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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南山:不必恐慌 新冠病毒正逐步接近高峰 65歲以上長者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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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南山:不必恐慌 新冠病毒正逐步接近高峰 65歲以上長者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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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南山:不必恐慌 新冠病毒正逐步接近高峰 65歲以上長者要小心

2025年05月20日 12:31 最後更新:13:05

一有傳染病,就令人想起鍾南山。新冠病毒近期再度活躍,就想知道鍾南山點樣分析。

中國工程院院士鍾南山接受《廣州日報》專訪時,對新冠病毒流行趨勢做出最新判斷,指這一輪新冠感染整體上「可防可控」、「不必恐慌」,但目前仍處於爬坡階段,將逐步接近高峰,預計6月底前結束流行,將持續6至8星期。

鍾南山預計,新冠病毒6月底前會結束流行。

鍾南山預計,新冠病毒6月底前會結束流行。

近一個月來,全國多地出現新冠流行趨勢,中國疾控中心數據顯示,南方省份檢測陽性率較北方省份高。在香港,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上周表示,主要監測指標數據顯示,病毒檢測陽性的比率創一年新高,過去4個星期,共錄得81宗涉及成年人的新冠嚴重個案,當中30宗為死亡個案。

鍾南山表示,從今年3月到5月初,香港和新加坡、英國、法國、巴西、挪威的監測數據均表示,感染新冠病毒的人數呈增加趨勢,以香港為例,在其報告的死亡病例中,83%以上的是65歲以上的長者,90%以上的人有併發症。

而中國疾管中心的監測數據顯示,從3月31日到5月4日,全國急診流感樣病例中新冠陽性率從7.5%增加到16.2%,住院病例陽性率也從3.3%增加至6.3%。但鍾南山認為,根據研判疫情的預測模型預計,6月底左右就會結束流行。

臨床反映「刀片聲音」症狀明顯 咳嗽較多

鍾南山指,這一輪新冠疫情與之前相比差異不大,與早期症狀表現相似,都是發燒、頭痛、全身疲勞、喉嚨痛,但這次臨床反映「刀片聲音」的症狀更明顯,另外咳嗽也多一些。

他認為,流行株XDV傳染性還是強,但其致病力相對較弱,建議在空氣不太流通的地方戴好口罩。

鍾南山又指,從區域來看,新冠病毒在中國北方流行稍早一些,而在南方正處於接近高峰時期。對南北方新冠病毒流行時間的差異,與氣候、氣溫是否有關?鍾南山認為,無證據顯示與南北方氣候有關,但北方可能會結束稍微早一點。

鍾南山認為,對多數年輕人而言,感染了新冠病毒後,只需要根據症狀治療即可,但提醒有長期病的65歲以上長者,家人需特別留意其病情變化,若不及時使用特效藥,可能產生嚴重的併發症,最終危及生命,若能在48小時內服用特效藥,可減少轉化為重症。

他也建議,5歲以下兒童感染新冠病毒後,使用一些安全藥物進行症狀治療。一般情況下,新冠患兒常伴隨家庭集體感染,所以當家人已有不舒服情況時,建議做好嚴格隔離,避免將病毒傳染給小孩。

雖然有人認為現今新冠與流感相似,可能出現季節性流行甚至是大小年盛行的情況?鍾南山表示,無證據支持此說法,認為從病原學角度來說,新冠病毒為了生存會減少致病力,但未來能否「流感化」,現還不能作出判斷,但可以肯定的是,新冠病毒不會消失。

鍾南山更指,本世紀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基本上與冠狀病毒、呼吸傳播有關,透露目前正研發廣譜的抗冠狀病毒的藥物、疫苗和抗體,希望有更好能力應對類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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