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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區域總監強姦家傭罪成 官斥明知不同意仍強行性交

保險公司區域總監強姦家傭罪成 官斥明知不同意仍強行性交

保險公司區域總監強姦家傭罪成 官斥明知不同意仍強行性交

2023年10月10日 23:03 最後更新:10月11日 08:37

一名保險公司區域總監涉嫌在醉酒狀態下,兩度潛入40歲印傭睡房性侵犯對方,6人陪審團以5比1大比數裁定被告強姦罪成判囚7年。

高等法院特委法官許紹鼎判刑時,斥責被告利用家傭對僱主的信任,明知家傭不同意下強行性交,家傭事後患上創傷後遺症,但案件並不涉及暴力,法官形容案件是悲劇,被告一失足成千古恨,把成功事業毁於一旦,令三名子女需由被告的病母代為照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案情指,45歲被告周家瑋2021年8月10日凌晨飲酒後,到印傭床邊,不顧印傭反抗,進行性侵犯。特委法官許紹鼎刑時指,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否認犯案,又指他忘記發生何事,其後自辯時又案件是印傭同意下發生的性交易,但顯然陪審團不接納其自辯。

從陪審團的判斷可見,被告與印傭在案發前已有一段超出僱主及家人的親密關係,在涉案強姦所發生的企圖強姦行為,因被告不能勃起而告終,印傭翌日告知被告她不同意與被告發生親密行為,相信陪審團認為被告在企圖強姦時弄不清印傭是否同意,但印傭翌日釐清立場後,被告是明知印傭不同意而強行與她性交。

許官引述印傭的創傷報告指,她事後難以控制情緒,伴有失眠及食欲不振,出現嚴重焦慮及輕微抑鬱症狀,證實患有創傷後遺症,建議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許官認為家傭在外地來港工作,財政上依賴僱主,屬於易受傷害群體;而本案被告利用印傭對他的信任,被告違反誠信,強姦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並在印傭體內射精,印傭事後患上創傷後遺症等,最終被告被判囚7年。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現時被告已與妻子離婚,三名子女交由被告74歲母親照顧,但其母親患有子宮頸癌,現時正進行抗癌治療。被告前妻及親友等12人均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被告一直熱心公益,為環保及支援貧窮兒童等出一分力。

32歲無業男涉於兩年前與已婚女網友初次見面時,在紅磡家維邨後樓梯強姦女網友,他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星期三(12月10日)於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沒向事主支付援交「肉金」,屬處理不當,但事主主動,被告不是強姦。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員作出指引,預計陪審團明(12月11日)將退庭商議。

被告盧彥銘(32歲,無業)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涉於2023年10月30日於紅磡家維邨家義樓1樓樓梯間強姦X。案件由3女4男陪審團連同法官張慧玲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有關毒品的罪行獲控方發出「免予起訴書」的X (案發時30歲),早前透過視像供稱,當天因與丈夫吵架心情不好,遂應透過交友軟件認識的被告邀請,到他家中吸大麻。她指,見面後被告拖她手、攬腰及輕吻她,她雖感錯愕但沒阻止。她稱,被告提出先在後樓梯「smoke嘢」,惟被告在該處強吻她,其後更強姦她,她反抗不果。被告其後稱「返去拎大麻」並離開,她則向大廈保安員求助並報案。

控方結案陳詞指,沒有爭議的是X和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點發生性行爲,關鍵在於當時X是否同意,被告是否知道X不同意,或罔顧X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X承認,在案發前和被告有親暱行爲,但縱使有親暱行爲,也不代表X在事發當刻願意性交。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在交友網站認識並約見一位女子「援交」,而發生性行爲後,聞到私處有異味,他有些不開心及害怕,認爲X「有性病都出來做」,離開時沒向X支付「肉金」500元,是他處理不當。辯方指,X在交友程序上的帳戶名稱是「做你一日的出租女友」,兩人講價後同意以500元金額交易。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顯示,X和被告一見面就和被告「攬攬錫錫」,上身傾前,非常主動。而警方拘捕被告搜身時,並沒發現大麻,「smoke嘢」是X編造。

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後,向陪審員作出指引,並將於明繼續,陪審團預計明早上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 36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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