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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2000億投資殺到 現金流緊張 要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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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2000億投資殺到 現金流緊張 要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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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2000億投資殺到 現金流緊張 要未雨綢繆

2025年01月02日 19:40 最後更新:19:55

港鐵過去一年售樓收入不俗,有多個項目落成,地產收入較理想,然而這是之前售樓的收成期。踏入2025年後,港鐵售樓落成收入料將逐步減少,卻要進入重大投資期。

接近港鐵消息人士透露,2023至2027這4 年間,港鐵鐵路資產更新及保養,已須投入650億元。之後2027至2034年這7年,新鐵路綫估計須投入超過1000億,其中包括配合北部都會區的北環綫主綫前期工程,以及東鐵綫古洞站主體建造工程,古洞站目標於2027年完成,為港鐵第100個車站。這1000億還未計北環線及南港島綫西段的投資。

消息人士說,保守估計,至2034年,即未來10年,港鐵最少要投資1600億元,若加入其他現在未確定的新線投資總數可能有2000億。港鐵至今天市值為1653億元,也就是說,港鐵未來數年的投資額,估計為集團市值兩倍以上。

港鐵未來10年面臨多項重大投資,可能需要2000億港元,比集團市值還要高。

港鐵未來10年面臨多項重大投資,可能需要2000億港元,比集團市值還要高。

該人士稱,這是對香港未來,也是對公司前景的投資,這些投資必不可少,但這對港鐵資金將構成很大壓力。

港鐵一直以來的收入模式,相當部份來自地產發展。以往港鐵地產項目招標,中標的發展商須先繳付大筆地價,售樓後港鐵還有分成,先收取的地價是港鐵的重要現金流。但現在樓市呆滯,不容易找到發展商高價入標,在減少甚至缺少大筆預繳地價收益的情況下,港鐵未來的資金較以往緊絀。

在其他收入方面,票務收入現在僅回復疫情前九成,還未完全恢復疫情前水平。至於商業物業的收益,出租面積較疫情前多了三分一,但租金收入和疫情前相同,反映租金回報率下降,現在香港零售業困難,剛公布的11月零售貨值按年跌7.3%,遠遜預期的跌3.4%,連跌9個月,在此情況下,港鐵的商業物業租金難以大幅改善。

投資銀行富瑞(Jefferies)近日發表報告指,由於港鐵來自地產的收益減少,將不足以抵銷增長的資本投資、高昂的保養維修費用及興建新鐵路支綫計劃的投資。

因此,雖然港鐵短期業績不俗,但因未來要作巨額投資,資金流將面臨重大壓力。港鐵預計到中線現金流將非常緊張,所以要未雨綢繆,正在研究新方法融資,包括是否發債,現時港鐵負債比率約30%,預計最高可增至60% ; 此外不排除出售部份收租項目股權,增加出售股權收益,又或者把商業物業再按揭。未來的融資方案,可能是多種方案綜合而成,仍需詳細研究才能敲定。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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