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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理大「圍魏救趙」 案213人被捕 審完絕大部分都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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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理大「圍魏救趙」 案213人被捕 審完絕大部分都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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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理大「圍魏救趙」 案213人被捕 審完絕大部分都定罪判刑

2023年06月18日 08:00

2019年11月18日晚,理工大學被暴徒佔領,警方之後圍堵理大,有人發起所謂「圍魏救趙」的聲援行動,到油尖旺一帶聚集冀分散警力,其後演變成暴力衝擊,事件中共213人被捕,分為17宗案件處理。

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焚雜物及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焚雜物及堵路。資料圖片

其中1宗的19名被告中,1人在審前認罪,其餘18人否認控罪,昨天(17日)在區域法院裁定18人暴動罪成,其中1名男被告亦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法官將案押後至7月15日,屆時會聽取辯方求情及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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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焚雜物及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焚雜物及堵路。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被告:張婉兒、張振鴻、黃紫情、蕭穎鈊及勞俊軒。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被告:張婉兒、張振鴻、黃紫情、蕭穎鈊及勞俊軒。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被告:鍾凱文、何羚甄,李浚維及趙泳姿。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被告:鍾凱文、何羚甄,李浚維及趙泳姿。資料圖片

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案中19名被告依次為勞俊軒(27 歲,建築工人)、呂鋒(20 歲,學生)、吳進欣(23 歲,學生)、倪倬傑(25 歲,攝影師)、蕭竣旻(20 歲,學生)、蕭子慧(23 歲,圖像設計師)、蕭穎鈊(22 歲,侍應)、黃靖斐(19 歲,推銷員)、黃紫情(26 歲,護士)、鄭文豪(19 歲,學生)、張振鴻(31 歲,保安員)、張婉兒(19 歲,學生)、趙泳姿(19 歲,學生)、鍾凱文(19 歲,學生)、古倩誼(21 歲,文員)、黃沅詩(18 歲,學生)、林堅信(21 歲,學生)、李浚維(18 歲,學生)和何羚甄(17 歲,學生)。

由左至右被告:張婉兒、張振鴻、黃紫情、蕭穎鈊及勞俊軒。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被告:張婉兒、張振鴻、黃紫情、蕭穎鈊及勞俊軒。資料圖片

19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第十被告鄭文豪在審前承認暴動罪。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今裁決時指,涉案暴動規模龐大,18名被告當時必定知道他們身處暴動現場,並意圖參與暴動以壯大聲勢,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遂裁定18人暴動罪成。

由左至右被告:鍾凱文、何羚甄,李浚維及趙泳姿。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被告:鍾凱文、何羚甄,李浚維及趙泳姿。資料圖片

對於第十一被告張振鴻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張解釋他被搜出的大膠樽內是「藍威寶溝水」的清潔溶液,用以清洗單車鏈,張用水清洗大膠樽後放回背囊。碎布則是用來抹乾單車表面及單車鏈。警員指他曾在張面前將大膠樽內剩餘的小量液體倒進一個小白色膠樽內,化驗出液體為汽油。游官拒絕接納張的供詞,考慮環境證供後認為張管有涉案物品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在暴動中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裁定張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

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高人翻查資料發現,警方拘捕的213人中審完判咗案的絕大部分 (98.6%) 都定了罪,目前被定罪總人數:141人,被判入獄的總人數:85人,被判進入教導所的總人數:4人,已定罪和待判刑:52人,監禁時間範圍:29-64個月,總監禁時間:4337個月。

高人話,可見參與暴動者,都要付出代價。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高等法院星期一(6月12日)開庭審理律政司要求禁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禁制令申請。法官陳嘉信在澄清誰是答辯人和公佈禁制令渠道的問題後,決定押後到7月21日再行處理。

律政司入稟要求禁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入稟要求禁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

法庭處理禁制令申請,一般先考慮頒發臨時禁制令 ,然後排期再審,決定是否頒發正式禁制令。
但高院法官陳嘉信聽取入稟方律政司陳詞後,無決定是否頒發臨時禁制令,反而先押後案件一個多月。

金牙大狀話,主要因為案件有入稟人,無具體答辯人。律政司入稟禁止任何人發布《榮光》歌。法庭是擔心有人利益受損,但未知律政司入稟禁止人發布《榮光》歌,故無法參加答辯。

主審法官陳嘉信在庭上表示,禁制令申請訴狀的答辯對象是「不具名人士」,要求律政司澄清誰是答辯人,以及禁制令一旦頒布後是否適用於全世界。

律政司的代表律師稱,不是要禁止全世界人傳播這首歌,而是針對一些目前正在傳播這首歌從事做違法行為的人。法官追問,如果頒發禁制令時,有關人士並無或沒有意圖傳播此歌,但禁令頒布翌日就有意圖傳播,是否違反禁制令、會被控告上法庭,律政司答「會」。律政司隨後同意將禁制令措辭修訂為針對「正在進行或有意圖進行相關行為的人」。

此外,法官還關注公眾如何獲得禁制令的內容。律政司稱,會在政府、警方和律政司網站公佈禁制令內容,也會張貼在警察總部報案室讓公眾閱覽。法官問及為何不登報,認為可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刊登禁制令,而律政司稱政府會發出新聞公告,屆時傳媒會報道,公眾可從中知道內容。法官表示認可,並要求在新聞公告中加入二維碼,讓公眾可以連結到禁制令文件。

法庭結果批准控方於政府、律政司、警方網站及於灣仔分區警署等張貼告示,知會擬答辯人接收相關入稟令狀文件,在下次審之前可加入作答辦人。

未來若有人加入作答辦人,他就會和政府打官司,若無人加入作答辦人,就由政府做獨腳戲打官司,不過相信法官也會如這次一樣,比較主動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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