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歲父親自女兒就讀小一起進行性侵,在長達7年期間要求女兒一同觀看成人影片,對女兒上下其手,逼使女兒同浴並口交,其後更強姦女兒,父親否認強姦及非禮等6罪受審,5男2女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3項非禮及1項強姦共5罪罪成,法官譚耀豪於星期四(9月18日)在高院判刑,認為被告的5項罪行屬於分開發生的事件及不同罪行,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判監禁13年。
5男2女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3項非禮及1項強姦共5罪罪成。
被告T.S.O.被控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4項非禮罪及1項強姦罪。他被控於2016至2018年期間向未滿16歲的X作嚴重猥褻行為;2018至2023年間4度非禮X;2019年強姦X。經受審後,早前裁定被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3項非禮及1項強姦共5罪罪成。
被告與親生女兒X原本同住於葵涌某單位,2016年X就讀小一時,被告獨處下要求X一同觀看成人片,要求她學習,日後模仿片中動作,強迫X共浴,觸摸X胸部及下體,甚至要求X為其清洗陽具甚至口交。
被告在X就讀小二至小三期間,以舌舔X下體再行強姦,期間誘哄「好舒服㗎,忍一下啦」。過程中被告沒使用安全套,在X體外射精,更問「要唔要試下食」。
被告曾叮囑X「唔好同人講,爸爸會俾人拉㗎,以後見唔到爸爸㗎啦」,年幼的X因懼怕失去父親而不敢告知其他人。X母親Y曾因被告不當觸碰X胸部,斥被告「唔好搞我個女」,並要求被告搬離住所。
Y在2009年結婚,2023年離婚,X在2010年出生。案發的2016至2023年間,X正就讀小一至小六。X曾向母親哭訴,最終事件轉介至社會福利署,由社工介入並報警處理。警方於2023年11月18日以強姦罪拘捕被告,並安排女警與X進行錄影會面。
案件編號:HCCC210/2024
被告在高院被判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