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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鴻昌:插錯鼻胃喉事件不能接受 反映需加強醫學院訓練

社會事

彭鴻昌:插錯鼻胃喉事件不能接受 反映需加強醫學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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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鴻昌:插錯鼻胃喉事件不能接受 反映需加強醫學院訓練

2024年10月11日 10:06 最後更新:13:02

東區醫院一名實習醫生懷疑錯誤判斷,76歲男病人的鼻胃喉管被錯誤放入支氣管後,藥物輸進肺部,一度要入深切治療部留醫,目前情況已較為穩定。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事件的結果不能接受,但有關情況可以理解,不能太怪責實習醫生。

彭鴻昌。香港護理專科學院圖片

彭鴻昌。香港護理專科學院圖片

彭鴻昌在電台節目表示,醫科生在醫學院的訓練應有X光片解讀及判斷,但要去到實習才能累積臨床訓練。事件在10月發生,估計是第二個實習培訓期剛開始,可能剛轉到有關病房,剛接觸這類X光片而經驗不足。他說,反映有需要加強醫學院訓練,在進入新工作場景前是否有充足的基本資料,在剛執行醫療職務時,又是否有資深醫生督導。

對於所有需要同時插鼻胃喉及X光檢查的病人,是否都需要較資深醫生覆檢,彭鴻昌表示,如果人手充足確是最好做法,但相信以醫管局的人手狀況,尤其中層大量流失,要做到全面覆檢有一定困難,建議可以加入人工智能等科技協助。

東區醫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東區醫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醫療衞生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在同一節目表示,應要檢視醫科畢業生的培訓,以及每個臨床部門是否有良好的督導機制,有效保障醫生有問題時可以尋求協助,也要調節督導的監督緊密程度,要逐步放手,確保實習醫生能學習,病人又安全。

林哲玄表示,不能出錯便怪責前線,只有上級主管才知道實習醫生的能力水平,初時應要看緊些,但不應一刀切全部需要覆檢,否則實習醫生不能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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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本港首宗肉毒桿菌針(Botox)命案,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張淑玲在一間醫務診所注射「Botox針」後死亡,涉案主診醫生李宏邦被控一項誤殺罪,4男3女陪審團今年9月15日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經20日審訊,10月23日裁定被告有做出誤殺罪中行為。案件星期三(11月12日)在高院判刑,辯方交代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被告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法官郭啟安按例判處無條件釋放。

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巴士的報記者攝

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表示,即使他同意陪審團裁決李不適合答辯,但公義也應給予死者家屬,在沒懲罰的情況下,法庭要求辯方正式致歉。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他代表被告向死者家屬致以真誠道歉。

被告李宏邦今在庭上緊閉眼睛,進出法庭均由妻子及兒子攙扶陪同。

代表李宏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不建議判處被告監護令,請求法庭判處無條件釋放被告。

代表李宏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李宏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判刑時指,驗屍確認死者死於支氣管肺炎,其血液內驗出鎮靜藥物Propofol(異丙酚)和Midazolam(咪達唑侖)、及止痛藥Lignocaine(里格卡因)和Pethidine(配西汀)等藥物。法醫認為這4種藥物的不良反應引致過度鎮靜,死者亦出現缺氧性腦損傷。

郭官引述控方專家證供,指李宏邦在為死者進行鎮靜治療前未有檢查她禁食狀態,所處方的多種藥物亦增加抑制呼吸的風險,而在出現呼吸困難時他亦未提供氧氣或鎮靜劑拮抗劑。

法官郭啟安今日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李宏邦無條件釋放。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郭啟安今日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李宏邦無條件釋放。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指,最關鍵的是,被告向警察及醫護人員隱瞞用藥資訊,被告背叛了死者對他作爲一名醫生以及作爲一名朋友的信任。

郭官續指,被告曾於於2003年涉及為七旬婦抽脂致死事件,71歲的婦人接受麻醉藥注射後昏迷不治,醫務委員會於2009年裁定李宏邦醫生專業失德,罰停牌5個月,事件對被告應是一個嚴重警告和警示,但他沒從中吸取教訓,沒有改進,而是繼續犯同樣的錯誤,奪走另外一條生命。

李宏邦在妻子攙扶下步出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宏邦在妻子攙扶下步出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提到,他的行爲,直接導致事主不必要的死亡,但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感化官曾前往被告寓所探訪,被告現主要由妻子和兒子照顧,另有家傭協助,家庭財政穩健,不需外來介入,因此監護令無必要,而醫院令則不切實際,故唯一選項是無條件釋放。郭官最終按例判處無條件釋放被告李宏邦。

李宏邦乘車離開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宏邦乘車離開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宏邦,現年93歲,被控一項誤殺罪,指他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52歲),他作為張的醫生,對她負有謹慎責任,但他在沒有為她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疏忽導致張的死亡。

案件編號:HCCC1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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