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6歲男子涉嫌在約30年前性侵犯未成年少女被捕,港澳信義會回覆查詢時表示,得悉一宗案件涉及該會一名退休牧師懷疑與一宗據稱發生於31年前的案件相關。
香港警察總部
會方高度重視案件,並尊重法律程序,將全力配合警方調查工作,鑑於案件正進入司法程序,為了讓司法機構公平審理,並保障此案所涉人士的私隱,該會現階段不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信義會懇請各界尊重法律程序及此案所涉人士的私隱,讓真相得以澄清,正義得以彰顯。
港澳信義會活石堂。港澳信義會圖片
該名男子是在6月6日被警方拘捕,獲准保釋候查,本月下旬向警方報到,案件交由深水埗警區重案組調查。
曾有非法性交等13項定罪紀錄的17歲無業少年,被指2023年12月26日於旺角時鐘酒店強姦14歲曾拒絕他表白的女生,又和另一名案發時14歲男生毆打女生的男友。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首被告L. Z. X.(案發時14歲、現年16歲,學生)承認一項普通襲擊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次被告陳栢樂(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無業)承認一項強姦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其中,L. Z. X.有一項盜竊罪紀錄;而陳則有過度活躍症病歷,並有13項定罪紀錄,包括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譚官引述次被告陳栢樂的背景報告指,陳栢樂香港出生,來自單親家庭,母親健康欠佳,教育程度僅中二,有多次刑事定罪記錄。譚官指,陳雖然無使用武器、無重複性侵、無針對精神殘疾受害人,但因前科及犯下罪行是針對弱勢少女,法庭視為加刑因素,強調需強烈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女性及弱勢群體,終判兩罪共囚4年10個月。
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至於首被告L. Z. X,於内地出生,單親家庭長大,自小缺乏關愛,案發時年僅14歲。譚官引述辯方求情指,他在事件中因愚蠢地相信是協助次被告的感情關係,而參與毆打受害人導致受害人短暫失去意識。他事後感後悔、回家向母親坦白,並自行投案。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非暴力本性、有悔意且適合勞教中心。法庭考慮其年紀小、初犯、真誠改過,給予他更生機會,終判處入勞教中心。
案情指,X在案發前數月,透過朋友認識兩名被告等人,案發當晚,X與女性朋友在旺角消遣時,遇上陳等人,同往某大廈天台聊天及吸煙,X的女性朋友先行離去,陳等人建議前往時鐘酒店繼續聊天。陳於途中要求X成為其女友,但遭X拒絕。
眾人到達旺角東方酒店,陳在眾人面前把X拉到床上擁抱及親吻。當陳開始脫X的褲子時,X拒絕,陳卻稱「你覺得你走到?」,並脫去X褲子,最終戴上避孕套將她強姦。X曾不斷掙扎,並透過手機向契哥發訊息求助,表明不願與陳發生性行為。陳其後除下避孕套與X性交。
及後,有職員敲門稱夠鐘交房,陳才停止性交,X趁機逃脫。X在時鐘酒店樓下看到何姓男性朋友及衛姓男友,陳追出並目睹X擁抱其男友,質問衛是誰後,陳與L.Z.X.便多次拳打衛的頭部,期間何姓友人欲阻止,反被L.Z.X.三度拳打腹部及推撞右胸,令何撞向商舖鐵閘。
陳又以右臂箍住衛的頸,強行把他帶往附近公園繼續拳打腳踢。L.Z.X.及陳把衛的頭部撞向金屬欄杆,拳打腳踢至衛俯臥在地上失去知覺。何到場要求L.Z.X.及陳停手,否則衛可能會被他們打死,兩人停止襲擊並離開。何其後報案,並與衛被送往廣華醫院急症室,衛的頭臉眼嘴均受傷,同日出院。
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
L.Z.X.於2023年12月28日到旺角警署自首,陳則於2024年1月17日被捕,並稱:「我知佢未夠秤,我係有X佢但我無強姦佢」。
案件編號:HCCC 16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