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上升成為內地媒體新聞,都是近期很少見的事情。
內地騰訊網報道港股上漲消息。
港股今日(7月25日)大升,恒生指數大升766點,升幅4.1%,報19434點,終於回到19000點樓上。
恒生科技指數漲6%,國企指數漲5.3%,升幅都比恒指大。當中近期極衰的內房股,終於近來較像樣的反彈。龍湖集團漲超25%、碧桂園漲超18%。
央視報道中央政治局開會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的消息。
今次港股反彈回升,主要和昨天(7月24日)中央政治局開會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有關。房地產方面,會議提出「適應我國房地產市場供求關係發生重大變化的新形勢,適時調整優化房地產政策」,會議亦不再提「房住不炒」,投資機構普遍預計中央後續會加大力度支持房地產平穩發展。
政治局強調要「加大宏觀調控力度、著力擴大內需」所謂加大宏觀政策調控力度,市場是直接的理解就是加放水力度。
金融界人士話,近年本地股市唔得,外圍投行又重組,直接影響本地金融界就業。以投行為例,幾間大外資行都在裁員,另外瑞銀和瑞信合併,令人擔心要在本地裁1000人。
本地股市弱,評論員都無工開。
至於本地證券業,該金融界人士話,由於本地股市唔掂,近日19000點一度都守不住,新股上市大減,就連金融評論員都遭秧。過去不少本地證券行會請金融評論員做代言人,如今完全不請,他就認識一個金融評論員失業3年,仍未搵到工。
證券業界希望,阿爺這次政治局開會後,真正有實招撐起內地股市、樓市和經濟,否則本地證券業真正無啖好食。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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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