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春玲,全國政協委員,香港高昇基金執行主席。
近年來,以歐盟《數位市場法案》和RCEP協定的電子商務章節為代表的經貿新規則不斷湧現,呈現出全球經貿規則正從「邊境開放」向「境內規制協同」演進的新趨勢。
大灣區作為「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區域,唯有通過規則銜接逐步降低制度壁壘,才能將制度差異轉化為創新動力,真正發展成為世界級的城市群。
過去十年間,港珠澳大橋聯繫三地、廣深港高鐵貫通南北,我們以「硬聯通」夯實了灣區發展的物理基礎;如今,面對全球產業鏈深度調整和國內高品質發展的新要求,大灣區必須通過制度型開放培育新的發展動力,通過規則銜接提升灣區建設的效率。
在中央統籌和粵港澳三地共同努力下,過去半年間,大灣區規則銜接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進展。包括在政務服務領域,粵港「跨境通辦」平臺正式上線,187項社保、醫療等事項實現「一地申請、三地通辦」。
在法治協同領域,橫琴合作區頒佈全國首部《商事調解條例》,首次確立「調解協議跨境司法確認」機制。
深圳前海法院引入港澳陪審員參與涉外商事審判,南沙試點設立資料跨境流動「白名單」,這些創新為破解三地制度差異提供了實踐樣本。
在要素流動領域,廣東海關推行的「三地一鎖」改革成效顯著。有物流企業算過一筆賬:貨物從香港到東莞的運輸時間從48小時壓縮至24小時。
更令人振奮的是,「港澳藥械通」政策覆蓋至大灣區內地九市,已有超過30萬人次港澳居民在內地使用境外創新藥物,這不僅是制度的突破,更帶來了生命的希望。
然而,我們也要清醒認識到,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已進入「深水區」,一些結構性矛盾也逐漸顯現了出來。
第一重矛盾,是法律傳統差異與規則銜接需求的矛盾。
大灣區每推進一項規則銜接,本質上都是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的一次對話。
例如在數據跨境流動領域,內地《數據安全法》要求數據本地化存儲,而港澳遵循個人隱私優先原則,即便依託目前在河套合作區試點的「白名單」機制,也僅覆蓋部分科研院所的科研數據,商業數據流通仍面臨壁壘。
第二重矛盾,是制度性的行業壁壘與要素流動需求的矛盾。
儘管當前已有5500多名港澳專業人士在粵執業,但法律、會計等領域資質互認進展緩慢。一位澳門律師在橫琴可以執業,但想去深圳代理案件仍需重新考試。
金融領域同樣面臨挑戰,粵港澳三地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程度仍低於紐約、東京等國際灣區,跨境理財通2.0版雖已落地,但投資者准入門檻、產品種類等限制條件依然較多。
第三重矛盾,是一些地方性的創新突破距離系統性的推廣還很遙遠。
橫琴「澳人澳稅」、前海「國際風投集聚區」等政策雖具突破性,但試點經驗難以快速複製推廣。究其原因,既有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客觀制約,也是由於跨區域協同機制的不足。一項項制度創新如同「珍珠」,尚未串成「項鍊」。
破解這些矛盾,需要國家層面加強頂層設計,過程中可以參考歐盟和美國的有益經驗,例如借鑒美國的州際間立法經驗,授予地方政府更多立法權限;參考歐盟的超國家地位機構和美國的跨州委員會,建立超地方政府職能的組織協調機構,協調粵港澳三地制度層面的差異。
因此,下一階段,建議從探索粵港澳協同立法,以及搭建跨法域的規則銜接與爭議解決機制兩方面重點發力:
首先,考慮探索粵港澳協同立法,逐步構建三地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框架。
港澳與內地(特別是以廣東省、深圳市為主體),可以參考國內其他地區和發達國家經驗,探索協同立法機制,構建適應跨境要素高效流通的法治化路徑。
除全國人大在國家層面的立法權外,內地方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可以行使的立法權限還有省級地方立法權、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以及經濟特區立法權。
其中,特別是要鼓勵深圳、珠海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合理安排全國人大、廣東省以及兩個經濟特區立法事項。在具體操作中,粵港澳三方可先行共同起草基礎性法律文本框架,而後各自完成立法程式。
文本框架中應明確三地權利義務邊界及協同實施機制,確保文本内容既符合《憲法》和《基本法》原則,又能充分體現大灣區制度創新的特殊性。
其次,建議搭建跨法域的規則銜接和爭議解決機制。
建議以現有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為基礎,聯合粵港澳三地部門,成立「大灣區規則銜接委員會」,這一委員會將作為組織協調機構,統籌制定年度銜接清單。逐步將現有235項「灣區標準」擴展至數字經濟等新興領域,採取「就高不就低」的標準制定原則。
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核心在於尋找差異中的最大公約數,構建包容共生的治理生態。規則銜接不僅是技術層面的制度設計,更是一場有利於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深刻探索。
我們要不斷通過這些探索,逐步將差異轉化為創新動力,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灣區方案和灣區智慧。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簡思智庫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