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展開全面調查,詳細審研衞生署轄下管理局及委員會辦公室的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處理醫療事故投訴及醫療專業人員註冊事宜的相關程序及機制;因應現時衞生署轄下的管理局及委員會辦公室為各相關醫療管理局及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但有申訴個案顯示有關行政支援可能出現嚴重延誤,甚或失效。
申訴專員陳積志表示,政府如何處理市民對醫療界的投訴,會影響業界的發展及市民生命安全。政府新聞處圖片
申訴專員陳積志表示,政府如何處理市民對醫療業界的投訴,影響業界的發展及專業,更與市民的生命安全及健康息息相關,因此決定展開全面調查,詳細審研處理醫療事故投訴及註冊事宜的程序和機制,探討有否改善空間,並提出適切改善建議。
醫療事故的處理手法令人關注。資料圖片
他又表示,公署亦高度關注近日報道指衞生署轄下的醫務委員會秘書處,未能解釋為何某嚴重醫療事故案件拖延長達15年,公署將深入調查衞生署作為公共衞生事務主事部門如何監管醫療業界處理醫療事故的投訴,及所提供的支援和成效,以查找制度流弊及提出改善建議。
申訴專員公署
2018年11月本港首宗肉毒桿菌針(Botox)命案,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張淑玲在一間醫務診所注射「Botox針」後死亡,涉案主診醫生李宏邦被控一項誤殺罪,4男3女陪審團今年9月15日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經20日審訊,10月23日裁定被告有做出誤殺罪中行為。案件星期三(11月12日)在高院判刑,辯方交代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被告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法官郭啟安按例判處無條件釋放。
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表示,即使他同意陪審團裁決李不適合答辯,但公義也應給予死者家屬,在沒懲罰的情況下,法庭要求辯方正式致歉。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他代表被告向死者家屬致以真誠道歉。
被告李宏邦今在庭上緊閉眼睛,進出法庭均由妻子及兒子攙扶陪同。
代表李宏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不建議判處被告監護令,請求法庭判處無條件釋放被告。
代表李宏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判刑時指,驗屍確認死者死於支氣管肺炎,其血液內驗出鎮靜藥物Propofol(異丙酚)和Midazolam(咪達唑侖)、及止痛藥Lignocaine(里格卡因)和Pethidine(配西汀)等藥物。法醫認為這4種藥物的不良反應引致過度鎮靜,死者亦出現缺氧性腦損傷。
郭官引述控方專家證供,指李宏邦在為死者進行鎮靜治療前未有檢查她禁食狀態,所處方的多種藥物亦增加抑制呼吸的風險,而在出現呼吸困難時他亦未提供氧氣或鎮靜劑拮抗劑。
法官郭啟安今日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李宏邦無條件釋放。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指,最關鍵的是,被告向警察及醫護人員隱瞞用藥資訊,被告背叛了死者對他作爲一名醫生以及作爲一名朋友的信任。
郭官續指,被告曾於於2003年涉及為七旬婦抽脂致死事件,71歲的婦人接受麻醉藥注射後昏迷不治,醫務委員會於2009年裁定李宏邦醫生專業失德,罰停牌5個月,事件對被告應是一個嚴重警告和警示,但他沒從中吸取教訓,沒有改進,而是繼續犯同樣的錯誤,奪走另外一條生命。
李宏邦在妻子攙扶下步出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提到,他的行爲,直接導致事主不必要的死亡,但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感化官曾前往被告寓所探訪,被告現主要由妻子和兒子照顧,另有家傭協助,家庭財政穩健,不需外來介入,因此監護令無必要,而醫院令則不切實際,故唯一選項是無條件釋放。郭官最終按例判處無條件釋放被告李宏邦。
李宏邦乘車離開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宏邦,現年93歲,被控一項誤殺罪,指他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52歲),他作為張的醫生,對她負有謹慎責任,但他在沒有為她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疏忽導致張的死亡。
案件編號:HCCC1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