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部分西方和反對派媒體,大肆炒作黎智英遭單獨囚禁剝奪人權,又話黎領「聖餐」的權利都被拒絕。黎的「海外律師團隊」更向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提出緊急申訴,搞出一場香港版的「虐囚事件」。
有朋友同Ariel八卦,覺得有冇咁誇張,在香港被囚禁人士如此沒有人權嗎?於是Ariel就到處打聽。近日收到風,據了解,係黎智英自己要求單獨囚禁,自己決定不領聖餐。
懲教署證實黎智英主動要求單獨囚禁,自己決定不領聖餐。AP資料圖片
為了進一步確認這個消息,Ariel就向懲教署查詢相關傳聞,包括黎智英是否向署方提出單獨囚禁的要求、是否向署方表明不領聖禮?署方能否證實黎智英的曾作出相關要求?
懲教署回應話,一直根據監獄條例、相關法律及既定機制處理在囚人士的囚禁安排。若在囚人士主動提出要求保護而希望單獨囚禁,而管方有合理理由相信為維持秩序或紀律,或為囚犯的利益,需要作分隔安排,管方會按情況相應安排。
此外,在囚人士如欲獲得宗教服務,包括崇拜及領聖餐,可透過懲教署司鐸作出安排。相反,如在囚人士自己決定不領聖餐,懲教署會依據有關在囚人士的意願行事。
懲教署表示,已根據上述機制處理黎智英的個案。
換言之,即係承認因應黎智英主動提出希望單獨囚禁的要求,懲教署按情況相應安排;至於不領聖餐,懲教署也是依據黎智英的意願行事。
在懲教署回覆之後,Ariel就在《法庭線》睇到,在國安案中代表黎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27日發聲明澄清稱,黎在獄中獲適切治療,又指黎知悉他可透過懲教署特別安排領聖餐,但須神父為黎一人主持彌撒。由於安排上較為不便,暫未提出要求。
政壇高人就同Ariel講,從整件事可以見到,這些反對派的媒體和黎智英的支持者,可以咁樣無中生有,創作出來黎智英被單獨囚禁剝奪人權、又被拒絕領聖餐的假消息。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