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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地緣政治形勢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性更加突顯

博客文章

當前地緣政治形勢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性更加突顯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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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地緣政治形勢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性更加突顯

2026年02月28日 17:48 最後更新:19:50

李環/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2025年特朗普揮舞關稅大棒橫行四方,「美國優先」陰影籠罩全球,進入2026年,「特朗普衝擊」的「威力」有增無減,各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面臨的環境更為複雜、挑戰更為艱巨。對於身處中美戰略博弈前沿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性更加突顯。

2026年伊始,美國就拿委內瑞拉開刀,發動「絕對決心」行動,突襲委首都,帶走委總統馬杜羅及其夫人,並宣稱將「管理」委內瑞拉直至「安全」過渡。日前特朗普發佈國情咨文時,還大言不慚地表示:「我們剛剛從我們的新朋友——委內瑞拉那裡收到了超過8000萬桶石油。」特朗普心中的「黃金時代」,「更好,更富裕,更強大」的時代,靠的就是從「新老朋友」那裡得來的實實在在的利益。這是美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手段。

美國陳兵伊朗附近良久,以極限施壓手段恐嚇,竟與以色列悍然對伊朗開戰。國有強弱大小之分,但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必修課題。守住國安防線,才能築就美好家園。

有人可能會覺得美國對這些國家的粗暴打壓離香港太遠、離自己生活太遠,那看一看長和在巴拿馬的例子。當地時間2月23日,巴拿馬政府強行進入由長江和記之附屬公司巴拿馬港口公司所運營的巴爾博亞港和克裡斯托瓦爾港兩個集裝箱碼頭,並接管兩個集裝箱碼頭的行政及運營控制權,同時禁止巴拿馬港口公司之代表進入該兩個集裝箱碼頭。長和隨後發佈公告「反對」此舉,會研究所有可行途徑,包括對巴拿馬共和國及其代理人,以及與其串通的協力廠商,訴諸進一步的國內及國際法律程式。這是巴拿馬政府過去一年多來,針對巴拿馬港口公司及其特許經營合同連串列動最新動作。香港不少有識之士均看出巴拿馬政府此舉完全迎合特朗普對巴拿馬運河的戰略意圖。

香港,作為中國最開放、國際化程度最高的城市,在當今風雲變幻的世界變局中,再次見證了大國博弈的激烈與殘酷。商人豈無祖國?企業豈無祖國?從華為到TikTok再到長和,從政府到企業再到個人,美國在維護自身安全、利益、價值觀等方面從來沒有手軟過。單就中美博弈而言,自2018年貿易戰以來,美國針對中國企業實施了多項制裁,截至2025年8月15日,共有1089家中國企業及個人被列入美國商務部的實體清單,62家被列入出口管制「未經驗證(UVL)清單」,57家被列入「軍事最終使用者(MEU)清單」;131家被列入美國防部「中國軍事企業(CMC)清單」;68家被列入美財政部「非SDN中國軍事綜合體企業(NS-CMIC)清單」,999家被列入「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76家被列入非SDN清單;111家被列入美國土安全部所謂「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UFLPA)清單。特朗普政府不斷制裁中國的企業,恰應了英國十九世紀的政治家巴麥尊勳爵(Lord Palmerston)的那句話:「 我們沒有永遠的盟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英國的利益是永恆不變的,我們的職責就是為國家謀求這些利益。」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天經地義。「修例風波」殷鑒未遠,香港國安法才實施五年,被視為頭號國家安全案件的黎智英案剛剛審結宣判……維護國家安全在香港仍是熱詞,由治及興進程少不了安全的護航。在這樣的背景下,研讀國新發佈的《「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相信會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有更深刻的認識。

從港口到貿易,從金融到科技,新的國際形勢下,香港仍是中美博弈的短兵相接之地。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也是維護香港新階段的高品質發展,更是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作出香港貢獻的前提條件。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香港的法治精神,不僅體現在對違法行為的懲治,更彰顯於嚴謹的上訴機制和獨立的司法審判權。今天(26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及的科技園公司欺詐案提出的上訴,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罰。上訴庭的判決不會改變黎智英「勾結案」的定罪基礎,黎智英仍要面對20年監禁的刑罰,為其滔天罪行付出沉重代價的結局。

黎智英公器私用,利用工業村用地處理私人事務的欺騙行為是客觀事實。黎智英與黃偉強被指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的用途條款,讓與黎相關的「力高」公司使用處所長達二十餘年。2022年,原審法官陳廣池在區域法院裁定二人欺詐罪名成立,嚴厲批評被告濫用政府優惠地價「自肥」,更指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行事」,令科技園公司不敢突擊巡查,屬加刑因素。

上訴方的主要理據在於,涉案的「力高」公司與報紙業務相關,僅是「共用」而非「佔用」處所,故毋須領取牌照,且租契並無要求整個地塊必須用於指明用途,因此被告並無披露責任。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不論是「佔用」或「共用」,均需向科技園申請牌照,且承租人基於「特殊租契」享有優惠地價,負有不可推卸的披露責任。

上訴庭認為根據案中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等曾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該處所一直用於指明用途。因此,上訴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申請人等曾干犯兩項欺詐控罪的犯罪行為。為完整起見,上訴法庭注意到,就犯罪造意而言,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關乎申請人等思想狀態的若干重要事項。

這一上訴過程,恰恰體現了普通法的精髓。香港的司法體系設置了多層級的上訴機制,旨在確保每一宗案件都能得到最公允的裁決。即使原審法官已有判決,若訴訟一方認為法律適用或事實裁斷有誤,仍可向上訴法庭尋求救濟。這種制度設計,正是對人權和公平審訊權的堅實保障。

本案是一宗性質明確的刑事欺詐案件,與黎智英涉及的其他案件,如其被控的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法律性質、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背景上均截然不同。後者關乎國家安全,是對香港憲制秩序的嚴重衝擊。任何人將不同案件混為一談,是對法律專業性的漠視。

香港作為法治社會,控方提出檢控的唯一依據是事實、證據和法律,絕不存在所謂的「濫訴」。法官與控方看法不同是刑事訴訟的常見現象,法官依據法律、證據及「無罪推定原則」審理,須確信證據達「毫無合理疑點」標準才判有罪,法官可能不認同控方的定罪邏輯或論點。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更在於獨立與公正。黎智英欺詐案的上訴審理,再次向社會展示:在香港,無論一個人的社會地位或背景如何,當其面對刑事指控時,都將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接受公平的審訊。這正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法治社會堅不可摧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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