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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設港大「調研小組」 名字內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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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設港大「調研小組」 名字內有文章

2024年06月12日 17:48 最後更新:17:58

政府昨日(6月11日)宣布就香港大學近期內部運作事宜成立調研小組,小組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李美嫦和教資會主席雷添良組成,並設立由教育局及教資會秘書處組成的支援團隊。

教資會主席雷添良是小組成員。

教資會主席雷添良是小組成員。

教育局局長蔡若蓮今日(6月12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對傳媒說,調研小組的主要目的有3個:一是釐清事實及了解各方問題;二是協調內部溝通,協助各方配合,加強彼此合作;第三,按調研情況提出意見,並就改善措施和良好做法提出建議,確保大學按《大學問責協議》的要求運作並妥善運用公帑。

教育局局長蔡若蓮。

教育局局長蔡若蓮。

蔡若蓮說,小組並不會調查個別事件,不旨在提交書面報告,而是希望發揮實際作用。對於小組會否約見校長或校委會主席,蔡若蓮表示小組會通過書面了解情況或約見相關人士。

昨日在一個政界飯局中,有立法會議員提到小組的名字內有文章。他說早前傳聞是搞「協調小組」,顧名思義,是協調校委會主席王沛詩和校長張翔之間的矛盾,但最後變成「調研小組」,名字更中性,只有教育局常秘李美嫦和教資會主席雷添良參與。

政界流傳一個版本,話政府早前做幕後協調時,本來想拉校長和校委會主席入局,但有人初時接納,後來轉軚拒不參加,所以小組才改名做調研小組。

高人話,特首李家超講得好啱,港大是香港人的港大,不是某入自己私有的。出現矛盾,若果一人行一步,有商有量,本來不難解決。但如果覺得自己啱晒,人哋錯晒,寸步不讓,就會鬧出僵局,當事人應該三思。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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