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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宗教老師與15歲女生發展「師生戀」並性侵對方 判監22個月

法庭事

已婚宗教老師與15歲女生發展「師生戀」並性侵對方   判監22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已婚宗教老師與15歲女生發展「師生戀」並性侵對方 判監22個月

2025年03月24日 16:32 最後更新:03月25日 01:34

已婚宗教科老師涉與15歲女學生發展「師生戀」,兩度於放學後到商場殘廁性交及以下體性侵女生,後遭女生父透過手機訊息揭發。宗教老師星期一(3月24日)上午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非法性交罪及一項非禮罪。法官彭中屏下午判刑時指,被告和女事主年齡相差24年,但被告違反誠信利用師生關係行事,屬加刑因素,拒接納案發時已婚的被告「真心」跟女生發展情侶關係,指兩控罪均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被告入獄22個月。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被告L.W.S(41歲),被控於2023年6月及7月某日,在蘇屋商場的無障礙廁所與女童X非法性交及非禮X。承認案情指,2022年於涉案中學就讀中一的事主X,透過其他同學認識在該校任教13年的被告,同年兩人關係變得親密,年底發展為情侶;翌年6至7月,兩人發生性關係,其後X升讀中二,被告出任X所的宗教科老師,至同年底兩人分手,被告亦以個人理由辭任涉案學校教師。

X跟社會福利署人員錄影會面時稱,2023年6月某日下午放學後,被告要求X帶他到殘廁,X遂帶被告到蘇屋邨附近商場的殘廁,之後被告抱著穿著衣服的X,並把戴上安全套的生殖器官插入對方下體,性交過程歷時約5至10分鐘。X指,她曾告訴被告自己當時15歲,指僅「純粹配合」被告而進行性交。另X在錄影會面又稱,2023年7月某日放學後,被告要求X跟他再前往上述殘廁,被告在廁所內脫褲,並以戴上安全套的生殖器官摩擦X私處外側,整個過程歷時5至10分鐘。

至2024年1月,X的父親查看女兒手機發現X與被告有關於性行為的對話,數日後到X學校,用X手機內找到的被告自拍照向校方確認被告身份,隨即報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5嵗兒子,形容本案是不倫戀,被告已非常後悔,對自己有違道德和誠信的行為感到羞愧;2023年已醒覺自己過錯,從就職13年的學校辭職,爲了遠離X,且在事件揭露前已獲妻子原諒,懇請法庭輕判;被告獲母親、太太、教會牧師撰求親信,其兒子亦透過一幅畫作,表示希望父親早日回家。

法官彭中屏指,雙方年齡差距甚遠,案發時X是15歲,被告比X年長逾24年,被告利用師生關係違反X和其家長對被告的信任。法官又不接受被告想真心發展情侶關係,因為被告已婚,無論如何都不是減刑理由。但法官接納被告在2023年12月,醒覺過錯,辭職遠離受害人,顯示被告有悔意。而X沒顯示有嚴重心理創傷,被告亦沒有使用武力,有帶安全套;但本案涉及嚴重罪行,是性侵犯兒童案件,法庭需考慮案件阻嚇性,防止其他人犯案,量刑因素加重,最終判被告兩項控罪共22個月監禁。

已婚宗教科教師在區域法院遭判入獄22個月。

已婚宗教科教師在區域法院遭判入獄22個月。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林俊一被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等共20項控罪,案件星期四(12月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押後2026年1月26日判刑。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面對11名事主分別的指控,法庭必須就每位事主的每項指控獨立考慮,不能以偏概全,因事主眾多而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庭必須小心獨立審視各證人的證供。

鍾官續指,每位證人的背景、性格、學習唱歌的目的及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有所不同,分析每位證人的證據時,須因證供及所有相關因素作出衡量,所以並非每一位證人都會有同一結果。

其中就案發時未滿16歲的證人X,辯方指被告真誠相信X當時已年滿16歲,可以給予合法同意相關身體接觸。辯方亦質疑,X虛構事件,證供前後矛盾及邏輯上不可能如他所描述地發生,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

惟鍾官表示,當時被告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X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即使X真是同意脫褲給被告接觸性器官,惟這非合法,配合與否根本不是主要議題,被告的行為必然構成猥褻。

鍾官續指,法庭有小心留意X的證供內容及觀察其神情舉止,認為他沒有迴避問題或誇大其詞,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的20項控罪中,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餘下控罪,因此裁定另9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鍾官命令索取其中6名事主的創傷報告,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官報告、心理報告等。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惟須與感化官合作,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作求情及判刑。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多次以按摩為藉口,聲稱可改善唱功和擴闊音域,趁機非禮為其學生的事主下體,亦曾要求部分事主替他手淫及口交,且曾以手指插事主肛門。

多名事主早前上庭作供。其中,案發時15歲的事主X作供講述自己其中2次被摸下體的經過,指當時感害怕,覺得自己被性侵,但被告曾向他指「你想做明星,俾人非禮你先會紅,咁做係好正常」。另控方證人A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A指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搓揉腹股溝,A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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