19:15 最後更新:19:22

公民黨在上週六(5月27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正式宣布解散。

一個創立17年的政黨,最後步上解散之途,可說是一條失敗之路,但這條失敗之路,也是由該黨領導人一步一步行出來的,過去十多年香港歷史轉折時刻,我見證了幾件和公民黨有關的小事,也可以作側面反映,這個黨如何步上衰敗。

第一、對23條立法出爾反爾。時光回轉到2003年,當時港府推出基本法第23條立法,社會上風雨欲來,政府為求增進社會和諧,在中央政策組下成立了一個社會和諧小組,我叨陪末席,是小組成員之一。記得當時大律師公會內一群核心大狀,已組成23條關注組,他們就是公民黨的前身(後來先變成45條關注組),當時他們大力反對23條立法,但私底下仍與政府有溝通。

記得有一天,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與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見記者,說已跟大律師公會商議,政府決定提出讓步方案,就是後來的所謂「剥牙方案」,政府大幅調低23條的辣度,希望爭取包括法律界在內的反對派同意。當天下午,社會和諧小組剛好開會,其中一名資深大狀組員就是23條關注組的核心成員,和諧小組的成員都很關心事態發展,追問這位大狀,如何看23條立法修訂方案。當時他表態說,方案可以接受。小組成員都認為,這就是23條關注組與政府反覆磋商得到的方案。不過後來社會局面風起雲湧,到了「七一」搞出幾十萬人大遊行,包括23條關注組在內的政團馬上反水,轉過頭來反對修訂後的23條,最後方案被逼撤回。

事後回想,若在2003年通過23條立法,社會上對顛覆活動有一定的自我約束,或許不會發展至2019年的黑暴運動,又或許歷史也會改寫。

第二、參與決策毫無誠意。2005年曾蔭權上台,為了加強與各界溝通,擴大策略發展委員會,我也有幸叨陪末席,看見政府如何苦心地就不同範疇政策,拿到策發會內諮詢。當時23條關注組已變成45條關注組,其中核心女資深大狀,獲委為策發會成員,這位女大狀逢請必到,逢到必「早」,不過是早退的早。每次只見她參加會議,都只出席5分鐘至15分鐘,就施施然挽著她的名牌鱷魚皮手袋,提早離場,印象中她從未在策發會中表達任何意見,政府有心諮詢,但大狀黨無心參與。

我心想,若他們這麼討厭這個制度,大可以不參加策發會。但他們既要參加,也要爭取完美出席率,外人根本不知道他們只是應酬式出席,對向政府進言,推動政策改變毫無誠意,但公開表演就表情十足。

第三、嚴拒政改勢兇夾狼。時光流轉到2015年,特首梁振英提出政改方案,提議按基本法,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一人一票選出特首,結果在立法會被否決。一年後中央港澳協調小組組長張德江,在同年5月親臨香港,政府在會展搞了個晚宴,我也在座。張德江在晚宴前約見包括公民黨員在內的10名立法會議員,再遊說議員接受政改方案。就因為張德江與反對派議員見面,晚宴本來6時半開始,但等呀等,等呀等,等了個多小時,張德江久久未出現,就因為與議員會面時被圍攻。據與會人士透露,公民黨等議員勢兇夾狼,劇烈針對政改方案,雙方討論激烈,最後不歡而散。

我心想如果公民黨當日接受了政改方案,香港有先經提名然後普選的特首,若政治不走向極端,也不會有今天的局面。

回歸26年,泛民搞的政黨愈搞愈激,背後是想推翻政府,上台執政。公民黨不但在香港玩得激進,更到美國游說對港制裁。這一切都是政治選擇,敬酒不飲飲罰酒,偏要參加一場顛覆政府的運動,最後落得散黨的下場。只能說:絕路是自己行出來的。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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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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