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首要分子」戴耀廷遭判監10年 非暴力並非危害國安「通行證」

博客文章

「首要分子」戴耀廷遭判監10年 非暴力並非危害國安「通行證」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首要分子」戴耀廷遭判監10年 非暴力並非危害國安「通行證」

2024年11月19日 20:27 最後更新:20:34

歷時逾三年半與所謂「35+初選計劃」相關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在西九法院判刑,案中共45名認罪或被判罪成的被告,以「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被法庭判監10年,其餘被告則分別被判入獄50至93個月不等。今次法庭的裁決,清楚顯示香港對任何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是「零容忍」。法庭對於一眾妄圖顛覆國家政權的國安罪犯被判處數以年計的監禁,相信能夠震懾那些仍然潛伏於社會暗處,意圖尋找機會危害國家安全的「邊緣人」。

法庭判刑客觀公正

今次法庭的判刑理據中,有數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第一,法庭在訂出被告的量刑起點時特別強調,已考慮到整場「35+」謀劃的性質屬於非暴力,這清楚表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免責的擋箭牌。根據《香港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35+」謀劃涉及的手段並不暴力,惟性質卻十分惡劣,一旦事成,立法會將會被癱瘓,屬於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或活動。法庭明言,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

第二,法庭在決定各被告的刑期時,已充分考慮各人的情況,絕非「一本通書睇到老」。舉一例子,部分被告在被判罪成後,以自己「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希望獲法庭輕判;主審的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慎考慮各被告的實際情況下,接納這求情理由對部分被告適用,惟對「首要分子」戴耀延和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而言,卻顯然並不適用,皆因兩人均具法律背景,加上在實行「35+」謀劃時堅定不移,所謂「對法律無知」顯然並非事實。

第三,法庭並不接納「35+」謀劃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被判罪成後,聲稱「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然而,顛覆國家政權的行動最終是否成功,其實並不是重點所在,主審法官之一的陳慶偉曾以搶劫案為例,指出法庭判刑只考慮犯案手段和案情嚴重性,不必考慮是否可能實現。另一主審法官李運騰亦舉例,假設有人想毒殺別人,但施放的毒物不足以致命,反問在此情況,是否可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

第四,對於在「35+」謀劃中表現積極,以及死不認錯、拒絕求情的被告,法庭一律判以較重的刑期。舉例而言,對於三名所謂「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梁晃維、張可森和鄒家成,法庭指出他們的目標非常清晰,亦在「35+」謀劃中比其他被告更積極,因此採納比其他初選候選人被告更高的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庭在考慮他們各自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後,最終判處三人59個月至93個月的監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庭對於拒絕求情的被告何桂藍和在求情中強調對成為階下囚「無怨」的梁國雄亦均判處較高的刑罰,何桂藍被判入獄84個月,而梁國雄的刑期則為81個月。

危害國安惡行定必難逃法網

今次法庭仔細列出判刑的理據,可以清楚告訴香港市民和那些不斷攻擊《香港國安法》的外國勢力,香港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在審理國安法案件時,均根據事實、證據和客觀情況作出裁決,法官的判斷完全遵從法律條文和普通法原則,令任何可能指法官受到外力干預的指控都不能站得住脚。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都不會被允許,即使顛覆國家政權謀劃並不涉及暴力亦然。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沒有任何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作為中國的一部分,特區政府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法庭亦當繼續秉持司法獨立原則,以最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去審理每一宗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時事評論員董光羽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