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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那些危害國安、損盡別人,而主張和解寬容的,一個不寬恕!

博客文章

吳秋北:那些危害國安、損盡別人,而主張和解寬容的,一個不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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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那些危害國安、損盡別人,而主張和解寬容的,一個不寬恕!

2024年11月23日 14:43 最後更新:14:52

香港黑暴顏色革命已過去5年了,5年前的凶險、破壞和社會動盪歷歷在目,反中亂港分子給香港帶來的傷痛仍然揮之不去。《香港國安法》實施,進而完善選舉制度及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得以撥亂反正。可是黑暴遺禍還未徹底清算,其教訓更有待深刻認識。在35+、黎智英案判決之際,以日月報及數字網媒為首的媒體刮起陣陣陰風,彌漫歪邪之氣,有計劃地炮製「大和解」論、「寬容」論,美其名是在呼籲社會大和解,實際是在投石問路試水溫,為黑暴哭喪招魂,恨不能黑暴卷土重來。

明辨「大和解」真相 「一國」前提四海皆準

違法行為必究必懲,是司法精神重要體現,更是維護國家安全應有之義。當初鼓吹「違法達義」的頭目都已認罪,鐵欄外還要培養新的代理人。香港長期以來就有一群「開明人士」、「開明紳士」,往往在反對派、反中亂港分子勢弱時,就及時出來做「和事老」。這和反中亂港分子每遇不利形勢就制出「大和解」(典形例子就是白鴿黨主張「大和解」,要求特首特赦佔中九男女)如出一轍。

西方的政治鬥爭,喜歡用「大和解」來演繹政治關係的變化。「大和解」的考慮,就是基於一個地區/國家的利益,目的是就政治分歧作出一定的妥協,以換取團結一致去處理一些地區/國家重大事務。西方的政黨鬥爭之間,前提必也愛國,否則「和解」是無稽之談。正如英國政府不容許蘇格蘭搞獨立,美國政府不會與加州獨立妥協,「一國」是底線和共識。如果有政黨與外國勢力勾結搞顛覆,政府還與之「大和解」,那是與自己的人民決裂,離倒台亡國便不遠了。

法治問題政治化違背司法精神

反中亂港分子勾結外國勢力,意圖充當外國代理人,策動打砸搶燒殺黑暴以至顛覆政權謀獨。這不是能夠「和解」的,更不是可以妥協、包庇和縱容的!說要「大和解」,說要輕判「黑暴」和肥佬黎,實在是荒謬之論。這不是「大和解」,而是放「虎」歸山,必然後患無窮。

香港是法治社會,犯罪與否,法庭自有裁決。為何那些一直推崇法治的人,反而認為要輕判肥佬黎或黑暴份子來「大和解」呢?原來在他們心目中,政治可以這樣插手法庭裁決。這真是匪夷所思!法治問題政治化是西方的慣用伎倆,或許港英時代可以,但今天不是港督殖民統治,那些「開明紳士」的荒謬「大和解」,還是退回給西方國家「寬容」自己吧!

我們團结一切可以團结的力量,但對於冥頑不靈要損害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全的反中亂港份子和港獨份子,是堅決不可以的,堅決繩之於法。那些涉及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必須由法庭作出裁決和懲處。至於所謂的「大和解」,既是偽命題,也是別有用心,實無討論的必要,但要提防有人試圖「歪理」變「真理」,顛倒是非,暗中為反中亂港份子說項,顛倒是非,故意把懲處犯罪分子扭曲為政府的「不包容」和「不和解」。

示威遊行自由 非作秀工具 不是越多越光榮

至於為了就「寛容」說事,日月報竟和所謂學者炮製出要政府鼓勵遊行示威的謬論。示威遊行的數字,從來不是一個地方好壞的指標。若是數字越高越證明政府開明,這邏輯是把政府從示威遊行的針對對象,變成了一起唱戲的共謀。這樣的遊行有何意義?或許提議以鼓勵遊行彰顯政府包容的人,只重視過程,不在乎結果,民意也只是他作秀的道具,這樣的西方民主實在是人民的悲劇。「遊行之都」並非美譽,就像「黑暴」是別人口中的「最美風景線」。

香港市民有示威遊行的權利,但不代表要積極遊行示威,並以此為榮。示威遊行不是沒有成本的,花費大量物資和時間,或許引起媒體關注,卻是反中亂港分子肆虐時,形成的相當成熟的「產業」。任何一個正常的社會,不會期望有經常、慣性、常態化的示威,除非是一些專門收錢的職業示威遊行者。他們收錢搞示威遊行,自然樂得常有工開。工業行動是無可奈何時才會選擇,比如勞資問題,當資方不願對話,工會迫於無奈下可能需要發動罷工。然而工會的職能正正在在於讓勞資雙方「有得傾」,而非以罷工、遊行、示威為目的。

「全過程人民民主」更顯先進性

社會安寧,是政府的包容落到了實處,讓民意有結果,讓決策有執行。政府能先天下之憂而憂,市民滿意政府表現,示威遊行反而是可能「清零」。這樣的「清零」,才是真正理想的社會。難道我們要讓外資先示威方引入?有這樣的國際慣例嗎?

包容的政府體現在有不同形式、不同渠道、時時聆聽民意,不可累積不滿、更不能規定個日子,要求市民必須上街示威遊行。除了西方的投票式民主、遊行式民主,還有一種更實在的以人民為中心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有十四億人在實踐,創造了經濟高速發展、國家長期穩定的巨大成就。香港是「一國兩制」偉大方針的實踐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別行政區,國家的一部分,應有能力走好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決不能照搬美西方那一套,更不能犧牲自己的冷暖遂別人的意。

包容必有前提,否則便是「縱容」

任何一個國度的包容也有愛國和守法為前提。西方社會動輒以「國家安全」為藉口打壓異己,試問以「普世價值」逼人就範,「從實力地位出發」的對話又體現了哪門子包容? 反觀香港,回歸以來已「縱容」了偽民主派多年,最終讓「民主派」成為了民主建設的破壞者,勾結西方,充當西方代理人,發動港版顏色革命……忘了這些歷史教訓就是背叛!

無論是「大和解」或是「寬容」的謬論,都是在害盡別人,又要求包容自己。套用魯迅先生警言:那些損著別人牙眼,卻不準別人還擊,甚至不準防範,主張「大和解」、「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這種人還是魯迅先生的話:一個不寬恕!

 作者:吳秋北(港區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立法會議員)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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