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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感、多巴胺、還有打卡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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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感、多巴胺、還有打卡上網

2023年06月02日 18:54 最後更新:21:55

最近發生一宗因拍照被大浪沖走的致命慘劇。一名43歲張姓女子於5月31日行山,在香港仔玉桂山鴨脷排海邊的小碼頭拍照,被大浪沖落海。她被朋友救起送院,但終告不治。

事發影片其後在社交媒體流出,只見片中一眾行山人士,興高采烈地在一個小碼頭上影相打卡,期間不斷有巨浪打上碼頭,不過一眾人等繼續擺拍,而且不時哈哈大笑,海浪越來越大,一些人失去平衡,最後一個巨浪沖上碼頭,把43歲女子被沖落海。當大浪開始打上碼頭時,已有人高喊:「好危險!」、「喂喂喂!快啲走呀!」,但正在拍照的人繼續拍照,最後樂極生悲。

事實上,行山影相打卡,有時是高危活動。最近的兩年,就發生了27宗致命的行山意外。死者有20多歲的年輕人,也有經驗豐富的行山發燒友。有人在高溫下中暑,有人心臟病發,有人從高處的崖邊墮下,也有人在惡劣天氣下行山被洪水沖走、被雷電擊中。去年2月,一名71歲男子與家人去東龍島行山,他的22歲女兒在岸邊岩石上拍攝照時,被大浪捲落海。男子跳入海中救女兒,自己遇溺身亡,女兒則獲救輕傷。情況和今次的小碼頭上拍照的人遇上巨浪有點相似,去年行山致死有27宗,去年謀殺案有30宗,想不到行山風險程度和謀殺不遑多讓。

為什麼有些人特別喜歡冒險犯難、追求刺激呢?美國人格心理學家祖克曼(Marvin Zuckerman)認為,追求風險只是行為表象,這種行為背後代表了某種人格特質,他稱之為「感覺追尋人格」(sensation-seeking),這種人喜歡追求嶄新和強烈的感覺經驗,例如喜歡高強度的音樂、偏好性愛和恐怖電影、樂於到異國旅行、嘗試藥物、酒精、喜歡賭博和極限運動等等。重點是他們追尋的是「感覺經驗」,而非單單追求風險。祖克曼認為這和遺傳有關,也與部份人的大腦的生理機制所致,特別是與多巴胺等神經傳遞物質有關。

多巴胺是大腦合成的一種能夠獎勵或激勵我們的行為的要素,不同人的基因不同,對多巴胺有不同的反應,例如不同變體的「DRD4基因」產生出感受性低的多巴胺受體時,有這種基因的人會透過「尋奇」來剌激生成更多的多巴胺以作彌償。簡言之,喜歡刺激的人和遺傳因素有關。

現今社會再附加一個催化劑,就是社交媒體的「打卡效應」。

美國阿里桑拿州鳳凰城有一個野生動物園,圍欄內中養著美洲豹,有一名女子為了要和美洲豹自拍,竟然攀越圍欄內,結果被美洲豹襲擊,抓傷了手臂,幸好有旁觀者趕入圍欄內將她救出。這種拼了命的行為,其實只為拍一張獵奇照片,然後放上網以獲得別人的讚賞。美國加州大學心理學博士研究員沃格爾表示,社交媒體完全處於促使人們為了刺激而願意冒險的位置,他們獲得讚賞和回覆時,有即時的滿足感,能夠短暫提升自尊。所以,這些人見到有風險的時候,仍堅持拍照,並非不知道風險,而正正是覺得在風險下會拍攝到其他人拍攝不到的照片而獲得更多的點讚。

總而言之,在快感、多巴胺和社媒的影響下,冒險拍照放上網,並非難以想像的行為,但卻會令當事人和社會付出沉重的代價。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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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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