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無業女子涉在2個月內向教大職員虛報中學文憑試英文科成績,圖獲教大的語文研究文學士課程取錄,被控「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案件星期三(6月11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年紀尚輕,急於求成又一時迷失才犯罪,指被告已還柙兩星期,應已深切反省,故判感化令12個月。
案件今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被告吳梓瑩,被控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控罪指,她於2024年6月19日與8月22日期間間,在香港以欺騙手段,向香港教育大學職員虛假陳述於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取得第3級成績,以及所提交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通知書副本是真實的,不誠實地企圖取得香港教育大學提供的語文研究(榮譽)文學士(英文主修)課程的教育和教學服務。
被告今親自求情時指,「知道件事好錯,會努力工作,以後唔會再犯事」。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急於求成又一時迷失才犯罪,還柙兩星期應已深切反省,故判感化令12個月。
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過去沒有定罪紀錄,考慮被告年紀尚輕,一時迷失才會干犯本案;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是勤奮的學生,中學時成績差,但升讀副學士後有目標,惟急於想要成功,才做出虛構成績的行為,是重大失誤。
香官指,被告已還柙兩星期,應有深切反省,亦考慮感化官的報告,決定判12個月感化令,以作更新機會。
案件編號:FLCC724/2025
粉嶺裁判法院。
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樽裝水的合約,涉事61歲公司股東兼董事被控欺詐等3罪,案件星期二(1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以待準備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3月10日再訊,並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控方今向被告新增2項控罪,食環署亦向「鑫鼎鑫」發出6張傳票,新增控罪會與傳票一併處理,獲法庭批准。控方另申請押後,以待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有保釋申請,遭控方反對。張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的擔保申請,並將案件押後至3月10日再訊,被告續還柙。
「鑫鼎鑫」負責人涉欺詐等3罪,控方再新增2控罪,轉介區院押後至3.10再訊。
被告呂子聰(61歲,報稱商人),被控1項欺詐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5月1日至8月16日之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政府物流服務署虛假陳述由「鑫鼎鑫」供應的瓶裝飲用水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生產、由樂百氏廣州分公司發出的《製造商意向書》、《製造商產能自我証明》、《自我聲明》為真實,並意圖詐騙,誘使特區政府接受「鑫鼎鑫」的投標申請,並於2025年6月26日與其簽訂價值5,294萬港元的瓶裝飲用水供應合同,為港島區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而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特區政府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鑫鼎鑫」觀音山飲用水。Threads圖片
早前新增1項「企圖欺詐罪」及交替的3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企圖欺詐罪指,被告於2025年8月11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物流署虛假陳述,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的3份申請人為「鑫鼎鑫」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水樣本的檢測報告為真實,並意圖詐騙,企圖誘使物流署於同年6月26日,簽訂為港島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的合同下,批准變更生產商的申請,而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港府蒙受不利。
交替控罪的3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指,被告於2025年8月11日,在知道上述文書為虛假文書下,而使用該文書副本,意圖誘使容啟初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的副本,並因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他人不利。
案件編號:ESCC2157/2025、ESS514-515/2026 、ESS604-605/2026、ESS878-879/2026