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南華早報》有料爆 地產代理公司高層指 有人供料寫文 叫他出文挺巴拿馬交易

博客文章

《南華早報》有料爆 地產代理公司高層指 有人供料寫文 叫他出文挺巴拿馬交易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南華早報》有料爆 地產代理公司高層指 有人供料寫文 叫他出文挺巴拿馬交易

2025年03月25日 14:43 最後更新:03月26日 10:02

《南華早報》今日有篇文章,爆出巴拿馬交易輿論戰的內幕。

本地房地產代理公司多寶地產(Dorbo Realty)的董事總經理 Rickey Chan Chi-po 告訴《南華早報》,李嘉誠的長江和記內部的一名聯絡人要求他,在3月12 日發表一篇專欄文章,為長和出售港口的交易辯護。

《南華早報》的相關報道。

《南華早報》的相關報道。

陳先生稱,有人給他材料,讓他在商業和房地產新聞網站 BossMind 上寫一篇專欄文章,他同意文章使用他的署名刊登。

文章大意是,此次長和出售碼頭業務是商業決定,中央政府和香港當局最初並未對此表示反對。文章還指出,擁有市場領頭羊地中海航運公司的意大利航運家族阿龐特(Aponte)是主要買家。

文章指出,交易的「關鍵人物」是地中海航運集團總裁兼碼頭投資有限公司(TiL)董事長迭戈·阿蓬特(Diego Aponte),他創立的公司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碼頭運營商之一,也是貝萊德在港口交易中的財團合作夥伴。

據了解,出文章意在表明,這筆交易的關鍵人物不是美國人,而是意大利人。文章稱,「面對迅速變化的政治和經濟環境,投資者應靈活調整投資專案,以降低風險。」文章又指,長江和記出售港口業務,不但可規避政策風險,亦可增強集團的現金流,以應對市場的急劇變化。「長江和記在內地和香港保留了港口資產,包括深圳鹽田港和香港國際碼頭,因為它看重香港和內地的航運前景。」

陳先生拒絕透露是哪位長江和記的高管向他提供了該專欄的材料。

BossMind 並未回應《南華早報》對事件的詢問。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