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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英國首席大法官: 司法審查並不是代官員作決定

政事

前英國首席大法官: 司法審查並不是代官員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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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英國首席大法官: 司法審查並不是代官員作決定

2016年08月06日 11:47 最後更新:14:15

選舉主任否定部份鼓吹港獨的參選人的立法會參選資格,惹起爭議,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發炮,轟港府做法等同以官員取代法官, 指作為政府官員的選舉主任,以參選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 為理由,撤銷他們的參選資格,直言等同判參選人發假誓。

陳景生指發假誓屬犯罪行為,絕不能由一名官員代法庭作判決,「 發假誓係一個好嚴重嘅指控,其實亦都係一個罪行嘅指控,定罪嗰樣嘢係由我哋嘅司法系統嚟處理,唔係由一個官員嚟處理」。

政壇高人話, 陳景生辯才甚佳,用一個議題置換的手法,將選舉主任判斷參選人是否提供真實參選資料的權力,變換成一個法庭判斷是否發假誓的決定,然後話判定發假誓的權力在法庭,巧妙地轉移了焦點。

高人話,陳景生的說法若然為真,選舉主任只是橡皮圖章,不能行使任何權力。試想一個情景,參選人在選舉主任面前,一邊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一邊放火燒毁基本法,並大講粗口話「 我擁X護基本法!」按陳景生的說法,選舉主任不能做任何判斷,仍應確認參選人的參選資格。其他政府部門若不同意,就只能起訴這個參選人發假誓,排期一兩年慢慢去打官司,若參選人變成議員,即使官司告入,也不一定可以取消當他的議員資格,因為取消資格要立法會三分之二同意。

高人話若然如此,可以取消選舉主任的崗位,搵部蓋印機就得,節省很多。高人又話, 即使被取消資格的參選人不滿要打司法覆核的官司,法官也不是取代選舉主任作決定, 只是審視他行使權力有無越權而矣,不像香港部份大狀說成那樣,將一切行政決策權都說成是法院的權力,要法官決定。

高人話,不要以為只是大律師講嘢就獨家詮釋什麼叫法治,可以看看權威的法官怎樣講,英國前首席大法官湯姆賓漢(Tom Bingham)怎樣講,賓漢寫了《法治── 英國首席大法官如是說》一書,此書是2011年Orwell Prize得主,被評為最佳政治著作。作者賓漢大法官曾任英國最重要的三個司法職位,被譽為二次大戰以來英國最偉大的法官,在2008年退休。

賓漢在書中談到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決策進行司法審查時,他說「 法律是法官日常工作的一部份,是其擅長的專業領域。但他們(指法官)並非獨立的決策人,亦無權如此。他們很可能對自己審查的決策內容並不精通,而只是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員,僅此而已。這很重要。當國會通過法規或條例授權某一官員做出某一決定時,並沒有將這項權力授予他人。國會希望其指定的官員或團體能遵從政策可能制定過的準則行事,但是,他更希望該名官員或團體,在考慮過有無相關經驗或資源之後,能自己判斷。國會並不希望或打算讓某一位自以為見多識廣的法官,單獨作出決定。」

賓漢的論述十分清淅,法官只判定官員的決策是否合法,並不是取代官員作決定。當然更不會如陳景生說的那樣,將本應由選舉主任決定的事,說成應由法庭作決定。法庭在對選舉主任決定的司法覆核官司,僅要判定選舉主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僅此而已。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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