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屋是民生問題中重中之重,濫用公屋資源的情況一直備受詬病,過去曾揭發租戶移民後把公屋單位出租,亦有租戶把公屋單位改裝成健身中心、補習社、甚至旅舍、麻雀館等作商業用途,種種濫用寶貴公屋資源行為令人髮指;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資源,房屋局擬修訂《房屋條例》,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賦予權力給房署職員檢查嫌疑人個人資料等等,相信能成為打擊濫用公屋的有力機制。
房屋局提交的《房屋條例》修訂方案中,最為有力的修訂,是將嚴重濫用公屋單位行為刑事化,在現行《房屋條例》下,房委會只能向濫用公屋人士終止租約,沒有權力作出檢控,無法對違規者作出有效懲罰,由於違法代價不高,導致濫用公屋的情況屢禁不絕,房屋局因此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新刑事化罪行,違法者最高罰款50萬元以及監禁一年,而「嚴重濫用公屋」有兩大定義,包括(a.)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b.)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
筆者非常贊成這項修訂,認為非常合理,法律界有句名言 ”The law as minimum ethics.”(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是次修訂能清晰令公屋租戶知悉濫用公屋的法律後果,讓他們知道要尊重法律,違規者需付出沉重的代價,而非一向以來單是違反租約的民事代價,在道德層面上,刻意隱瞞資產情況霸佔或濫用公屋資源、令真正有需要的基層人士未能獲得安身之所,廣大市民絕對認為是可恥;是次修訂內容既簡單、亦容易理解,有著社會認為不應該濫用公屋寶貴資源的廣泛共識作為後盾,筆者跟身邊不少友人談起,均非常支持修訂。
然而,條文中「嚴重濫用公屋」定義(a.)提及的「金錢利益」,可能比較狹隘,有斟酌空間,若公屋租戶把單位分租或讓他人居住,交易過程中不是使用「金錢」,而是使用虛擬貨幣或黃金等,也應該納入打擊範疇;若參考廉政公署「防止賄賂條例」的定義,「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等等,範疇可能太濶,舉例有長者邀請親友同住以作照顧,理應可作酌情處理,因此當局在草擬修例時需仔細考量,找出最適當的落墨點,制定出清晰而合理的法例,令市民易於理解、檢控時有法可依。
除了引入「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外,房屋局亦建議修例,賦予房屋署職員在有合理理由時檢查嫌疑人身份的權力,過去由於房屋署職員缺乏相應權力,面對個別不合作租戶時,難以檢查嫌疑人身份而取得有效證據,導致調查工作受阻,修例賦權的修訂,將令房屋署職員在調查時能順暢地獲取所需資訊,加速調查進程,從而提升打擊濫用公屋行為的成效。
此外,修訂亦延長對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往由於檢控時效的限制,一些違規行為在發現時,已經超過檢控期限,導致政府無法對其進行法律追究,延長檢控時效,能讓房署更有充足時間搜證、檢控,追究濫用公屋的行為。
過去一年,筆者觀察到房屋局和房屋署的團隊,在公營房屋各環節上,以全新思維推出不少措拖,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成果有目共睹,在在顯示出房屋局對解決香港住屋問題的勇氣及承擔,是次房屋局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定能提升執法阻嚇力以及調查效率,相信能實實在在地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行為,盡顯特區政府在保障公共寶貴資源合理分配的決心和魄力,期望房屋局盡快將修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審議,完善新條例的執行指引,更重要是做好宣傳工作,讓社會各界知悉條例修定後的後果,共同協力守護寶貴的公屋資源,讓每位真正需要公屋的基層市民受惠,共建更美好的家園。
(彭韻僖 全國政協、香港律師會前會長)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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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黑暴顏色革命已過去5年了,5年前的凶險、破壞和社會動盪歷歷在目,反中亂港分子給香港帶來的傷痛仍然揮之不去。《香港國安法》實施,進而完善選舉制度及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得以撥亂反正。可是黑暴遺禍還未徹底清算,其教訓更有待深刻認識。在35+、黎智英案判決之際,以日月報及數字網媒為首的媒體刮起陣陣陰風,彌漫歪邪之氣,有計劃地炮製「大和解」論、「寬容」論,美其名是在呼籲社會大和解,實際是在投石問路試水溫,為黑暴哭喪招魂,恨不能黑暴卷土重來。
明辨「大和解」真相 「一國」前提四海皆準
違法行為必究必懲,是司法精神重要體現,更是維護國家安全應有之義。當初鼓吹「違法達義」的頭目都已認罪,鐵欄外還要培養新的代理人。香港長期以來就有一群「開明人士」、「開明紳士」,往往在反對派、反中亂港分子勢弱時,就及時出來做「和事老」。這和反中亂港分子每遇不利形勢就制出「大和解」(典形例子就是白鴿黨主張「大和解」,要求特首特赦佔中九男女)如出一轍。
西方的政治鬥爭,喜歡用「大和解」來演繹政治關係的變化。「大和解」的考慮,就是基於一個地區/國家的利益,目的是就政治分歧作出一定的妥協,以換取團結一致去處理一些地區/國家重大事務。西方的政黨鬥爭之間,前提必也愛國,否則「和解」是無稽之談。正如英國政府不容許蘇格蘭搞獨立,美國政府不會與加州獨立妥協,「一國」是底線和共識。如果有政黨與外國勢力勾結搞顛覆,政府還與之「大和解」,那是與自己的人民決裂,離倒台亡國便不遠了。
法治問題政治化違背司法精神
反中亂港分子勾結外國勢力,意圖充當外國代理人,策動打砸搶燒殺黑暴以至顛覆政權謀獨。這不是能夠「和解」的,更不是可以妥協、包庇和縱容的!說要「大和解」,說要輕判「黑暴」和肥佬黎,實在是荒謬之論。這不是「大和解」,而是放「虎」歸山,必然後患無窮。
香港是法治社會,犯罪與否,法庭自有裁決。為何那些一直推崇法治的人,反而認為要輕判肥佬黎或黑暴份子來「大和解」呢?原來在他們心目中,政治可以這樣插手法庭裁決。這真是匪夷所思!法治問題政治化是西方的慣用伎倆,或許港英時代可以,但今天不是港督殖民統治,那些「開明紳士」的荒謬「大和解」,還是退回給西方國家「寬容」自己吧!
我們團结一切可以團结的力量,但對於冥頑不靈要損害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全的反中亂港份子和港獨份子,是堅決不可以的,堅決繩之於法。那些涉及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必須由法庭作出裁決和懲處。至於所謂的「大和解」,既是偽命題,也是別有用心,實無討論的必要,但要提防有人試圖「歪理」變「真理」,顛倒是非,暗中為反中亂港份子說項,顛倒是非,故意把懲處犯罪分子扭曲為政府的「不包容」和「不和解」。
示威遊行自由 非作秀工具 不是越多越光榮
至於為了就「寛容」說事,日月報竟和所謂學者炮製出要政府鼓勵遊行示威的謬論。示威遊行的數字,從來不是一個地方好壞的指標。若是數字越高越證明政府開明,這邏輯是把政府從示威遊行的針對對象,變成了一起唱戲的共謀。這樣的遊行有何意義?或許提議以鼓勵遊行彰顯政府包容的人,只重視過程,不在乎結果,民意也只是他作秀的道具,這樣的西方民主實在是人民的悲劇。「遊行之都」並非美譽,就像「黑暴」是別人口中的「最美風景線」。
香港市民有示威遊行的權利,但不代表要積極遊行示威,並以此為榮。示威遊行不是沒有成本的,花費大量物資和時間,或許引起媒體關注,卻是反中亂港分子肆虐時,形成的相當成熟的「產業」。任何一個正常的社會,不會期望有經常、慣性、常態化的示威,除非是一些專門收錢的職業示威遊行者。他們收錢搞示威遊行,自然樂得常有工開。工業行動是無可奈何時才會選擇,比如勞資問題,當資方不願對話,工會迫於無奈下可能需要發動罷工。然而工會的職能正正在在於讓勞資雙方「有得傾」,而非以罷工、遊行、示威為目的。
「全過程人民民主」更顯先進性
社會安寧,是政府的包容落到了實處,讓民意有結果,讓決策有執行。政府能先天下之憂而憂,市民滿意政府表現,示威遊行反而是可能「清零」。這樣的「清零」,才是真正理想的社會。難道我們要讓外資先示威方引入?有這樣的國際慣例嗎?
包容的政府體現在有不同形式、不同渠道、時時聆聽民意,不可累積不滿、更不能規定個日子,要求市民必須上街示威遊行。除了西方的投票式民主、遊行式民主,還有一種更實在的以人民為中心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有十四億人在實踐,創造了經濟高速發展、國家長期穩定的巨大成就。香港是「一國兩制」偉大方針的實踐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別行政區,國家的一部分,應有能力走好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決不能照搬美西方那一套,更不能犧牲自己的冷暖遂別人的意。
包容必有前提,否則便是「縱容」
任何一個國度的包容也有愛國和守法為前提。西方社會動輒以「國家安全」為藉口打壓異己,試問以「普世價值」逼人就範,「從實力地位出發」的對話又體現了哪門子包容? 反觀香港,回歸以來已「縱容」了偽民主派多年,最終讓「民主派」成為了民主建設的破壞者,勾結西方,充當西方代理人,發動港版顏色革命……忘了這些歷史教訓就是背叛!
無論是「大和解」或是「寬容」的謬論,都是在害盡別人,又要求包容自己。套用魯迅先生警言:那些損著別人牙眼,卻不準別人還擊,甚至不準防範,主張「大和解」、「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這種人還是魯迅先生的話:一個不寬恕!
作者:吳秋北(港區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