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要填赤字大洞 政經高人:可以發債讓強積金投資

博客文章

要填赤字大洞 政經高人:可以發債讓強積金投資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要填赤字大洞 政經高人:可以發債讓強積金投資

2023年11月09日 16:23 最後更新:17:01

立法會在周三(11月8日)通過無約束力的「公共財政政策的檢討」議員議案,出席會議的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稱,政府會在不影響民生開支前題下,扣減各政策局及部門在2024至25年度經常開支資源1%,2025至26年度再額外扣減1%,所節省資源將重新調配用於推行新政策措施。

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

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

由於賣地收入大減,股市和樓宇印花稅亦低,財爺預計今年度有1000億以上赤字,還要再削減股票印花稅,政府要諗計開源節流。

政經高人話,特區政府話下年度節省的1%,將重新調配用於推行新政策措施,等如實際無節省,或者節省開支會比1%少。

有政經高人話,特區政府可以積極考慮發債,因為政府預算是現金帳,發債有收入可以直接減少赤字。

他認為,政府發債的銷售對象主可以鎖定是強積金,如政府債券提供5%回報,強積金在接近無風險的情況下可獲取合理回報,預料會有支持。

不過政府對發債似乎較審慎。

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昨日在立法會反駁本港近年未償還債項處於低水平,只佔本地生產總值4%,低於其他先進經濟體,陳浩濂話政府會恪守「量入為出」的原則,發債所得的資金不會用於支付經常性開支,如未來進一步發債,政府仍會致力維持債務比率處於低水平,預料直至2027至28年求中期預測,相關比例仍會低於10%。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