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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韻僖:支持濫用公屋刑事化修例  濫用定義需細研

博客文章

彭韻僖:支持濫用公屋刑事化修例  濫用定義需細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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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韻僖:支持濫用公屋刑事化修例  濫用定義需細研

2025年01月26日 11:07 最後更新:11:23

住屋是民生問題中重中之重,濫用公屋資源的情況一直備受詬病,過去曾揭發租戶移民後把公屋單位出租,亦有租戶把公屋單位改裝成健身中心、補習社、甚至旅舍、麻雀館等作商業用途,種種濫用寶貴公屋資源行為令人髮指;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資源,房屋局擬修訂《房屋條例》,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賦予權力給房署職員檢查嫌疑人個人資料等等,相信能成為打擊濫用公屋的有力機制。

房屋局提交的《房屋條例》修訂方案中,最為有力的修訂,是將嚴重濫用公屋單位行為刑事化,在現行《房屋條例》下,房委會只能向濫用公屋人士終止租約,沒有權力作出檢控,無法對違規者作出有效懲罰,由於違法代價不高,導致濫用公屋的情況屢禁不絕,房屋局因此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新刑事化罪行,違法者最高罰款50萬元以及監禁一年,而「嚴重濫用公屋」有兩大定義,包括(a.)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b.)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

筆者非常贊成這項修訂,認為非常合理,法律界有句名言 ”The law as minimum ethics.”(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是次修訂能清晰令公屋租戶知悉濫用公屋的法律後果,讓他們知道要尊重法律,違規者需付出沉重的代價,而非一向以來單是違反租約的民事代價,在道德層面上,刻意隱瞞資產情況霸佔或濫用公屋資源、令真正有需要的基層人士未能獲得安身之所,廣大市民絕對認為是可恥;是次修訂內容既簡單、亦容易理解,有著社會認為不應該濫用公屋寶貴資源的廣泛共識作為後盾,筆者跟身邊不少友人談起,均非常支持修訂。

然而,條文中「嚴重濫用公屋」定義(a.)提及的「金錢利益」,可能比較狹隘,有斟酌空間,若公屋租戶把單位分租或讓他人居住,交易過程中不是使用「金錢」,而是使用虛擬貨幣或黃金等,也應該納入打擊範疇;若參考廉政公署「防止賄賂條例」的定義,「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等等,範疇可能太濶,舉例有長者邀請親友同住以作照顧,理應可作酌情處理,因此當局在草擬修例時需仔細考量,找出最適當的落墨點,制定出清晰而合理的法例,令市民易於理解、檢控時有法可依。

除了引入「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外,房屋局亦建議修例,賦予房屋署職員在有合理理由時檢查嫌疑人身份的權力,過去由於房屋署職員缺乏相應權力,面對個別不合作租戶時,難以檢查嫌疑人身份而取得有效證據,導致調查工作受阻,修例賦權的修訂,將令房屋署職員在調查時能順暢地獲取所需資訊,加速調查進程,從而提升打擊濫用公屋行為的成效。

此外,修訂亦延長對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往由於檢控時效的限制,一些違規行為在發現時,已經超過檢控期限,導致政府無法對其進行法律追究,延長檢控時效,能讓房署更有充足時間搜證、檢控,追究濫用公屋的行為。

過去一年,筆者觀察到房屋局和房屋署的團隊,在公營房屋各環節上,以全新思維推出不少措拖,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成果有目共睹,在在顯示出房屋局對解決香港住屋問題的勇氣及承擔,是次房屋局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定能提升執法阻嚇力以及調查效率,相信能實實在在地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行為,盡顯特區政府在保障公共寶貴資源合理分配的決心和魄力,期望房屋局盡快將修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審議,完善新條例的執行指引,更重要是做好宣傳工作,讓社會各界知悉條例修定後的後果,共同協力守護寶貴的公屋資源,讓每位真正需要公屋的基層市民受惠,共建更美好的家園。

(彭韻僖 全國政協、香港律師會前會長)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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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

時事評論員:陳嘉瑜

近日,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就個別在港外國新聞機構涉及宏福苑火災及香港立法會選舉的不實報導進行約談,並在官網發佈相關消息,獲得社會各界廣泛理解與支持。然而,香港記者協會隨後發表所謂聲明,妄稱此舉旨在「影響外媒報導」、「缺乏事實依據」,並誣指約談「製造寒蟬效應」「百害而無一利」。此類言論不僅曲解法律、漠視事實,更混淆視聽,必須予以澄清駁斥。

一、公署約談體現依法履職擔當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四條,駐港國安公署有責任會同外交部駐港公署和特區政府,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新聞機構等依法加強管理並提供服務。此次約談正是公署履行法定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體現,完全合法合規。

二、選舉前夕約談是防範風險之必要舉措

國家安全之核心是政權安全,立法會選舉是香港特區政權建設的重要環節。近期,個別外媒持續散佈唱衰選舉、煽動抵制的不實言論,甚至在火災救援期間借題發揮,企圖製造社會對立。公署在選舉前夕依法約談相關機構,旨在及時糾正偏差、防範風險,保障選舉平穩有序進行,這正是「勿謂言之不預」的負責任體現。

三、「三個希望」是法律與專業的雙重要求

公署在約談中明確提出希望有關外媒:秉持職業操守,客觀公正報導;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自我珍重,好自為之,不可觸碰法律紅線。這「三個希望」符合國際社會對新聞行業的基本規範,是對媒體依法開展工作的善意提醒,也是對其正當權益的真正保護。將合理合法的規範要求污名化為「製造寒蟬效應」,恰恰暴露了一些人對「新聞自由」的錯誤理解——任何自由都不是無限度的,必須在法律框架和專業操守內行使。

四、未列舉具體事例不等於指控無據

公署基於日常監管與輿情研判,對已形成不良影響的虛假資訊和炒作抹黑進行整體警示,是常見的行政溝通與規範方式。約談並非司法程式,而是預防性、提醒式的履職行為。參與約談的媒體均未公開否認相關事實,香港記協卻單方面斷言公署「缺乏事實依據」,其自身又能否拿出證據證明所有外媒的相關報導均屬真實客觀?這種將未提供具體事例等同於「缺乏事實依據的指控」是典型的偷換概念,以「指控無據」為由否定監管正當性的邏輯,本身站不住腳。

五、否定依法監管才是真正損害香港利益

香港社會曾深受不實資訊與煽動言論之害,諸如「爆眼女」「太子站打死人」等謠言一度撕裂社會、擾亂秩序、助推暴亂。今天,駐港國安公署依法採取預防性措施,正是為了不讓歷史重演,確保香港在災後救援、選舉等重要事務上不被謠言和惡意炒作干擾。若放任不實資訊氾濫、監管缺位,才是對新聞行業公信力、社會秩序乃至香港國際形象的真正損害。香港記協所謂「百害而無一利」的論斷,不僅漠視法治精神,更與廣大市民期盼香港穩定和諧的共同願望背道而馳。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記協在聲明開篇特意呼籲市民投票,試圖將依法約談曲解為「影響投票意向」,其措辭用心值得警惕。這種政治化的操作非但不能提升其聲明的正當性,反而折射出該組織在職業倫理與法律認知上的偏差,以及政治道德的虛偽。

新聞工作者固然享有依法採訪報導的權利,但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社會義務。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職,是對國家安全和香港整體利益的高度負責,也是對真正專業、客觀、公正的新聞事業的有力支持。有關行業協會應客觀理性看待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摒棄偏見,引導業界恪守真實、客觀、公正的原則,共同維護香港法治環境和繁榮穩定,這才是「百利而無一害」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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