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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戴耀廷遭判監10年 非暴力並非危害國安「通行證」

博客文章

「首要分子」戴耀廷遭判監10年 非暴力並非危害國安「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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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戴耀廷遭判監10年 非暴力並非危害國安「通行證」

2024年11月19日 20:27 最後更新:20:34

歷時逾三年半與所謂「35+初選計劃」相關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在西九法院判刑,案中共45名認罪或被判罪成的被告,以「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被法庭判監10年,其餘被告則分別被判入獄50至93個月不等。今次法庭的裁決,清楚顯示香港對任何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是「零容忍」。法庭對於一眾妄圖顛覆國家政權的國安罪犯被判處數以年計的監禁,相信能夠震懾那些仍然潛伏於社會暗處,意圖尋找機會危害國家安全的「邊緣人」。

法庭判刑客觀公正

今次法庭的判刑理據中,有數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第一,法庭在訂出被告的量刑起點時特別強調,已考慮到整場「35+」謀劃的性質屬於非暴力,這清楚表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免責的擋箭牌。根據《香港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35+」謀劃涉及的手段並不暴力,惟性質卻十分惡劣,一旦事成,立法會將會被癱瘓,屬於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或活動。法庭明言,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

第二,法庭在決定各被告的刑期時,已充分考慮各人的情況,絕非「一本通書睇到老」。舉一例子,部分被告在被判罪成後,以自己「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希望獲法庭輕判;主審的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慎考慮各被告的實際情況下,接納這求情理由對部分被告適用,惟對「首要分子」戴耀延和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而言,卻顯然並不適用,皆因兩人均具法律背景,加上在實行「35+」謀劃時堅定不移,所謂「對法律無知」顯然並非事實。

第三,法庭並不接納「35+」謀劃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被判罪成後,聲稱「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然而,顛覆國家政權的行動最終是否成功,其實並不是重點所在,主審法官之一的陳慶偉曾以搶劫案為例,指出法庭判刑只考慮犯案手段和案情嚴重性,不必考慮是否可能實現。另一主審法官李運騰亦舉例,假設有人想毒殺別人,但施放的毒物不足以致命,反問在此情況,是否可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

第四,對於在「35+」謀劃中表現積極,以及死不認錯、拒絕求情的被告,法庭一律判以較重的刑期。舉例而言,對於三名所謂「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梁晃維、張可森和鄒家成,法庭指出他們的目標非常清晰,亦在「35+」謀劃中比其他被告更積極,因此採納比其他初選候選人被告更高的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庭在考慮他們各自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後,最終判處三人59個月至93個月的監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庭對於拒絕求情的被告何桂藍和在求情中強調對成為階下囚「無怨」的梁國雄亦均判處較高的刑罰,何桂藍被判入獄84個月,而梁國雄的刑期則為81個月。

危害國安惡行定必難逃法網

今次法庭仔細列出判刑的理據,可以清楚告訴香港市民和那些不斷攻擊《香港國安法》的外國勢力,香港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在審理國安法案件時,均根據事實、證據和客觀情況作出裁決,法官的判斷完全遵從法律條文和普通法原則,令任何可能指法官受到外力干預的指控都不能站得住脚。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都不會被允許,即使顛覆國家政權謀劃並不涉及暴力亦然。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沒有任何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作為中國的一部分,特區政府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法庭亦當繼續秉持司法獨立原則,以最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去審理每一宗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時事評論員董光羽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銘銳(中國法學會港區理事、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大埔宏福苑五級大火發生近三個月後,政府於2月21日正式公布長遠居住安排方案,以斥資68億收購七座受災樓宇業權為核心,配套現金補償、“樓換樓”、原區新居屋興建等多元選項,為受影響居民重建家園指明方向。作為中國法學會港區理事、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筆者認為,該方案始終貫穿“情、理、法”兼備的核心原則,既彰顯政府的責任擔當,又契合香港的法治精神與社會情理,是一份務實、暖心且具公信力的解决方案。

以“情”為先,彰顯人文關懷,慰藉受災居民傷痛

宏福苑大火規模之大、影響之深,在香港歷史上前所未有,近兩千戶家庭痛失家園,承受著財産與心理的雙重創傷,儘快恢復正常生活成為他們最迫切的訴求。政府在制定方案時,始終將“情”放在首位,充分傾聽居民心聲——問卷調查顯示,80%的居民訴求是“速度要快”,47%希望“原區安置”,方案的每一項設計都精准回應了這些期盼。

收購價的設定最能體現“情”的考量。未補價單位每平方呎8000元、已補價單位每平方呎10500元,較火災前同區居屋市價高出約2000元,較最初參考價提升三分之一,既彌補了居民的財産損失,也預留了搬遷裝修的資金空間。針對不同居民的需求,方案提供現金收購與“樓換樓”兩種核心選擇,兼顧了希望自主置業與不願經手大額現金的兩類群體;為滿足“原區安置”訴求,政府特意在大埔頌雅路西加建1500個新居屋,戶型與宏福苑現有單位面積相近,讓居民能延續原有的生活圈。

更值得肯定的是,政府成立逾百人的跨部門“解說專隊”,通過“一戶一社工”機制逐戶對接,在過渡性房屋設立服務站,為居民解讀方案、解答疑問,用細緻服務化解居民的焦慮與困惑,這份同理心與關懷,正是“以民為本”施政理念的生動體現。

以“理”為據,立足專業判斷,兼顧可行性與公共利益

方案的制定並非僅憑溫情,而是建立在科學評估與理性權衡的基礎之上,實現了居民需求與公共資源的有機平衡。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聯合專家實地勘察後確認,七座受災樓宇雖無即時倒塌危險,但高溫大火已造成深層次、難以修復的結構損壞,鋼筋腐蝕風險極高,複修既不具成本效益,也無法保障長遠居住安全,因此“全部拆卸”是基于專業判斷的理性選擇,而非倉促决定。

在安置選項的規劃上,政府的理性考量同樣凸顯。整合房委會、房協資源,預留3900個資助房屋單位,涵蓋九龍灣、啓德、將軍澳等多個區域,最快今年第四季即可入夥,讓居民無需長期等待;“樓換樓”機制采用“多除少補”原則,聯動金管局協調銀行提供按揭優惠,為有按揭壓力的居民解除後顧之憂;收購方案設定8月31日為意向確認期限,既避免安置工作無限期拖延,也為未完成遺産承辦的居民預留了寬免空間,兼顧了效率與公平。同時,政府明確此次方案為“特別中的特別”個案,不構成先例,既回應了公衆對公共資源善用的關切,也體現了審慎施政的理性態度。

以“法”為基,恪守法治原則,保障私有産權與程序正義

香港是法治社會,私有産權受《基本法》明確保護,這一核心原則貫穿方案始終。政府明確表示,收購僅針對受大火嚴重波及的A-G座七座樓宇,而未受波及、仍可居住的H座宏志閣,因部分業主希望回遷,且零星收購無法解决地契、公契等法律難題,故暫不納入收購範圍——這並非忽視宏志閣居民需求,而是對私有産權的充分尊重,政府同時承諾,若宏志閣業主達成高度共識(超過五成即可啓動商討),願意進一步探討收購可能性,既堅守法律底綫,又保留靈活空間。

在程序層面,方案的推進嚴格遵循法治原則。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方案,確保公帑使用接受監督;收購過程堅持“你情我願”,不具有强制性,對拒絕出售業權的居民,政府雖建議其認真考慮方案,但始終尊重其自主選擇,杜絕“大石砸死蟹”的情况;“火險”索償權隨業權轉移給政府,但“家居保”權益仍屬業主,讓居民無需陷入漫長的法律糾紛,既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權益,也簡化了後續流程,體現了程序正義與便民原則。此外,政府明確若長期無法通過自願收購取得全部業權,才會考慮探討立法手段,且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彰顯了對法治的敬畏。

一場大火,考驗著政府的管治能力與責任擔當,一份方案,承載著居民對重建家園的期盼與希望。宏福苑長遠居住安排方案,以“情”暖人、以“理”服人、以“法”便人,既解决了居民的迫切困境,又堅守了法治底綫、兼顧了公共利益,充分體現了香港政府“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與務實高效的管治水平。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法治是最好的保障。相信在方案的推進過程中,政府將持續傾聽居民訴求,做好各項配套服務,協助受影響家庭儘快重拾正常生活。此次方案的出臺,不僅為宏福苑災後重建指明了方向,也為香港應對類似重大災害、妥善處理民生難題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彰顯了“一國兩制”下香港的制度優勢與社會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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