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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回顧:辯方屢遭法官警告勿作引導性問題 呈堂傳媒報道被質疑「走後門」不獲接納

博客文章

庭審回顧:辯方屢遭法官警告勿作引導性問題  呈堂傳媒報道被質疑「走後門」不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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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回顧:辯方屢遭法官警告勿作引導性問題 呈堂傳媒報道被質疑「走後門」不獲接納

2025年03月09日 07:00 最後更新:03月31日 17:57

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過去一周,控辯雙方均完成舉證,黎亦作供完畢。惟值得一提的是,在控方完成盤問後,辯方展開覆問前,法官特別提醒辯方勿再提出引導性問題,否則會影響供詞的信納程度。另辯方欲向法庭呈交專家報告時,又遭控方及法官質疑與案無關,法官甚至指辯方「走後門」,以填補黎證供的空白,拒納呈堂。

辯方周三(5日)展開覆問前,法官李運騰指出,辯方於早前主問黎智英時,常向黎作出引導性提問,故提醒辯方於覆問階段,須注意切勿再提出引導性問題,否則會對被告供詞的信納程度比重有影響。辯方遂承諾,只在沒爭議的事項上作出引導。

辯方指黎區分「冷戰」及「熱戰」 後者涉「真武器」 被官質疑為引導問題

翻查資料,在2024年12月2日的庭審中,辯方亦曾被法官指作引導性提問。當時辯方提及2019 年 7 月 10 日,黎赴美與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時任國務卿蓬佩奧見面後,與保衛民主基金會(FDD)會面,而根據會議紀錄顯示,黎提到「我認為美國真的忘記了他們手中的武器多麼重要,那就是道德權威」、「利用美國在這場冷戰中的道德權威,來贏得這場戰爭,因為中方一無所有⋯就好像他們不帶任何武器就上戰場,而你卻擁有核武。你可以在一分鐘內結束戰爭。」

黎庭上解釋,「冷戰」、「核武」只是用作比喻的手法。辯方問,黎是否提倡「冷戰」?黎認為中國與特朗普政府之間已形成冷戰」。 辯方重複詢問同一問題,黎是否提倡「冷戰」?黎指「當然,我支持與中國冷戰,但我不是提倡,因為冷戰實際上正在蔓延」。辯方指,即「確認」與「提倡」是有分別?黎同意。法官杜麗冰問,黎說的「道德權威」如何將戰爭在一分鐘內結束?黎指,他只是一個比喻,或形容得太誇張,並非指真武器。

此時,辯方指黎在對話區分「冷戰」和「熱戰」的分別,而「熱戰」是代表涉及真武器。杜官聞言,即指辯方這是引導性問題,不會予引導問題下的答案任何比重。辯方遂改問,黎在對話所指的「核武」,是否大眾認知的「核武」?黎否認,重申是比喻。法官李素蘭問,為何黎會用「核武」比喻「道德權威」?會否認為聽眾會從字面上理解「核武」?黎辯稱,大家都知道中國有核武,當他提到「中國不帶任何武器」」,是指「道德權威」的意思。

辯方問黎官方資料是否來自港澳辦 遭官質疑是引導性問題

而事實上,當辯方在李官提醒的當日聆訊中,提及2020年4月26日刊出、黎的專欄文章「專橫暴政打壓 我們氣魄不滅」時,就被法官指作引導性問題了。

黎在文中提到「中共出擊撕掉《基本法》,摧殘香港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地位。沒有釋法權利的港澳辦和中聯辦高調曲線釋法,稱兩辦並非《基本法》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公然向港府奪權⋯」。

控方盤問時質疑,黎有何基礎說「中共出擊撕掉《基本法》,摧殘香港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地位」?黎當時指,他只是陳述事實,是基於官方資料作出陳述,但忘記資料來源。

辯方覆問時再問及,黎所指的官方資料是甚麼?黎稱不記得,但指李柱銘、何俊仁等律師曾說過。辯方續問黎,有否閱讀過官方資料?黎稱,他是從傳媒知悉,才會在文中引述。辯方再問黎指的官方資料,會否是港澳辦的資料?此時,法官杜麗冰指「這是引導問題」;控方亦指黎已供稱不知道、不記得。

辯方遂問黎閱讀過甚麼傳媒的資料?黎指包括《蘋果》及其他傳媒的報道。辯方問為何黎說是官方資料?黎重申,他肯定是官方資料;辯方再問黎有甚麼官方資料提到「中共出擊撕掉《基本法》」、「摧殘香港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地位」?此時遭控方打斷,指黎已供稱不知道、不記得了;法官杜麗冰亦指,黎已答資料來自傳媒。辯方最後不再提問。

辯方欲把其他傳媒報道呈堂 被法官指「走後門」填補黎供詞空白

關乎黎以上的同一篇專欄文章,辯方在周四( 6日)的庭審中,就此提交了專家證人報告。當時辯方大律師關文渭解釋,專家從網上下載的3項資料,包括來自《明報》的新聞報道,與港澳辦和中聯辦是否受《基本法》22條所限相關,由於控方盤問黎時,質疑黎的說法沒有基礎,而黎則供稱講法來自官方資料,而黎接受辯方覆問時稱,當時曾閱讀傳媒資料,故辯方冀把相關報道呈堂,以證明當時社會上有相關報道。

惟此舉即遭法官杜麗冰質疑,指報道與本案無關。辯方隨即指出,控方亦曾從網上下載大量資料,並非全由證人呈交法庭,辯方的做法只是類似。但法官李運騰指,控方的做法是以承認事實方式呈堂,辯方則似乎想把證物「插入去」;且李官關注,黎作供時已指當時曾閱讀傳媒資料,但無法說明其他傳媒是哪一些,質疑辯方提交《明報》的新聞報道,如何協助辯方案情。

辯方重申,並非要為黎的證供「填補空白」,而是提供其他角度。法官杜麗冰質疑辯方的做法是「走後門」。

辯方指,據當時《明報》的新聞報道及官方聲明所見,「兩辦」不受《基本法》22 條所限,形容兩者屬獨立證據,以證明黎的證供,指可能黎當時沒閱讀到《明報》的報道,但當時確曾出現相關報道。

法官李運騰指,辯方似乎欲證明黎的說法並非客觀上錯誤,但此事未必與控罪相關。杜官亦指,辯方的做法是「填補空白」,指當時社會上亦有大量刊物,質疑如何與黎的案情扣連。辯方續指,呈上的報告資料是包括律政司司長有關《基本法》的發言。

法官李運騰指出,如黎當時沒閱讀到《明報》的新聞,或沒留意到律政司司長的發言,又如何有助辯方案情?3名法官最終認為資料與案無關,不接納辯方呈堂。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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