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早前入稟申請禁制令,禁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歌曲。法官陳健強今日頒布判辭,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高院法官陳健強。
陳官拒批禁制令有幾個主要理由,1. 禁令針對的行為本已屬刑事罪行(《港區國安法》等)可以覆蓋,在執法方面,禁令會與現行刑事法例有所衝突。2. 律政司無法說服禁制令有何實際用途。3. 這禁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即動機清白的人士或會害怕違反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
金牙大狀話,禁制令難以執行是一大難點,協助刑事法律的禁制令須為必要或具功用,以達致有關目的,今次法庭認為禁制令並無真正功用。換言之是難以執行,例如對海外社媒平台無法執行。
另一個相關問題是和《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及《國歌法》重覆。法庭信納,在強制執行本禁制令時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例如:違反《國安法》的罪行須循公訴程序在刑事法庭提出檢控。
金牙大狀話,法庭等如話,如認為榮光歌有問題,何不按《國安法》正正式式起訴? 而不是用簡易的申請禁制令程序。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沒有與訟方,而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何卓衡,就以「法庭之友」中立身分參與聆訊協助法庭。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在早前審訊時就質疑禁制令的效用,指出《國安法》中,已列明分裂國家罪,以防止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故禁制令用途與《國安法》無異,而過度禁止歌曲更會「欲蓋彌彰」,又認為相比申請禁制令,實更需要教育公眾《國安法》,提高公眾對《國安法》的公共意識,指出傳播《願榮光》屬違反《國安法》。陳樂信又指,除非律政司指明,如以民事控告便不會作出刑事檢控,否則禁制令作用不大,不單不比國安法有效,亦會造成一罪兩審的問題。
現在看來,法庭信納相關觀點,在執法方面,禁令會與現行刑事法如國安法有衝突,有《國安法》應已足夠。
若政府考慮上訴,必需小心考慮有關法律問題。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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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3名立法會議員校董提出的改組中大校董會的條例草案,近日掀起討論。部份支持中大校方、反對方案的中大校友在報章刊登全版廣告,促請提出私人草案的立法會議員校董張宇人、劉國勳及鄧家彪,修訂已提交的條例草案。
但中大校董、新亞書院校董會主席梁英偉就致函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支持3個議員提出的改革中大校董會草案,希望能盡快完成改革。
中大校董梁英偉表明支持議員校董提出的改革草案,批評現時校董會內的校董主要是大學僱員,令校董會成為校長的「橡皮圖章」。
梁英偉的函件內容如下:
「梁美芬主席,
關於香港中文大學管治出現重大問題,本人作為資深校董,認為立法會議員兼校董的張宇人議員提出的《2023年香港中文大學(修訂)條例草案》是合理的。
大學校董會查主席原是科大副主席多年,發覺中大管理層架床叠屋,現時的校董會內,校董主要是大學僱員,其任命升遷全部由校長決定,在校董會內根本是校長的橡皮圖章, 無人監管校長及管理層。
黑暴期間,更長時間無開校董會,管理層完全缺乏監管;更改校徽事件,更加沒有全面徵詢校董會及校友意見,欲強行更改,結果遭到強烈反對才作罷,張宇人議員欲追查這次更改校徽設計的開支,校方管理層一直拖拖拉拉,僅開過兩次會,仍未能交出相關資料。
校董會主席現通知校長開會,校長不出現,中大醫院欠政府貸款未能償還,要中大校長上立法會解釋延期原因,校長不願出席,最後由校董會主席帶同中大副註冊主任出席問答會。
根據立法會6月份關於大學校董會組成的文件 (見附件),由特首委任及立法會議員9人,校內教職員28人,學生及校友3人及校董會提名選出來的15人,55個校董,校內教職員佔了半數,由政府委任的6人,只佔11%,遠低於其他大學(見附表),過半數的教職員比例在議決監管校方管理事項時,造成很大阻力,導致校董會無法有效監管中大的管理。
目前在校董會內,主席、副主席、三位立法會議員,及特首委任的幾位校董是團结一致贊成張宇人議員提出的修訂條例草案,希望減少中大教職員在校董會內的人數;校長、副校長吳樹培、校董香樹輝等是另一夥,其他校董會內的教職員主要是跟隨校長意見的,在目前校董會內推行任何改善管治方案都是非常困難的,校董會主席及副主席現在的工作是在苦戰中,要盡快改制方可改善中大的管治。
本人絕對支持3位委員的草案,希望能盡快完成。」
高人睇完梁英偉的函件,指這位中文大學資深校董的意見,說明中大管治出現很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