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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站破壞港鐵、襲擊警員 16人被控非法禁錮及襲警等15罪

政事

太子站破壞港鐵、襲擊警員 16人被控非法禁錮及襲警等15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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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站破壞港鐵、襲擊警員 16人被控非法禁錮及襲警等15罪

2023年05月31日 18:06 最後更新:18:25

2019年8月31日,有示威者破壞港鐵車站設施,襲擊多名警務人員,事後其中16名年齡介乎21至39歲的男女被控非法禁錮及阻礙或襲擊警務人員等共15罪,並分為4宗案件處理,所有案件5月3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暫時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將4案分別押後至7月26日、27日及28日,以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和向控方索取文件。各被告獲准現金3000元保釋外出,期間除了一名須出外公幹的被告外,其他人不得離港及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等。

被告林秉軒。

被告林秉軒。

首案被告依次為顧文軒(27歲,調酒師/酒保)、劉汝恒(28歲,髮廊職員)、葉禮豪(21歲,無業)、許肇彰(29歲)、蔡浩賢(26歲,侍應)、郭俊駒(39歲,售貨員)、劉洪發(26歲,運輸工人)、黎卓如(25歲,女學生)、楊啟源(28歲,地盤工人)、林秉軒(32歲,兼職繪畫導師)和鍾日傑(31歲,文員)。顧被控1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劉及葉各被控1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和3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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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秉軒。

2019年8月31日,有示威者破壞港鐵車站設施,襲擊多名警務人員,事後其中16名年齡介乎21至39歲的男女被控非法禁錮及阻礙或襲擊警務人員等共15罪,並分為4宗案件處理,所有案件5月3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暫時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將4案分別押後至7月26日、27日及28日,以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和向控方索取文件。各被告獲准現金3000元保釋外出,期間除了一名須出外公幹的被告外,其他人不得離港及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等。

被告葉禮豪。

首案被告依次為顧文軒(27歲,調酒師/酒保)、劉汝恒(28歲,髮廊職員)、葉禮豪(21歲,無業)、許肇彰(29歲)、蔡浩賢(26歲,侍應)、郭俊駒(39歲,售貨員)、劉洪發(26歲,運輸工人)、黎卓如(25歲,女學生)、楊啟源(28歲,地盤工人)、林秉軒(32歲,兼職繪畫導師)和鍾日傑(31歲,文員)。顧被控1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劉及葉各被控1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和33531。

被告鍾日傑。

此外,許被控1項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於或約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警員7889及警員10507;蔡被控1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指於或約同日同地與王茂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郭、劉、黎、楊及鍾各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共5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林則被控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於或約於同日同地林不是適當執照的持有人,而管有1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

被告蔡浩賢。

次案被告依次為馬俊仁(27歲,售貨員)和蔡朗賢(29歲,接待員),他們各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馬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錘子連1把摺刀、1把彈射器、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及21粒波子;蔡則被控於或約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顧文軒。

第三案被告為譚志達(25歲,無業)被控1項刑事損壞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1輛警車,車牌AM 723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梁靜雯。

第四案被告依次為屈君鵬(26歲,會計師)和梁靜雯(22歲,女學生),他們同被控1項非法囚禁他人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及其他人士,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被告屈君鵬。

控方指,除了原有現金3000元外,需要增加一系列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及居住報稱地址。辯方表示,4宗案件均申請押後,另各被告亦願意遵守新增的保釋條件,但當中被告郭俊駒任職於國際時裝品牌,經常需要出外工作,因此向法庭申請在6月3日至9日期間到法國公幹。

被告郭俊駒(左)。

黃官聽罷後,批准控方申請,而辯方就郭的申請亦獲准,但郭返港後需要在6月12日或之前交出旅遊證件,及再到警署報到多1次,並分別押後首案至7月27日、次案及第四案至7月28日,第三案則至7月26日。

其中一名被告劉汝恒。

其中一名被告劉汝恒。

被告葉禮豪。

被告葉禮豪。

此外,許被控1項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於或約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警員7889及警員10507;蔡被控1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指於或約同日同地與王茂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郭、劉、黎、楊及鍾各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共5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林則被控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於或約於同日同地林不是適當執照的持有人,而管有1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

被告鍾日傑。

被告鍾日傑。

次案被告依次為馬俊仁(27歲,售貨員)和蔡朗賢(29歲,接待員),他們各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馬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錘子連1把摺刀、1把彈射器、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及21粒波子;蔡則被控於或約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蔡浩賢。

被告蔡浩賢。

第三案被告為譚志達(25歲,無業)被控1項刑事損壞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1輛警車,車牌AM 723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顧文軒。

被告顧文軒。

第四案被告依次為屈君鵬(26歲,會計師)和梁靜雯(22歲,女學生),他們同被控1項非法囚禁他人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及其他人士,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被告梁靜雯。

被告梁靜雯。

控方指,除了原有現金3000元外,需要增加一系列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及居住報稱地址。辯方表示,4宗案件均申請押後,另各被告亦願意遵守新增的保釋條件,但當中被告郭俊駒任職於國際時裝品牌,經常需要出外工作,因此向法庭申請在6月3日至9日期間到法國公幹。

被告屈君鵬。

被告屈君鵬。

黃官聽罷後,批准控方申請,而辯方就郭的申請亦獲准,但郭返港後需要在6月12日或之前交出旅遊證件,及再到警署報到多1次,並分別押後首案至7月27日、次案及第四案至7月28日,第三案則至7月26日。

被告郭俊駒(左)。

被告郭俊駒(左)。

其中一名被告劉汝恒。

其中一名被告劉汝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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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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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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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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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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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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