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醫院一名76歲有吞嚥困難的男病人,在放置鼻胃喉時,被錯誤放進肺部支氣管,一名實習醫生在X光檢查放置位置時,懷疑錯誤判斷,其後藥物經喉管去了肺部,病人情況一度轉差要到深切治療部,院方表示,病人現時情況已較為穩定。
這名男病人原定周四進行大腸鏡檢查,院方早一日為他做準備,放置鼻胃喉輸入清洗腸道的藥水,按程序護士插入胃喉後,由一名實習醫生覆檢,但懷疑該實習醫生因為臨床經驗不足,解讀X光片時出現錯誤,未有發現鼻胃喉放了入支氣管,其後開始餵入藥物,約1小時後,病人感到不適,包括腹痛、血氧量下降等,醫護人員停止輸注藥物,其後才發現錯誤放置鼻胃喉,當時病人情況嚴重,於是將病人轉往深切治療部。
東區醫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深切治療部醫生說,這名病人情況周四有進步,血壓更為穩定,強心藥亦減少了四成,如果情況繼續好轉,預計未來兩三日可以拔除喉管。
(巴士的報記者攝)
醫管局表示,已提醒各個部門,包括醫護人員要注意的地方,與及成立根源分析委員會調查,並作建議,8個星期內提交報告。
2018年11月本港首宗肉毒桿菌針(Botox)命案,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張淑玲在一間醫務診所注射「Botox針」後死亡,涉案主診醫生李宏邦被控一項誤殺罪,4男3女陪審團今年9月15日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經20日審訊,10月23日裁定被告有做出誤殺罪中行為。案件星期三(11月12日)在高院判刑,辯方交代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被告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法官郭啟安按例判處無條件釋放。
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表示,即使他同意陪審團裁決李不適合答辯,但公義也應給予死者家屬,在沒懲罰的情況下,法庭要求辯方正式致歉。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他代表被告向死者家屬致以真誠道歉。
被告李宏邦今在庭上緊閉眼睛,進出法庭均由妻子及兒子攙扶陪同。
代表李宏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不建議判處被告監護令,請求法庭判處無條件釋放被告。
代表李宏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判刑時指,驗屍確認死者死於支氣管肺炎,其血液內驗出鎮靜藥物Propofol(異丙酚)和Midazolam(咪達唑侖)、及止痛藥Lignocaine(里格卡因)和Pethidine(配西汀)等藥物。法醫認為這4種藥物的不良反應引致過度鎮靜,死者亦出現缺氧性腦損傷。
郭官引述控方專家證供,指李宏邦在為死者進行鎮靜治療前未有檢查她禁食狀態,所處方的多種藥物亦增加抑制呼吸的風險,而在出現呼吸困難時他亦未提供氧氣或鎮靜劑拮抗劑。
法官郭啟安今日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李宏邦無條件釋放。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指,最關鍵的是,被告向警察及醫護人員隱瞞用藥資訊,被告背叛了死者對他作爲一名醫生以及作爲一名朋友的信任。
郭官續指,被告曾於於2003年涉及為七旬婦抽脂致死事件,71歲的婦人接受麻醉藥注射後昏迷不治,醫務委員會於2009年裁定李宏邦醫生專業失德,罰停牌5個月,事件對被告應是一個嚴重警告和警示,但他沒從中吸取教訓,沒有改進,而是繼續犯同樣的錯誤,奪走另外一條生命。
李宏邦在妻子攙扶下步出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提到,他的行爲,直接導致事主不必要的死亡,但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感化官曾前往被告寓所探訪,被告現主要由妻子和兒子照顧,另有家傭協助,家庭財政穩健,不需外來介入,因此監護令無必要,而醫院令則不切實際,故唯一選項是無條件釋放。郭官最終按例判處無條件釋放被告李宏邦。
李宏邦乘車離開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宏邦,現年93歲,被控一項誤殺罪,指他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52歲),他作為張的醫生,對她負有謹慎責任,但他在沒有為她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疏忽導致張的死亡。
案件編號:HCCC1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