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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消防員涉酒店輪姦26歲女友人 事主供稱遭强逼口交 回家後哭泣大腦一片空白

法庭事

兩消防員涉酒店輪姦26歲女友人 事主供稱遭强逼口交 回家後哭泣大腦一片空白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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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消防員涉酒店輪姦26歲女友人 事主供稱遭强逼口交 回家後哭泣大腦一片空白

2025年05月13日 18:10 最後更新:18:11

26歲女咖啡師2021年8月應約到旺角帝京酒店房內與兩名消防員友人飲酒,其間兩人涉嫌趁女子飲醉臥牀休息時輪流強姦她,各被控一項強姦罪,涉案兩消防員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5月13日)踏入第2日審訊。事主供稱,案發期間無力反抗兩名被告,首被告更強行打開她的嘴巴強逼她口交,並在她臉上射精。X後求助社工報警,假約兩名被告在涉案酒店,協助警方拘捕。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X供稱案發期間時而迷糊時而清醒

被告李浩田(31歲)及陳卓軒(29歲),被控一項強姦罪。控罪指2人於2021年8月2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新世紀廣場帝京酒店978號房強姦X。

X供稱,案發當晚在酒店房間內遭兩名被告輪流強姦,當其中一名被告在她身上強姦她時,會用雙手按著她的肩膀及用雙腿夾着她,令她無法反抗,過程中她處於迷糊狀態,偶爾清醒。

遭首被告逼口交並在臉上射精

X有意識的時候,見到次被告在X身上,而首被告站在X右側床邊地上,强行張開X嘴巴強逼口交,而次被告繼續在X身上強姦她。X表示當時很害怕,不知道可以做什麽,只是知道要推開他們,但不勝酒力沒有成功。

後來兩被告再互換位置繼續強姦她,直到最後次被告在強姦她時,她清醒看到首被告在她的臉上射精,持站姿。兩名被告發現事主清醒後停止動作。X哭泣並用力推開兩人,次被告告訴X不用害怕,其後幫X清理臉部、整理衣物,表示要送X離開。

控方展示閉路電視片段,X和次被告走出酒店到門口。X和次被告出房間後在走廊時候,兩人停下數秒,X稱當時是在確認能不能自行走路。兩人在酒店門口搭的士,但沒有的士,隨後走到新世紀廣場路邊,兩人從酒店走到新世紀廣場路邊時,閉路電視顯示X在途中嘔吐。其後次被告和X一起上的士,X供稱,的士到達X家樓下後,次被告送X下車後兩人分開。

回到家後,X仍感覺好醉,到家後坐在梳化哭泣,大腦一片空白,不知自己有何可做,當時和父母住,但不想讓父母知道,因還沒有消化整個事情,不想和任何人說,覺得很驚慌和羞恥。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翌日次被告嘗試追蹤事主IG賬號

X供稱,8月21日首被告在WhatsApp聯絡X,表示致電X但打不通,後語音詢問X,「我的朋友是不是送你回家?」X沒有回應。次被告亦曾透過WhatsApp及Instagram聯絡她,但她沒有回覆其WhatsApp訊息,也沒有讓次被告追蹤自己的Instagram帳號。在此之前,次被告沒有X聯絡方式,也沒有任何社交上的溝通。X相信次被告向首被告索要自己的電話號碼。

X上班情緒難抑而求助社工報警 假意約被告助警方拘捕

X8月22日照常上班,沒有和兩名被告聯絡。8月23日,X前往一位很信任的女性朋友家中,忍不住哭,傾訴自己醉酒後被舊同事和其現時同事性侵。陳姓朋友建議X找社工求助,問X是否需要報警。X當時仍在考慮,並未打算和其他人說。翌日,X上班時感覺自己情緒難以控制,不能如常上班,因而打電話給社工求助。X當日與社工見面,並做身體檢查,社工向警方報告,警方遂介入調查。

警方瞭解情況後,佈署拘捕行動。X按警方要求,在9月1日通過WhatsApp聯絡首被告,雙方約定見面。9月8日下午6:46時,在警方陪同下,X在涉案酒店大堂指認兩人,警方拘捕兩名被告。

辯方指酒精對X影響不大

辯方指出,案發當晚,首被告和X進入房間後,一起混合第一扎飲品。X不同意,稱沒有參與混合飲品。X稱,開始時的規則是玩游戲輸了喝半杯酒,她不同意,規則改為開始兩個輸的喝一口,第三個輸的喝完剩下。X同意,喝酒期間玩得很開心,有説有笑。第一輪游戲有自己喝,到後來,說自己不想再喝,首被告和次被告有幫X喝一點。X確認,整個過程,沒人逼迫X喝酒。喝了11至12杯混合酒。辯方指,當時X其實是喝了8杯稀釋的酒精,而酒精對X其實不造成太大影響。X不同意。

首被告李浩田代表律師。(右一)

首被告李浩田代表律師。(右一)

審訊星期三(5月14日)繼續。兩名被告審訊期間繼續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HCCC230/2024

曾有非法性交等13項定罪紀錄的17歲無業少年,被指2023年12月26日於旺角時鐘酒店強姦14歲曾拒絕他表白的女生,又和另一名案發時14歲男生毆打女生的男友。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首被告L. Z. X.(案發時14歲、現年16歲,學生)承認一項普通襲擊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次被告陳栢樂(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無業)承認一項強姦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其中,L. Z. X.有一項盜竊罪紀錄;而陳則有過度活躍症病歷,並有13項定罪紀錄,包括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譚官引述次被告陳栢樂的背景報告指,陳栢樂香港出生,來自單親家庭,母親健康欠佳,教育程度僅中二,有多次刑事定罪記錄。譚官指,陳雖然無使用武器、無重複性侵、無針對精神殘疾受害人,但因前科及犯下罪行是針對弱勢少女,法庭視為加刑因素,強調需強烈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女性及弱勢群體,終判兩罪共囚4年10個月。

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至於首被告L. Z. X,於内地出生,單親家庭長大,自小缺乏關愛,案發時年僅14歲。譚官引述辯方求情指,他在事件中因愚蠢地相信是協助次被告的感情關係,而參與毆打受害人導致受害人短暫失去意識。他事後感後悔、回家向母親坦白,並自行投案。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非暴力本性、有悔意且適合勞教中心。法庭考慮其年紀小、初犯、真誠改過,給予他更生機會,終判處入勞教中心。

案情指,X在案發前數月,透過朋友認識兩名被告等人,案發當晚,X與女性朋友在旺角消遣時,遇上陳等人,同往某大廈天台聊天及吸煙,X的女性朋友先行離去,陳等人建議前往時鐘酒店繼續聊天。陳於途中要求X成為其女友,但遭X拒絕。

眾人到達旺角東方酒店,陳在眾人面前把X拉到床上擁抱及親吻。當陳開始脫X的褲子時,X拒絕,陳卻稱「你覺得你走到?」,並脫去X褲子,最終戴上避孕套將她強姦。X曾不斷掙扎,並透過手機向契哥發訊息求助,表明不願與陳發生性行為。陳其後除下避孕套與X性交。

及後,有職員敲門稱夠鐘交房,陳才停止性交,X趁機逃脫。X在時鐘酒店樓下看到何姓男性朋友及衛姓男友,陳追出並目睹X擁抱其男友,質問衛是誰後,陳與L.Z.X.便多次拳打衛的頭部,期間何姓友人欲阻止,反被L.Z.X.三度拳打腹部及推撞右胸,令何撞向商舖鐵閘。

陳又以右臂箍住衛的頸,強行把他帶往附近公園繼續拳打腳踢。L.Z.X.及陳把衛的頭部撞向金屬欄杆,拳打腳踢至衛俯臥在地上失去知覺。何到場要求L.Z.X.及陳停手,否則衛可能會被他們打死,兩人停止襲擊並離開。何其後報案,並與衛被送往廣華醫院急症室,衛的頭臉眼嘴均受傷,同日出院。

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

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

L.Z.X.於2023年12月28日到旺角警署自首,陳則於2024年1月17日被捕,並稱:「我知佢未夠秤,我係有X佢但我無強姦佢」。

案件編號:HCCC 16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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