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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告人告我」的故事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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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告人告我」的故事

2016年08月04日 20:00 最後更新:20:08

部份立法會參選人因為鼓吹港獨,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坊間生起不少質疑,「為什麼其他鼓吹港獨的人可以參選,而我卻不能?」又或者「梁天琦在早前新界東補選也能參選,今次為何不可?」提出此等意見者甚至認為,可以據此作選舉呈請或司法覆核,打贏官司機會極大。

這些觀點作為政治爭論顯淺易明,可以投射出政府選擇性執法的印象,易取信於大眾。但如作為法律觀點在庭上提出,其實不堪一擊。

這些爭議讓我想起十多年前的一個經歷。那次因為遇上交通意外,要上庭應訊。去到荃灣裁判署,因為案件延誤,結果在裁判署內聽了半日其他案件的審訊。當日裁判署處理的絕大多數是交通事故等官司。由於我當時還在兼職修讀法律專業文憑,其中一科「訟辯」(Advocacy)是關於法庭上打官司的技巧,所以很有興趣聽聽法庭的審訊。當日有兩宗案件,法庭處理和一般「常識」不同,令我印象深刻。

一宗是關於的士司機濫收車資的案件,涉案的士司機除了收取一名外國遊客的大型行李費之外,還收取該名乘客兩個小型手提袋的行李費,結果被告上法庭,指他濫收車資。 該名的士司機大約60多歲,當檢控官陳述完控罪之後,他即時搶答,否認控罪之餘,還激動陳詞,話他做了40年的士司機,從來都是這樣收取車資的,即使是很細小的行李,也收行李費,從未有給人告過,他質疑政府濫告。

裁判官聞言大怒,喝停的士司機的講話(真的是很大聲怒喝叫他「叫聲」)。

裁判官接著解釋法律的精神,話每宗案件都是獨立處理,不可以因為過去觸犯法例而未被起訴,作為今次犯罪的辯護藉口。他說:「過去無告你,可能係無人報案,可能係警方人手不足,查唔到你,或者有一百個理由無注意到你無告你。但過去你犯罪無告你,唔等如今次你犯罪合理。每次提控,法庭都會獨立去睇有無足夠證據證明你犯事,唔可以用過去犯過同樣事無俾人告,作為辯解。」裁判官侃侃而談,甚有官威,這也是我第一次領教法官的威嚴。

另一宗案的主角是一名大約40歲的男子,他在鬧市駕車,他的右邊有部車切線到他前方時,撞到他的右邊前方車角,警方告他不小心駕駛。檢控官講完控罪,這名司機表示不認罪。他說涉案的另一部車從右方切線過來,他直行,當然是對方的錯,不是他的錯。

裁判官即時澄清:「不能因為其他車輛有犯錯,用來證明你沒有犯錯,另一輛車的司機可能也會被告不小心駕駛,甚至是魯莽駕駛,但在這案件中,法庭會獨立考慮你在駕駛時,有沒有觸犯不小心駕駛的罪行。」結果裁定這名駕駛者駕駛時沒有充份留意路面情況,沒有留意右邊有車輛打燈準備切線,所以判他罪成。

上述之的士司機過去濫收行李費沒有被人告,就如梁天琦上次可在新界東補選參選,今次卻被取消資格一樣,不能以上次政府沒有採取行動,來推論今次也不應採取行動。否則重覆發生的案件,第一次無告就永遠不能起訴了。

至於上述交通意外他人切線罪責更大的個案,就如其他同樣提倡港獨,但仍然獲得參選資格的質疑。這種說法無視每個個案的不同情況,據我所知,有一名被稱為「國師級」的參選人,他簽署了參選聲明之後,發表的港獨言論相當曖昧,立場並不明顯。據聞選舉主任曾考慮過取消他的參選資格,但最後檢視實際證據後,發現證據不足,結果讓他參選。

到最後上庭時,每個取消參選資格的個案要獨立去睇,講事實,講證據。和局外人憑「常識」去推論,很不一樣。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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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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