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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開放是大灣區的創新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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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開放是大灣區的創新動力

2025年06月09日 18:34 最後更新:19:07

作者:周春玲,全國政協委員,香港高昇基金執行主席。

近年來,以歐盟《數位市場法案》和RCEP協定的電子商務章節為代表的經貿新規則不斷湧現,呈現出全球經貿規則正從「邊境開放」向「境內規制協同」演進的新趨勢。

大灣區作為「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區域,唯有通過規則銜接逐步降低制度壁壘,才能將制度差異轉化為創新動力,真正發展成為世界級的城市群。

過去十年間,港珠澳大橋聯繫三地、廣深港高鐵貫通南北,我們以「硬聯通」夯實了灣區發展的物理基礎;如今,面對全球產業鏈深度調整和國內高品質發展的新要求,大灣區必須通過制度型開放培育新的發展動力,通過規則銜接提升灣區建設的效率。

在中央統籌和粵港澳三地共同努力下,過去半年間,大灣區規則銜接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進展。包括在政務服務領域,粵港「跨境通辦」平臺正式上線,187項社保、醫療等事項實現「一地申請、三地通辦」。

在法治協同領域,橫琴合作區頒佈全國首部《商事調解條例》,首次確立「調解協議跨境司法確認」機制。

深圳前海法院引入港澳陪審員參與涉外商事審判,南沙試點設立資料跨境流動「白名單」,這些創新為破解三地制度差異提供了實踐樣本。

在要素流動領域,廣東海關推行的「三地一鎖」改革成效顯著。有物流企業算過一筆賬:貨物從香港到東莞的運輸時間從48小時壓縮至24小時。

更令人振奮的是,「港澳藥械通」政策覆蓋至大灣區內地九市,已有超過30萬人次港澳居民在內地使用境外創新藥物,這不僅是制度的突破,更帶來了生命的希望。

然而,我們也要清醒認識到,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已進入「深水區」,一些結構性矛盾也逐漸顯現了出來。

第一重矛盾,是法律傳統差異與規則銜接需求的矛盾。

大灣區每推進一項規則銜接,本質上都是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的一次對話。

例如在數據跨境流動領域,內地《數據安全法》要求數據本地化存儲,而港澳遵循個人隱私優先原則,即便依託目前在河套合作區試點的「白名單」機制,也僅覆蓋部分科研院所的科研數據,商業數據流通仍面臨壁壘。

第二重矛盾,是制度性的行業壁壘與要素流動需求的矛盾。

儘管當前已有5500多名港澳專業人士在粵執業,但法律、會計等領域資質互認進展緩慢。一位澳門律師在橫琴可以執業,但想去深圳代理案件仍需重新考試。

金融領域同樣面臨挑戰,粵港澳三地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程度仍低於紐約、東京等國際灣區,跨境理財通2.0版雖已落地,但投資者准入門檻、產品種類等限制條件依然較多。

第三重矛盾,是一些地方性的創新突破距離系統性的推廣還很遙遠。

橫琴「澳人澳稅」、前海「國際風投集聚區」等政策雖具突破性,但試點經驗難以快速複製推廣。究其原因,既有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客觀制約,也是由於跨區域協同機制的不足。一項項制度創新如同「珍珠」,尚未串成「項鍊」。

破解這些矛盾,需要國家層面加強頂層設計,過程中可以參考歐盟和美國的有益經驗,例如借鑒美國的州際間立法經驗,授予地方政府更多立法權限;參考歐盟的超國家地位機構和美國的跨州委員會,建立超地方政府職能的組織協調機構,協調粵港澳三地制度層面的差異。

因此,下一階段,建議從探索粵港澳協同立法,以及搭建跨法域的規則銜接與爭議解決機制兩方面重點發力:

首先,考慮探索粵港澳協同立法,逐步構建三地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框架。

港澳與內地(特別是以廣東省、深圳市為主體),可以參考國內其他地區和發達國家經驗,探索協同立法機制,構建適應跨境要素高效流通的法治化路徑。

除全國人大在國家層面的立法權外,內地方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可以行使的立法權限還有省級地方立法權、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以及經濟特區立法權。

其中,特別是要鼓勵深圳、珠海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合理安排全國人大、廣東省以及兩個經濟特區立法事項。在具體操作中,粵港澳三方可先行共同起草基礎性法律文本框架,而後各自完成立法程式。

文本框架中應明確三地權利義務邊界及協同實施機制,確保文本内容既符合《憲法》和《基本法》原則,又能充分體現大灣區制度創新的特殊性。

其次,建議搭建跨法域的規則銜接和爭議解決機制。

建議以現有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為基礎,聯合粵港澳三地部門,成立「大灣區規則銜接委員會」,這一委員會將作為組織協調機構,統籌制定年度銜接清單。逐步將現有235項「灣區標準」擴展至數字經濟等新興領域,採取「就高不就低」的標準制定原則。

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核心在於尋找差異中的最大公約數,構建包容共生的治理生態。規則銜接不僅是技術層面的制度設計,更是一場有利於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深刻探索。

我們要不斷通過這些探索,逐步將差異轉化為創新動力,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灣區方案和灣區智慧。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簡思智庫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周春玲,全國政協委員,高昇基金執行主席

國際調解院正式在香港掛牌,外交部長王毅親到香港出席《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公約》)簽署儀式。

香港終有一個國際組織落戶,有立法會議員稱調解院是國家送給香港的大禮,此評論膚淺了。

調解院設立於香港,既是國家需要,也契合香港的特點和優勢。那麼國家為什麼要設立調解院?為何會落戶在香港?

第一,面對世界亂局,中國打出了一張定分止爭的好牌!

近年一些國家持強欺弱,實行單邊主義,將國家安全、關稅貿易等武器化,引起了越來越多的國家特別是全球南方國家的不滿,各種大小抗爭引發起的地緣政治、顏色革命、領土糾紛、難民危機、政局不穩等矛盾層出不窮。

對此,為應對全球治理的困境,中國率先與10多個理念相近的國家包括印尼、巴基斯坦、柬埔寨、塞爾維亞、白俄羅斯、蘇丹等簽署或支持《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聯合聲明》,決定共同發起建立國際調解院。

調解院將處理3類型爭端。

一是解決國際間的爭端,指出當國家間不能通過談判解決爭端,第三方介入是打破僵局、產生可接受解決方案的可行途徑。如2023年沙特阿拉伯和伊朗在北京舉行對話同意恢復外交關係就是一個好案例。

二是解決投資者與國家間的爭端,賦予國家和投資者高度靈活性和自主選擇權,可避免矛盾激化。

三是解決國際商事爭議,即商業機構之間的爭議,將非對抗性各方追求共同的長遠利益。

第二,提升發展中國家在調解中的參與度和發言權。

回應“全球南方”訴求,不以西方利益為中心。

過往,國際爭端解決機構處理案件的仲裁員、調解員多來自西歐、北美等發達國家。而新成立的調解院,創始成員國以發展中國家為主,當中很多都是跟中國友好的亞洲及非洲一帶一路國家,即使是歐洲國也有塞爾維亞及白俄羅斯,都是一些吃過西方苦頭或被排擠的國家。

故此,當中國發起成立調解院公約,並歡迎所有國家參與,沒有排它性,因而有幾十個國家參與。若西方國家不再是傲視弱國、窮國,願意傾聽他們的意見,同樣可以成為調解院成員國。

堅持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原則。

新設立的國際調解院,致力於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決爭議、處理分歧,宗旨是保持開放性和包容性,與美國在各個國際組織對於成員國進行“脅迫和交易”形成鮮明對比。

調解院的規則由成員國協商制定,初步共識是調解程式的啟動須以當事方一致同意為前提,調解程式的開展遵循自願、公平、善意、高效、經濟等原則。

隨著公約本週五舉行簽約儀式,調解談判將順利展開。

第三,中國對全球治理既有政治主張,也有積極行動。

調解院的創立,打破“西方即國際社會”的壟斷狹義。

當下,單極與多極、東方與西方、強國與弱國的博弈正在加劇,各方力量此消彼長,特別是美國單方面改變國際秩序,引至對抗、衝突的危機正在上升,中國雖不是矛盾的當事方,但也不會當旁觀者。

從維護世界大多數國家利益出發,主動創立國際調解院,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回應各國求和平、促穩定、謀發展的共同關切,彰顯中國積極以平等互利、和平共處應對地緣政治衝突和安全風險日增的大國擔當。

中國在提出“一帶一路”倡議時,核心理念就是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並不是要將現有國際秩序推倒重來,而是希望全球治理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令國際秩序更開放更包容。

調解院是國家為完善全球治理所宣導的多邊主義法治公共產品,正如斯洛維尼亞前總統圖爾克出席論壇回應指出,傳統歐洲“強國”發展調解至少數十年,中國提出新的倡議有別于一些歐洲強國,將令形勢改變。

第四,“一國兩制”是處理國際爭端的良好示範。

鄧小平先生于1990年2月,最後一次接見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全體成員時高瞻遠矚指出,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說國際意義,不只對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也就是說,採取“一國兩制”是解決政治爭端的典範!

今天,“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已有28年,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香港是全球唯一實施中英雙語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也是全國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的法律人才還熟悉大陸法、伊斯蘭法等其它法律體系,具備國際視野和專業素養,能夠提供備受國際認可的法律服務。

據律政司長所述,香港自2015年起一直名列全球五大首選仲裁地之一,在亞太區甚至排名第一。這充分顯示,香港是具有國際化、高水準、信譽好的大都市,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同。

設立國際調解院,是中國拿出全球治理的最佳方案,而選擇落戶香港,是國家期望香港繼續保持國際化的金漆招牌。

我們需珍惜和努力,不辜負國家的重托和信任!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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